代表性业绩
BC省因逾期披露而撤销申索的门槛
一方逾期遵守披露命令,本身并不足以达到撤销其申索的门槛。ATAC LAW 代理一家总承包商,其申索在撤销申请中得以保留,尽管同一聆讯押后了该承包商希望进行的审理。
争议概况
一家总承包商为两名业主建造了一栋定制住宅,项目完工后,就合同尚欠余款起诉该两名业主。其中一名业主提出反申索,称工程存在缺陷;两名业主之间亦就双方对该项目所作的一项安排产生了另一项争议。该房屋后来售出,大部分售房款以信托方式保管,等待诉讼解决。案件多年无人推进,到审理日期来临时,一方仍未出示其文件。
各方立场
委托建造该房屋的业主申请撤销承包商的申索及其对该业主反申索的答辩,以及共有人针对该业主提出的申索。该业主申请的理由是,承包商与共有人均未履行《最高法院民事规则》(Supreme Court Civil Rules)第7条规定的文件出示义务,且未遵守审理管理会议所作的命令。该业主指出,承包商在聆讯前仅数日才出示了另一批文件,并主张一份支持性宣誓书就文件的发现方式和时间作出了失实陈述,构成误导法院的企图。基于此,该业主请求缺席判决并分配信托款项;若撤销申请不获批准,则另行请求押后审理。
承包商与共有人反对撤销其诉状的申请,所涉诉状包括承包商追讨未付建筑费用的申索以及共有人的第三方通知。自审理管理会议以来,双方均已提交并更新各自的文件清单;承包商最近一次修订在聆讯前仅数日提交,被陈述为持续履行其披露义务的表现。就受争议的宣誓书而言,承包商的负责人坚称,该批文件延迟出示,是因为相关材料由一名第三方持有,而该人当时身在国外;文件取得后即已交予律师。承包商进一步主张,业主并未使用第7条规定的正式文件要求程序,而撤销申索只适用于比记录所显示情况更为严重的行为。
法院裁决
法院适用 Barrie v. British Columbia (Forests, Lands and Natural Resource Operations)案(2021 BCCA 322)所确立的标准,驳回了撤销诉状的申请。撤销诉状仅适用于最恶劣的情形,而本案的披露记录未达到该标准:双方一直在交换和更新文件清单,且业主并未先行使用第7条规定的进一步出示程序。法院亦拒绝认定承包商的负责人作出了虚假证据,认为受争议的宣誓书应通过盘问加以检验,而非仅凭宣誓书作出判断。承包商与共有人获判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均可获得该申请的诉讼费用。法院随后批准了业主的替代请求,鉴于双方完成证据开示的剩余时间极少,将审理无限期押后,并将该申请的诉讼费用留待审理时决定,使信托保管的款项又悬而未决数月。
给总承包商和业主的要点
- 应遵守审理管理会议就文件出示所定的每一个期限,即使日后法院认定某一逾期本身并不恶劣亦然。该逾期仍会成为记录的一部分,供对方在寻求更严厉的救济时援引。
- 在将对方未出示文件视为撤销其申索的理由之前,应先使用 《最高法院民事规则》(Supreme Court Civil Rules)第7条 所规定的正式文件要求程序。跳过该程序的一方,会给对方留下现成的答辩:并未按规则要求的方式提出要求。
- 关于文件搜寻的宣誓证据应足够精确,不致产生两种解读。宣誓书对文件于何时、以何种方式找到的描述,如可作多于一种解读,便会引来可信度质疑,而此类质疑最适宜通过盘问加以检验。
- 应在审理日期确定之前及早开始证据开示。若双方自身的拖延令审理准备时间过少,法院会将审理押后,即使一方反对并主张应直接利用现有时间亦然。
本申请的结果取决于聆讯时文件披露的状况以及法院面前的证据。类似申请的结果可能有所不同。
ATAC LAW 在建筑工程付款争议及其中产生的程序性申请中代理总承包商和业主。
Mike C. Stewart 和 Dan H. Griffith 在该申请中代理总承包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