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与信托 诉讼

安泰律师事务所的遗产诉讼团队专注于协助卑诗省各地的受益人、家庭成员及遗嘱执行人,处理围绕遗嘱、遗产或亲人最终意愿产生的争议。在建议您投入时间和费用处理纠纷之前,我们会根据《遗嘱、遗产与继承法》对您是否具有实际可行的索赔权利作出坦诚、务实的评估。如果确有法律依据,我们会认真负责地维护您的权益,就如同处理自己家人的遗产事务一样。

遗产与信托诉讼

为复杂遗产纠纷提供清晰的法律建议

我们的遗产诉讼律师深知,遗嘱或遗产纠纷在最初往往并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它通常始于失去亲人的伤痛,也可能源于发现父母的遗嘱与生前所表达的意愿并不一致,或发现遗嘱执行人(通常是兄弟姐妹)拒绝提供有关遗产的基本信息。

在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之前,我们会先清晰评估您是否具有可行的法律索赔依据,避免家人在胜算有限的争议中陷入长期冲突。

我们不会以同一种方式处理所有遗产纠纷。如果根据《遗嘱、遗产与继承法》第60条提出的遗嘱变更索赔具有充分法律依据,我们会在该法规定的严格180日期限内及时采取行动。如果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不当,或拒绝向受益人提供其有权获得的信息,我们会申请要求其正式提交遗产账目,或申请撤换遗嘱执行人。如果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而无需进行旷日持久的诉讼,我们会优先考虑这一途径。我们认为,妥善解决遗产纠纷有助于家人继续向前,而未解决的遗产纠纷往往会让家庭长期陷入争议。

我们的团队代表成年子女、遗属配偶及受益人,就遗嘱或遗嘱执行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同时也代表遗嘱执行人及遗产方应对相关索赔。客户选择我们的团队,是因为我们既理解遗产纠纷对个人及家庭所造成的影响,也具备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所需的专业法律能力。无论您的诉求是争取应得的遗产份额、要求正式核算遗产资产,还是申请撤换未能履行职责的遗嘱执行人,我们都会为您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支持。

遗产诉讼服务 我们的服务

安泰律师事务所为卑诗省客户提供全面的遗产诉讼法律服务,主要涵盖六大领域:遗嘱变更、遗嘱效力争议、遗嘱执行人与受托人纠纷、遗产管理纠纷、生前财产纠纷,以及行为能力与授权委托书相关事务。

我们代表认为父母遗嘱未为其提供充分遗产安排的成年子女,根据《遗嘱、遗产与继承法》第60条提出遗嘱变更索赔。即使遗嘱本身已经说明不向子女提供遗产的理由,也不影响子女依法提出索赔的权利。我们的律师会综合评估亲子关系、遗产规模,以及父母对其子女所负的道德及法律义务,再就是否提起索赔提供法律意见。被遗嘱排除在外的子女并不会因此自动获得与其他受益人相等的遗产份额,但如果遗嘱完全没有为子女作出任何安排,在具备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可能通过遗嘱变更索赔寻求救济。

我们代表遗属配偶,包括维持类似婚姻关系至少两年的普通法伴侣,处理因已故伴侣的遗嘱未为其提供充分遗产安排而产生的遗嘱变更索赔。我们的律师会详细了解双方关系的持续时间及性质,以及夫妻共同的财务生活,因为这些因素会对法院判断遗产安排是否充分产生重要影响。遗属配偶依法享有的权益,有时可能远高于一份过时或起草不完善的遗嘱实际给予的遗产份额。

我们代表遗嘱执行人及遗产方,应对被排除在遗嘱之外的配偶或子女提出的遗嘱变更索赔,并审查立遗嘱人所陈述的理由及支持这些理由的相关证据。我们的律师会客观评估索赔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因为坚持缺乏胜算的立场,只会消耗遗产,最终影响所有受益人的权益。坦诚的法律评估往往有助于尽早解决争议,避免遗产因旷日持久的诉讼而承担不必要的费用。

当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的行为、履职能力或利益冲突已经对遗产资产或遗产管理造成实际风险时,我们会根据《遗嘱、遗产与继承法》及《受托人法》(Trustee Act)申请撤换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我们的律师会在提出申请前,详细记录相关不当行为或对立情况,以及这些行为如何削弱受益人对遗产管理的信任。法院只有在现有证据足以支持撤换的情况下,才会作出撤换遗嘱执行人的决定,因此,完整、充分的证据记录是申请成功的重要基础。

当受益人无法获得有关遗产实际资产及资金支出的基本信息时,我们会要求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完整提交遗产账目,这一程序称为遗产账目核算(passing of accounts)。我们的律师会要求遗嘱执行人依法提供具体的财务记录,而不是接受含糊的概括性说明。受益人有权了解遗产资金的具体去向,我们会积极维护这一知情权。

我们代表客户追究违反受托责任的遗嘱执行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利用遗产资产为自己谋利、偏袒某一受益人而损害其他受益人的权益,或将遗产资产用于个人用途等行为。我们的律师会追查遗产资金及交易记录,明确遗嘱执行人具体挪用或管理不当的资产,并核算由此给遗产造成的损失。遗嘱执行人如违反其受托责任,可能需要就因此给遗产造成的损失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我们协助处理父母在去世前将联名银行账户或共同持有的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所产生的纠纷,并依据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Pecore v. Pecore 案中确立的返还信托推定原则。除非子女能够证明父母确有赠与意图,否则相关财产通常会被推定为由子女代为持有,并以返还信托方式归入遗产。我们的律师会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父母生前表达的真实意愿,以及联名账户在父母生前的实际使用情况,以证明或推翻这一推定。卑诗省法院在处理兄弟姐妹之间围绕父母遗留资产产生的纠纷时,仍会严格适用这一推定原则,而相关证据的收集及呈现方式往往会对案件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我们协助处理父母在生前向子女提供的款项究竟属于赠与,还是仍应向遗产偿还的借款等纠纷,因为这一认定会直接影响该子女最终能够获得的遗产份额,以及与其他兄弟姐妹之间的利益分配。我们的律师会审查现有记录,包括书面协议、还款记录及往来通信,以判断现有证据究竟支持哪一种性质认定。如果没有明确的书面记录,款项交付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背景往往会成为判断的关键。

我们根据立遗嘱人的立遗嘱能力,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或为遗嘱进行辩护。法律要求立遗嘱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包括理解立遗嘱的性质、了解其所拥有的财产,以及认识到哪些人士可能依法或根据家庭关系期望从遗产中受益。我们的律师会收集医疗记录,以及起草遗嘱的律师或公证人的相关证据,以确定立遗嘱人在签署遗嘱时的实际精神状态。立遗嘱能力应根据立遗嘱当时的情况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之前或之后的状态判断,而这一时间点往往是案件的关键。

我们代表客户就遗嘱或生前赠与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影响提出或应对相关索赔。当处于信任关系中的人士利用立遗嘱人的脆弱状态及双方之间的依赖关系,使其获得原本不应获得的利益时,可能构成不应有的影响。我们的律师会重点审查立遗嘱人与被指控施加影响人士之间的依赖关系,因为卑诗省法院近年来在涉及处于脆弱或患病状态的立遗嘱人的案件中,对这类关系进行了较为严格的审查。证明不应有的影响通常需要结合双方长期的依赖关系及相关行为,而不能仅凭一次可疑的谈话作出判断。

我们代表客户就遗嘱存在可疑情况提出或应对相关异议。当遗嘱的订立过程存在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情况时,遗嘱的支持方可能需要证明立遗嘱人确实了解并认可遗嘱内容。我们的律师会识别法院重点关注的具体可疑情况,包括受益人参与遗嘱订立过程,或遗嘱内容无合理解释地偏离立遗嘱人长期以来一贯的遗产安排。及早识别这些可疑情况,往往有助于判断遗嘱能否经受法院审查,或是否可能被宣告无效。

我们协助处理有关遗嘱认证授予的纠纷,包括存在争议的遗嘱认证申请,以及在遗产资产位于加拿大境内外的情况下,申请重新认证外国遗嘱认证授予。我们的律师会处理针对同一遗嘱认证授予提出的相互竞争的申请,并协助准备外国遗嘱认证授予在卑诗省获得承认所需的相关文件。这类纠纷往往需要先行解决,其他遗产诉讼事项才能继续推进,因此我们会优先处理相关问题。

我们为亲人在未留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去世的家庭提供法律意见,并根据《遗嘱、遗产与继承法》第3部分规定的遗产分配规则,确定哪些人士有权继承遗产以及各自应获得的份额。如果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我们也协助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并不意味着遗产没有处理依据,但法律规定的分配方式往往与家人的预期不同。我们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清楚说明相关法律规则及其实际影响。

我们代表成年人及其家属处理授权委托书受托代理人涉嫌滥用授权的案件,包括未经授权转移资产、未披露支出,或利用成年人资产为自己谋利等行为。我们的律师可以向公共监护人与受托人办公室(Public Guardian and Trustee)或法院申请调查受托代理人的行为,并追讨被不当转移或取得的资产。授权委托的目的在于保护授予授权的成年人;一旦相关授权被滥用并损害其权益,我们会及时采取行动。

当成年人因能力受限而无法自行处理个人事务,且没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或代理协议可以授权他人代为处理事务时,我们可以根据《患者财产法》协助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我们的律师会协助准备法院所需的医疗及财务资料,并在监护人获法院指定后,就家庭成员各自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提供专业建议。这一法律程序旨在确保当成年人无法自行管理财务或作出照护决定,而又没有其他有效的法律授权时,其财产、财务及个人照护能够获得适当的法律保护。

我们为家庭提供有关《代理协议法》第7条及第9条代理协议的法律建议。这类协议允许成年人授权他人代表自己作出个人照护方面的决定,并在某些情况下代为处理财务事务,而无需申请完整的法院程序。我们的律师会根据成年人的实际行为能力及具体需要,协助确定适合的协议类型。第7条及第9条所赋予代理人的决定权限和范围存在重要区别,因此选择合适的协议十分重要。在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产生争议之前,及时订立合适的代理协议,通常比日后发生争议后再处理相关问题简单得多。

认识我们的 遗产诉讼律师团队

Mike C. Stewart, P.Eng, J.D., Q.Arb, Q.MedMike C. StewartP.Eng, J.D., Q.Arb, Q.Med合伙人、律师、调解员、仲裁员Mike C. Stewart 是 ATAC LAW 的合伙人、执业工程师,并担任建筑争议代理律师。他持有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及安大略省的 P.Eng.(执…查看 Mike 的簡介Dan H. Griffith, Q.Arb., BA, MA, JDDan H. GriffithQ.Arb., BA, MA, JD合伙人、律师、调解员、仲裁员Dan H. Griffith 是 ATAC LAW 的合伙人,是一名以法庭为主要工作场所的诉讼律师,民事与刑事案件兼办,并在结果需要时将案件推进至上诉…查看 Dan 的簡介阮溢聪, BASc, MEng, JD阮溢聪BASc, MEng, JD资深律师阮溢聪大律师拥有新不伦瑞克大学 (University of New Brunswick) 法学博士以及西门菲莎大学 (Simon Fraser Uni…查看 阮溢聪 的簡介金雷, MSc, JD金雷MSc, JD律师金雷大律师毕业于英属哥伦比亚大学 (UBC)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JD)。在加入安泰律师事务所之前,他曾在亚洲、欧洲和北美从事媒体工作…查看 金雷 的簡介张林廷, BA, MA, JD张林廷BA, MA, JD律师张林廷大律师毕业于中国中山大学及南京大学,并从BC省汤姆逊河大学法学院取得了加拿大法律博士学位(JD)。在加入律师行业之前,他曾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查看 张林廷 的簡介徐思伟, LL.B., LL.M.徐思伟LL.B., LL.M.律师徐思伟律师毕业于中国东南大学及英国爱丁堡大学,并通过加拿大国家认证委员会(NCA)取得加拿大执业资格。徐思伟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建筑纠纷…查看 徐思伟 的簡介王思齐, JD王思齐JD律师Siqi 是 ATAC LAW 的一名律师,专注于高风险诉讼,包括商业纠纷、建筑与装修纠纷、遗产诉讼以及有争议的家庭法案件。 他精通普通话…查看 王思齐 的簡介张舒妮, JD, LL.M.张舒妮JD, LL.M.律师张舒妮 是 ATAC LAW 诉讼与争议解决业务组的律师。Shuni 的民事与商事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在建筑工程领域尤为深入,为各行业客户提供法律意见…查看 张舒妮 的簡介

What Our Estate Litigation Law Clients S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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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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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遗嘱、遗产及继承法》第60条,如果您认为遗嘱对您的遗产分配不公平,通常必须在法院批准遗嘱后的180天内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文件正式送达有关人士。这个期限非常严格,法院很少允许延长。因此,如果您认为自己被不公平地排除在遗嘱之外,建议在遗嘱获法院批准后尽快咨询律师,不要等到确定所有情况后才采取行动。

这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家庭关系。我们理解,正是这种担忧,常常让人即使认为事情确实存在问题,也不敢采取行动。我们的做法是在事实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直接、迅速地解决争议。因为一场长期的诉讼往往会对家庭关系造成更持久的伤害,而认真评估问题并有效解决争议,通常可以减少这种影响。如果协商或调解比诉讼更有可能维护您的家庭关系,我们会如实告诉您。

这取决于遗产的金额与处理遗产争议所需的法律费用是否相称。在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之前,这是一个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我们会在一开始就坦诚告诉您,包括在遗产金额太小、不值得承担完整法律程序费用的情况下,我们也会直接说明。同时,只要有可能,我们都会寻找费用较低的解决方式。

根据第60条提出遗嘱变更申请,只适用于立遗嘱人的配偶或子女。因此,孙子女、兄弟姐妹或朋友通常不能仅因为认为遗嘱分配不公平而提出这类申请。不过,在某些情况下,您仍可能有其他法律途径。例如,如果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或者遗嘱是在受到不当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您可以对遗嘱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此外,如果死者生前曾向您作出特定承诺,或与您有某种约定,也可能存在相关的法律索赔。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评估哪一种法律途径适用于您的情况。

大多数遗产纠纷都会在进入正式审判之前,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尤其是在双方了解遗产的实际价值以及相关诉求的依据后,往往更容易达成解决方案。我们通常会从最有效率、最有可能公平解决问题的方式开始处理案件。只有在对方不愿意真诚参与解决,或者因为法律规定的期限即将届满而必须采取法律行动时,我们才会考虑向法院提出申请。

作为遗产受益人,您有权了解遗产的资产情况,以及遗嘱执行人如何管理和处理这些资产。遗嘱执行人不能简单地拒绝向您提供相关信息。我们可以代表您正式要求遗嘱执行人提供完整的遗产账目。如果对方仍然拒绝,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其提供账目,这一程序通常称为“账目审查”。采取这一步并不意味着指控遗嘱执行人有任何不当行为。这是遗产受益人的正常权利。很多情况下,在律师正式提出要求后,遗嘱执行人都会配合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