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与纪律处分
ATAC LAW 深知,学生在面对学术或非学术不端指控时往往承受巨大压力。此类案件可能对学生的学业前途、职业发展和个人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我们经验丰富的团队已成功代理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多所主要大学和学院的学生,包括西门菲莎大学(SFU)、英属哥伦比亚大学(UBC)和西三一大学(TWU)。
从初步调查到听证和申诉,我们在纪律程序的每个阶段为学生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
学术听证与评议会申诉
我们的律师围绕评议会委员会可以依据的理由展开论证,而这些理由大多属于程序问题。
由于校长委员会依据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理,我们首先从答辩陈述书入手。校长委员会提交报告后,由校长作出纪律处分,且校长不受委员会认定的约束,因此您的陈述需要同时面向两位读者撰写。
每一种纪律处分的后续影响各不相同,其中成绩单注记是在学业结束后仍会留在记录上的处分。
评议会委员会审查的是校长的决定,而不是重新审理指控,因此我们的律师会对照申诉理由审阅校长的决定函。申诉期限为45个自然日。
从院长的第一封信函到最终申诉,我们始终保持同一套事实陈述,确保您的立场在每个阶段都前后一致。
学术不端法律服务
ATAC LAW 代理面对指控的学生,并在另案中代理提出投诉的学生,业务覆盖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各地的公立大学和私立院校。以下业务按阶段划分,从第一封信函直至司法审查。
学术不端案件通常始于任课教师的报告以及与所在学院院长的会面。院长在此阶段决定是结案、发出书面警告,还是将指控移交听证,因此我们会在会面前与学生梳理事件经过和相关证明文件。院长结案的,日后如出现新的指控,已结案的指控不会被计入对学生不利的考量。
诚信计划是院长与学生之间达成的分流协议,仅适用于学生承认不端行为且此前无相关记录的情形。院长和学生均无义务同意该计划,因此我们会就承认所确定的事项以及因承认而放弃的权利提供意见。尽早作出正确判断十分重要,因为已提出但遭拒绝的计划草案,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校长委员会面前提出。
指控被移交至校长学生纪律咨询委员会后,提起人提交案件陈述书,学生则以答辩陈述书作出回应。我们的律师依据课程材料、作业文件以及学生本人的作业记录起草答辩陈述书。答辩陈述书是委员会最先阅读的文件,此后的一切论证都会以其内容为衡量基准。
学生通常在听证日期确定、收到委员会规则后前来咨询。这些规则由大学法律顾问办公室发布,无须采用对抗制模式,实践中往往采用调查式模式,因此我们的律师会依照规则准备案件。这一区别会影响学生提供证据的方式,以及代理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坚持某一论点。
委员会依据盖然性权衡标准认定被指控的不端行为是否发生,随后向校长报告其认定。我们会将提起人所依据的材料与当时的记录进行比对,包括草稿、文件历史、提交日志以及当时有效的作业要求。我们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比对结果,确保认定建立在文件而非记忆之上。
纪律处分由校长作出,而非由审理指控的委员会作出。由于校长可以考虑此前的学术不端记录,我们会就减轻和加重情节、学生的记录以及与认定相称的处分提交陈述意见。在无法避免不利认定的情况下,剩下的争点就是校长选择何种处分。
指控不涉及学术工作时,适用学生行为准则,并由另一委员会审理。我们的律师依据准则对禁止行为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的限制,审查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属于大学有权处分的行为。准则仅在明确规定的条件下适用于校外行为,这些条件值得在作出任何事实认定之前加以争辩。
在性不当行为案件中,校长所依据的认定来自调查报告而非听证,学生会就此类案件委托我们。我们分别在不同案件中代理面对指控的学生和提出举报的学生。由于事实陈述在调查报告中定型,我们的律师会参与调查过程;针对以该报告为依据的决定提出的申诉,将由调查办公室和大学的律师共同答辩。
大学纪律程序按其自身时间表进行,不会因同一行为涉及刑事指控或民事诉讼而中止。我们与 ATAC LAW 的刑事辩护律师协作,统筹各程序中的应对,避免在一个程序中的陈述削弱另一程序中的立场。正确安排顺序,可以同时保护两个程序中的答辩。
评议会学术纪律学生申诉委员会是评议会依据《大学法》(University Act)第37(1)(v)条设立的常设委员会,负责审理针对校长纪律决定的申诉。该委员会对大学政策的适用采用正确性标准,对证据的评估采用合理性标准,因此我们会对照各项申诉理由及其适用的审查标准审阅决定函。书面申诉必须在学生收到校长信函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送达教务注册官(Registrar)。
学业状态申诉是另一项程序,由另一评议会委员会依据不同标准进行审理。若院系就学生学业状态作出的决定是通过不当或不公正的程序作出,并可能因此导致错误决定,我们会提起此类申诉。若唯一争点涉及学术判断的行使,该委员会无管辖权;申诉通知须在院系书面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内部申诉途径用尽后,大学依据法定权力作出的决定可通过向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British Columbia)提出申请书予以质疑。该申请受《司法审查程序法》(Judicial Review Procedure Act)规管。我们的律师依据大学提交的记录,围绕程序是否公正进行,以及决定理由在决策者所掌握的材料基础上能否成立来构建质疑。法院撤销决定时,通常会指示重新作出决定,而不会以法院自己的决定取而代之。
成绩单上的学术不端注记是一项独立于不及格成绩或停学的处分,注记设有一段期限,期满后方可申请移除。由于校长在作出处分时即设定该期限,且日后可能根本不允许提出申请,我们会在纪律处分阶段就注记期限进行论证。尽早就期限进行论证,比事后提出申请更有价值。
停学会中止学生参与大学活动,并且停学期间在其他院校修读课程的学分不予承认,因此学业上的损失会超出处分所载的期限。我们就停学期限和复学条件提交陈述意见,并在档案中存有先前认定的情况下代理之后的入学或重新入学申请。若所寻求的处分为开除,陈述意见必须针对整体记录。
国际学生委托我们,是因为学习许可本身附带条件,即须在许可上载明的指定学习机构(DLI)注册,并积极修读学业课程。由于大学通常会告知学生,与学习许可相关的变化可能需要申报,我们的律师会与 ATAC LAW 的移民律师协作,处理纪律处分可能引发的申报事项。这第二重风险通常取决于与第一重风险相同的事实。
我们的学术纪律律师
Mike C. Stewart 是 ATAC LAW 的合伙人、执业工程师,并担任建筑争议代理律师。他持有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及安大略省的 P.Eng.(执…查看 Mike 的簡介
Dan H. Griffith 是 ATAC LAW 的合伙人,是一名以法庭为主要工作场所的诉讼律师,民事与刑事案件兼办,并在结果需要时将案件推进至上诉…查看 Dan 的簡介
阮溢聪大律师拥有新不伦瑞克大学 (University of New Brunswick) 法学博士以及西门菲莎大学 (Simon Fraser Uni…查看 阮溢聪 的簡介
金雷大律师毕业于英属哥伦比亚大学 (UBC)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JD)。在加入安泰律师事务所之前,他曾在亚洲、欧洲和北美从事媒体工作…查看 金雷 的簡介
张林廷大律师毕业于中国中山大学及南京大学,并从BC省汤姆逊河大学法学院取得了加拿大法律博士学位(JD)。在加入律师行业之前,他曾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查看 张林廷 的簡介
徐思伟律师毕业于中国东南大学及英国爱丁堡大学,并通过加拿大国家认证委员会(NCA)取得加拿大执业资格。徐思伟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建筑纠纷…查看 徐思伟 的簡介
Siqi 是 ATAC LAW 的一名律师,专注于高风险诉讼,包括商业纠纷、建筑与装修纠纷、遗产诉讼以及有争议的家庭法案件。 他精通普通话…查看 王思齐 的簡介
张舒妮 是 ATAC LAW 诉讼与争议解决业务组的律师。Shuni 的民事与商事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在建筑工程领域尤为深入,为各行业客户提供法律意见…查看 张舒妮 的簡介洞察
ATAC LAW 处理学术不端指控,包括抄袭、未经授权的协助、未经授权的合作,以及伪造提交评估的材料。我们也处理依据学生行为准则提出的非学术不端案件。我们的律师在院系或院长层面、校长组建的听证委员会,以及审理纪律和学业状态事项的评议会委员会申诉中出庭代理。内部途径用尽后,我们会向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申请。
后果从不留任何记录的结案一直到开除,处分由校长而非审理指控的委员会选定。院长可以直接结案,在这种情况下,日后如出现新的指控,已结案的指控不会被计入对您不利的考量。对于已承认的首次违规,院长也可以通过书面警告或诚信计划处理,这样可以避免进入听证,但会记录该项承认。若案件被移交并作出认定,《大学法》第61条规定的处分从谴责信、该项作业零分或降低课程成绩开始。处分还包括在成绩单上注记学术不端、撤销一门或多门课程的注册,以及取消奖学金、助学金或奖项。较重的处分包括在规定期限内或无限期拒绝入学或重新入学、停学以及开除。校长还可以建议评议会撤销已授予的学位或证书。停学期间在其他院校修读的课程不获学分,因此实际损失的时间比停学期限更长。
在某些情况下会。学术不端注记是校长可以施加的处分之一,注记记载于正式成绩单上,而非内部档案中。研究生项目、专业执业资格机构或转学院校都会要求提供成绩单,因此注记会随任何需要成绩单的申请一并呈现。校长在纪律决定中设定一段期限,期满后您通常可以申请移除注记,但校长也可能决定不允许提出此类申请。书面警告和诚信计划则有所不同。两者都不会出现在成绩单上,但都会保存在院系档案中并报告给校长委员会,如日后出现新的指控,两者均可在确定处分时作为依据。这正是即使眼前的处罚看似轻微,首次违规也值得认真应对的实际原因。
存在两个不同的期限,学生容易错过的是较短的那个。针对校长纪律决定的申诉向评议会学术纪律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必须在您收到校长信函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送达教务注册官。针对院系学业状态决定的申诉向另一评议会委员会提出,申诉通知须在书面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两个程序的教务注册官均有延长期限的酌处权,但任何一项延期都不应寄予期望。
可以。在校长委员会的听证和评议会申诉中,学生可以由法律顾问代理,也可以由一名支持人员陪同协助。在较早的阶段,即与任课教师会面和院长审查阶段,程序较为非正式,律师不一定在场。但律师在这一阶段仍然重要,因为您向院长作出的陈述,正是委员会日后阅读的陈述。
学习许可本身附带条件。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条例》(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s)第220.1条,持有人必须在许可上载明的指定学习机构注册,并保持注册直至完成学业。持有人还必须积极修读相关课程或学业项目。停学或撤销课程注册会同时使这两项条件成为问题,大学通常会告知国际学生,与学习许可相关的变化可能需要向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IRCC)申报。移民方面的后果由另一机构依据另一套记录决定,因此纪律应对与申报问题需要同步处理,而不是先后处理。ATAC LAW 的移民律师会在处理纪律案件的同时,应对这第二重风险。
不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公立大学依据《大学法》设立,该法第61条赋予校长以简易方式处理学生纪律事宜的权力,但在所有情况下均可向评议会提出申诉。私立学院或私立大学则依据其自身的政策以及院校与学生之间的合同运作。在这种情况下,申诉途径、期限和救济方式均来源于这些文件,而非法规。我们处理任何案件的第一步都是研读该院校自身的规则,因为程序的来源决定了可以质疑什么以及在何处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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