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 律师团队
ATAC LAW 就公共权力、私人资本、监管、土地与长期合同义务相互交汇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意见。我们代理复杂基础设施安排中的双方当事人。这一视角使我们不仅能对照当事人的眼前目标评估拟议条款,也能对照交易对手、贷款人、监管机构与决策者可能接受的范围加以评估。在采购与谈判阶段确立的立场,必须在项目的整个存续期间保持清晰且经得起检验。我们据此构建其意见,形成一份在协议签署数年之后,仍能经受融资审查、监管审视、合同管理与争议解决考验的记录。
法律顾问 服务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基础设施资产旨在为公众及其使用者服务数十年。规管其审批、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及最终移交的法律安排,也必须以相当的耐久性加以设计。ATAC LAW 就公共交通走廊、供水与污水系统、发电与输电、市政公用事业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提供意见。我们经验涵盖设计—建造—融资—维护架构、可用性付费模式、特许经营安排,以及常规公共采购。
基础设施争议可在争议委员会、仲裁庭、卑诗省最高法院进行,或通过对监管决定提起司法复核处理。此类事务往往涉及多年的往来函件、细密的项目协议、卷帙浩繁的附表、技术证据,以及没有简单答案的各类通知。我们厘清决定该争点的合同条款与项目事件,保全并充实必要证据,并在每一个实质步骤之前,就风险敞口、策略、时机与成本提供意见。
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还要求多个法律与技术团队的工作始终保持一致。 环境评估证书、土地权属与项目协议可能经由各自独立的程序形成,但前两者所施加的条件,最终必须体现于第三者之中。
基础设施法 服务
ATAC LAW 为卑诗省各地的公共机关、皇家公司、项目发起人、原住民发展公司、公用事业机构、特许经营方、EPC 承包商、贷款人与机构投资者提供基础设施法律服务。
我们为开展竞争性基础设施采购的公共机关拟备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文件。这些文件所载的强制性要求、评标标准与保留权利,塑造着采购程序,并决定其后的投诉或质疑将如何评断。
我们在起草采购文件时,密切关注透明度、程序完整性,以及评标委员会所保存的实际记录。我们的目标,是确立一套评标决定能够依据已公布的要求与书面评估加以说明和辩护的程序。
我们就省级与市级采购方在《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及《加拿大—欧盟全面经济贸易协定》项下的采购义务提供意见。公共机关需要符合适用门槛、公告要求、评标规则与程序义务的采购流程。投标人则需要清楚了解某一机会是否本应向其开放,以及该程序是否按适用贸易协定进行。我们就合规性审查采购架构,并在程序义务可能未获履行时,就投诉与可用救济为采购方与投标方双方提供意见。
我们在提交之前审阅联合体方案,评估其是否符合强制性采购要求。我们的工作可能涵盖财务模型、技术方案、商务回应、规定表格、各项证明与支持文件。我们详细审查各项要求,并区分可以澄清或豁免的问题,与可能导致方案不合规的问题。缺陷如果可弥补,我们会及早指出,使联合体得以在提交截止日期之前作出回应。
我们代理公共机关与投标方处理关于基础设施采购公平性与执行方式的争议。此类事务可能始于一次答疑请求或公平性投诉,并可能进入正式质疑或法院程序。结果往往取决于采购文件中所保留的权利、评标的进行方式,以及同期记录的质量。我们在早期阶段即评估法律与程序问题,就相称的解决方案提供意见,并在必要时以正式复核所要求的严谨程度准备每一宗事务。
我们议定设计—建造—融资—运营—维护及相关项目协议,以及承载其大部分技术与商业实质内容的各项附表。这些附表可能包括产出规范、付款机制、履约制度、变更程序、报告义务、免责事件、违约条款、终止权与移交要求。
项目协议在一个可能超越许多谈判与签署参与者任期的期限内分配风险。我们在起草与议定这些分配时,力求使其对在整个运营期内负责管理该合同的人员始终保持清晰。
我们就可用性付费机制的拟备、解释与适用提供意见。我们的工作包括履约扣减、不可用事件、服务失效、指数化条款、付款调整,以及规管付款争议的合同程序。我们依据运营数据、履约记录与扣减通知,评估某项付款调整的计算与适用是否正确,并力求在争议扣减累积或影响其后报告期之前,通过合同复核程序解决问题。
我们就移交要求、剩余寿命标准、维护准备金、检验程序、状况勘查,以及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证明合规所需的证据提供意见。移交问题往往远在正式到期日之前便已浮现。运营期内所确立的检验制度、维护计划与记录保存做法,可能在数年之后决定各方的立场。我们协助当事人及早识别并保全相关证据,降低期末义务须依据不完整或过时项目记录加以评断的风险。
我们议定特许经营方与运营方、公用事业机构、铁路、市政当局,以及其资产或活动与项目相互影响的其他双方之间的接口协议。我们也就机关、项目公司、贷款人、承包商与主要交易对手之间的直接协议提供意见。贷款人要求在终止之前获得适当的通知与补救权利;公共机关则要求设有介入与控制机制,以保障该资产的连续性与完整性。我们使上述安排彼此协调,避免一份协议项下的权利与救济,无意间与另一份协议所确立的内容相互冲突。
我们在卑诗省《环境评估法》项下的整个环境评估程序中代理项目方。我们的工作可能自最初的项目说明开始,历经影响评估、协商、信息索取、拟议证书条件的拟备,直至部长作出决定。对于指定项目而言,环境评估证书是先决条件,其条件可能在建造与运营的整个期间规管该项目。我们协助制定清晰、可以落实,并在项目的建造、融资与运营安排中得到恰当体现的条件。
我们就同时触发省级与联邦审查程序的项目提供意见。这可能涉及卑诗省环境评估程序、联邦《影响评估法》之间的协调;就管道或跨省基础设施而言,还涉及加拿大能源监管机构。我们评估各程序在管辖与证据方面的要求,找出协调的空间,并力求建立一份连贯的记录,使其足以支撑多项审查而无须不必要的重复。
我们就在环境评估证书之外仍须取得的许可证与运营授权提供意见。这些授权可能包括《水资源可持续法》项下的水权许可与变更批准、《土地法》项下的土地权属、市政许可证、省级授权,以及其他项目特定的批准。每一项授权各有其申请要求、条件、决策程序与可能的上诉途径。我们协助当事人安排各项申请的先后次序,使尚未取得的批准不致延误项目协议已确立的融资、建造或运营节点。
我们就协商、便利安排、项目参与、决策机制与影响惠益协议,为项目方与原住民治理机构提供意见。我们的工作可能包括就协商义务、《原住民权利宣言法》第7条项下的协议,以及旨在支持长期参与项目的商业安排提供意见。项目方需要经得起法律与监管审视的协商与决策记录;原住民治理机构则需要在项目存续期内清楚界定承诺、惠益、治理、实施与问责的协议。我们代理上述安排中的任何一方,并以精确的措辞订明各方责任。
我们代理当事人参与卑诗省公用事业委员会的程序。我们的工作包括依《公用事业委员会法》第45条申请公共便利及必要性证书、费率申请、能源供应批准及相关监管事务。
公共便利及必要性证书可能决定某公用事业机构获准建造何种基础设施,以及哪些成本最终可向费率支付者收回。我们协助当事人构建证据记录、拟备陈词、回应信息索取,并在委员会面前检视技术与经济证据。
我们起草并审阅购电协议、承购安排及相关信用支持文书。我们对照项目的预期发电曲线、运营义务、融资要求与偿债契约,评估其收入条款。该项分析使各方得以在贷款人尽职调查或财务交割期间出现问题之前,发现商业或合同上的缺口。
我们就并网协议、系统影响研究、输电接入、成本分摊、建造责任与限电条款,为发电、输电与储能项目提供意见。开发商需要在并网时间与成本方面取得足够的确定性,以支撑融资与建造;公用事业机构则需要能够维护系统可靠性、运营控制权与现有客户利益的安排。我们代理上述谈判中的任何一方,并致力于在作出建造承诺之前,先厘定关键的商业与技术条款。
我们就穿越私人土地与官地的基础设施,拟备并登记法定通行权、地役权与限制性契约。我们审阅设计图纸、施工要求、维护计划、进入需求与预期的未来用途,以确定适当的宽度、深度、权利、限制与运营条款。我们的目标,是设定能够在基础设施预期寿命内持续支撑该设施的土地权利,而不仅仅处理登记当时所拟议的工程。
我们就通过占用许可、通行权及《土地法》项下其他权属(包括第39条与第40条)整合基础设施走廊提供意见。我们既代理寻求整合走廊的当事人,也代理其现有土地或权属可能受拟议基础设施影响的各方。关于进入、补偿、施工、维护、复原与未来用途的条款,往往远在考虑任何强制程序之前即已议定。我们协助当事人达成稳固的协议,并在无法达成一致时,就适用的法定机制提供意见。
我们议定配套协议、后来者协议、开发成本收费安排及相关市政基础设施条款。此类协议所涉工程,往往最终将由市政当局或区域地区接收并运营。
接收的时点与条件,决定了在过渡期内由谁承担保修、担保、维护、缺陷与运营风险。我们力求在施工开始之前,即确立清晰的接收要求与担保解除机制。
我们就项目协议项下产生的索赔提起诉讼并进行抗辩,包括关于免责事件、补偿事件、变更、工期延长、履约失效与争议扣减的索赔。特许经营方必须满足合同所定的通知与举证要求;公共机关则须判断所指事件是否落入各方议定的定义与风险分配范围之内。我们将程序合规与实体权利一并评估。一项在商业上意义重大的索赔,可能因错过通知期、记录不完整,或未遵循所要求的合同程序而受损。
我们代理当事人参与项目协议仲裁、争议委员会程序、调解,以及合同所容许的法院程序。基础设施协议通常设有分阶段的争议解决程序,可能要求先由高层代表进行谈判,再提交争议委员会、调解、仲裁或诉讼。我们在程序之初即审视该争议解决框架,并针对最有可能取得具约束力或商业上可接受之解决方案的阶段作好准备。
我们通过司法复核质疑及维护监管与行政决定。此类事务可能包括环境评估决定、许可证拒发、委员会命令,以及其他法定权力的行使。我们自决策者的记录与理由入手,进而评估拟议的质疑所涉及的是程序公正、管辖权,还是该决定的合理性。我们也就司法复核对项目的更广泛影响提供意见,包括时机、监管关系、融资影响与可能的延误。
认识我们的基础设施律师
ATAC LAW 就基础设施资产周边的法律与监管框架提供意见。我们的工作包括公共采购与投标程序、项目协议与特许经营架构、环境评估与许可、原住民协商与惠益协议、能源与公用事业监管、走廊与土地权属事务、市政配套安排,以及因上述程序与协议而产生的争议。我们当事人包括公共机关、皇家公司、项目发起人、公用事业机构、特许经营方、EPC 承包商、贷款人、原住民发展公司与机构投资者。
我们大量基础设施工作由熟悉项目、并就特定聘请或工作流需要资深外部律师的内部法律顾问委派。在开始之时,我们即就自身角色的范围、仍由内部团队承担的工作、适用的汇报架构,以及负责复核与批准的人员达成一致。在联合体聘请中,我们也可能与联合体成员、贷款人、承包商、运营方及其他项目参与方的律师并肩工作。我们会调整其汇报与事务管理方式,以契合当事人法律与项目团队已在使用的系统。
大型基础设施聘请由资深律师主导并执行。我们在聘请开始之时,即根据事务的复杂程度、时间表与预期工作强度组建所需团队,使当事人对责任归属、可用性与连续性有清晰的了解。聘请如果需要额外人手或互补的专业能力,我们会在开始之时即予处理,并在适当情况下与经验丰富的共同律师合作。人手配置的决定,均在关键的项目或听证期限出现之前作出。
可以。外国承包商、设备供应商、项目发起人与机构投资者,经常参与卑诗省的基础设施项目。本省制度框架中的某些方面,对国际参与者而言可能较为陌生,包括采购要求、环境评估、原住民协商、公用事业监管,以及据以设立并登记项目土地权利的土地产权制度。我们就加拿大公共机关、联合体成员、贷款人与交易对手的期待提供意见,也可与当事人现有的国内或国际律师并肩工作,而不取代其既有的法律合作关系。
多数项目协议设有分阶段的争议解决程序,可能先由项目代表或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谈判,继而进入调解、争议委员会、仲裁或法院程序。我们的律师在各个阶段均可提供代理。我们自始即着眼于后续阶段构建记录,因为仲裁庭或法院最终可能审视争议最初阶段所形成的通知、往来函件、陈词与立场。核心问题如果为监管或行政决定,适当的程序可能是向卑诗省最高法院申请司法复核。建筑工程法主要关注施工工作本身的履行,可能涵盖业主、承包商、分包商与各专业工种之间的合同,以及建筑留置权、保留金要求、缺陷、付款争议与延误索赔。基础设施法所处理的,则是该资产获批、采购、融资、建造、运营与维护所处的更广泛法律框架,可能包括采购程序、环境评估证书、监管审批、原住民协商、项目土地权利、特许经营架构、融资安排、运营要求、付款机制与长期合同义务。许多大型项目同时需要基础设施律师与建筑工程律师。ATAC LAW 在两个领域分别设有独立业务,使各项聘请均由在相关学科具有专注经验的律师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