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业绩
未签署的 CCDC 17 合同的约束力
一家专业承包商自行登记的留置权金额接近合同全价,但被认定为滥用程序,因为现实中可追回的仅为该金额的一小部分
(以审理中可追回的金额计);该专业承包商未签署的 CCDC 17 合同仅凭其行为即对其具有约束力。ATAC LAW 代理该专业承包商;在其大部分申索被驳回后,该专业承包商在该项目上最终成为净付款方。
争议概况
一家模板公司承接了一个多栋住宅开发项目的建筑饰面混凝土工程。该公司自以为报价所涵盖的工程,比业主预期的工程规模要小;而在其余工种进度落后之后,其施工队只能在现场等待,无法浇筑。该公司就差额开具账单,业主拒付,数月之内,该公司便已撤离现场,并遭一家劳务供应商起诉。
各方立场
该专业承包商主张,其合同由其本身的报价单、一份工程范围附表及九页标注图纸组成,这些文件于其进场前一天交付,并由施工管理方于次日上午以电子邮件接受。据此,阳台花槽墙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其额外施工的墙体模板接触面积应构成额外工程申索。该公司另就未付的进度款、不当终止合同的损害赔偿以及延误提出申索;延误以时间窗分析法计算,将其预计的三个月工期与其在现场实际耗费的八个月相比较。
业主则认为,双方的合同是其施工管理方起草的 CCDC 17 固定总价合同;该合同是在一次工地板房会议之后拟定的,双方在会上已就工程范围和价格达成一致,专业承包商随后以一封写有「looks good」(看起来不错)的电子邮件作出回复。该合同所要求的工作量大得多,包括每栋楼从首层到屋顶之间各阳台上的花槽墙。业主援引一般条件(GC)第6.1.2条,该条规定「未经变更指令(Change Order)或变更指示(Change Directive),专业承包商不得对工程进行变更」。业主亦援引一般条件第6.6.1条,该条要求拟提出申索的一方发出「及时的提出申索意向书面通知」。业主提出反申索,指该专业承包商针对该项目登记的留置权金额接近全部固定价格,构成滥用程序,并另依据以下法律提出替代申索: 《建筑留置权法》(Builders Lien Act).
法院裁决
法院认定 CCDC 17 即为双方合同,因为该专业承包商已通过电子邮件批准该合同,此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并继续施工。该合同所涵盖的工作不能构成额外工程申索,而专业承包商既未证明哪些墙体模板接触面积超出其工程范围,也未证明其已发出充分通知。关于该接触面积、未付进度款以及不当终止合同的申索均被驳回,其中最后一项是基于法院作出的毁约(repudiation)认定;专业承包商仅就变更与返工以及延误获得赔偿,且因两者重叠而予以扣减。
由于该留置权构成滥用程序,业主获赔其留置权款项的资金占用成本,以及其为完成工程所支付费用的一部分。判令专业承包商支付的款项超过其获赔金额,因此其在该项目上最终成为净付款方,诉讼费用问题则留待另行陈词。
给专业承包商和业主的要点
- 应将以电子邮件批准合同草案视同签署合同。未签署的合同,仍可能约束以电子邮件批准该合同、此后未再提出异议并继续施工的一方,因为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是根据其行为来确定的。
- 进场前,应将已签署合同中的工程范围附表与报价单逐一核对。在本案中,CCDC 17 所涵盖的工作不能作为额外补偿申索,因此,若报价单的范围窄于取而代之的合同,已计价的工作便会变成无偿工作。
- 在进行被视为变更的工作之前,应送达拟提出申索的书面通知。CCDC 17 规定,工程变更前须有变更指令或变更指示,并须及时发出拟提出申索的书面通知,而加拿大法院一般将此视为获得赔偿的先决条件。
- 应按 建筑工程诉讼中实际可追回的金额来确定留置权的数额。登记金额与申索人可合理期望追回的金额不成比例的留置权,可能被认定为滥用程序,使申索人须承担业主为清理业权而提存款项的资金成本。
本案结果取决于双方达成的合同、CCDC 17 的条款,以及审理时呈交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的证据。类似争议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ATAC LAW 在审理、仲裁及调解中,就建筑工程争议代理业主、施工管理方、专业承包商及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