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业绩
建筑管理合同下的判决后利息
自行订定利率的合同,可决定判决宣告后所计的利息。ATAC LAW 在确定利息及诉讼费用的聆讯中代理施工管理方,判决后利息获准按合同利率计算,判决前利息的申索则被驳回。
争议概况
一家建筑项目管理方在与聘用其的协会经历长期争议后,获判若干款项。从工程进行到确定实际应付金额的聆讯,其间相隔多年。该管理方已收取的款项,即一笔定金及两笔先前付款,须首先从该等判给款项中扣除。时间流逝的价值如何计算,以及由谁承担审理的费用,仍有待解决。
各方立场
JM Bay Properties Inc. 就其获判的款项申索利息,包括判决前期间及判决后期间的利息,并请求判给其本诉讼的诉讼费用。其利息申索以《建筑管理合同》第A-6.2条为依据,该条订明了双方协议下应付的利率。其请求法院计算利息的款项为三项对其有利的判给:建筑管理费4,500元、重新分区工作费6,500元,以及预期利润损失152,727.50元。就上述款项,JM Bay 同意扣除31,500元定金及两笔先前付款,但抵扣额须减去归属于电线杆运输及树木保护标志的875元。就诉讼费用,JM Bay 请求按B级标准(Scale B)计算,并计入审理所占用的日数及在司法常务官 Gaily 席前所用的时间。
Tung Chengyuen Buddhist Association 在聆讯中由其本身的律师代表,法院押后两周作出决定后宣布命令。法院准许判决后利息的申索及诉讼费用的申索,但驳回了判决前利息的申索。
法院裁决
最值得关注的结果是,法院以判决作出前并无任何款项到期应付为由,驳回了判决前利息的申索,且完全未处理 JM Bay 就法院裁定利息所作的陈词。本所认为,尽管合同规定合同利息须待裁决或判决作出后方开始计算,法院仍应处理 JM Bay 作为替代主张提出的法院裁定利息论点,但 Walker 法官并未如此处理。
法院准许自2025年3月12日(即法院确定应付金额之日)起计算判决后利息,以建筑管理费、重新分区工作费及预期利润损失扣除定金及两笔先前付款后的净额为基数,并按《建筑管理合同》第A-6.2条订明的利率计息。法院判给 JM Bay 按B级标准(Scale B)计算的本诉讼费用,其中审理费用定为六天半,在司法常务官 Gaily 席前的时间费用定为一天。
其商业效果在于,本判决的利息以双方本身的合同为衡量标准,并以扣除定金及先前付款后的净额计算,而非以判给总额计算。判决前利息申索被驳回,意味着2025年3月12日之前的期间完全不计利息。
给施工管理方和项目业主的要点
- 应在合同中订明利率,并核查该条款的拟定能否使利息在判决作出后继续计算。本案中,利息按《建筑管理合同》第A-6.2条所订利率获准计算,因此一项在审理多年前议定的条款决定了判决所附带的利息。
- 应将判决前利息申索视为一项独立申索,并以其本身的依据加以支持。本案中,该申索被驳回,而判决后利息申索获准,两者并不必然同时成立或同时落空。
- 不应期望获得作为替代主张的法院裁定利息,尤其是在双方已就利息订有协议的情况下(即使该协议并不全面)。
- 应将每一笔定金及进度款与其所对应的具体工程逐一记录。本案判给款项扣除了一笔定金及两笔先前付款,但抵扣额须减去电线杆运输及树木保护标志的875元;如此精细计算的抵扣额,有赖于可追溯的付款记录。
本次聆讯的结果取决于《建筑管理合同》的条款以及诉讼中先前作出的判给。类似的利息及诉讼费用申索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ATAC LAW 在建筑工程争议中代理业主、施工管理方及承包商,包括判决作出后确定利息及诉讼费用的聆讯。
Mike C. Stewart 在确定利息及诉讼费用的聆讯中代理 JM Bay Properties In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