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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判决有利,讼费仍被削减至审理费用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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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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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中胜诉,并不保证能全额收回诉讼费用。ATAC LAW 代理获得判决的施工管理方,法院在认定业主已在很大程度上成功抵御大部分申索后,将其诉讼费用限定为审理费用的一半。

本案承办律师
Mike C. Stewart
P.Eng, J.D., Q.Arb, Q.Med
合伙人、律师、调解员、仲裁员
合伙人、律师、调解员、仲裁员

Mike C. Stewart 是 ATAC LAW 的合伙人、执业工程师,并担任建筑争议代理律师。他持有不列颠哥伦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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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概况

一家施工管理方向聘用其的协会追讨未付费用,以及项目预期可赚取利润的分成。经过多年诉讼及一次正式核算,其中数项申索的金额已远低于该施工管理方最初请求的数额,但该施工管理方最终仍获判应收款项。该金额确定后,第二项争议随之而起,即诉讼本身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因为为期十三天的审理所涉及的争点,远远超出该施工管理方最终追回的范围。

各方立场

JM Bay Properties Inc. 依据《最高法院民事规则》(Supreme Court Civil Rules)第14-1(9)条请求判给其本诉讼的诉讼费用;根据该条,除法院另有命令外,诉讼费用随诉讼结果而定。JM Bay 主张,部分申索被驳回以及所追回金额低于所请求金额,并不剥夺胜诉方获得诉讼费用的权利。JM Bay 表示,其在占用十三天审理大部分时间的争点上取得了实质胜诉,即实际建筑成本、建筑管理费及重新分区工作费的申索,以及预期利润损失的申索。

Tung Cheng Yuen Buddhist Association 援引同一规则中关于法院另有命令情形的例外,反对全额判给诉讼费用。该协会主张,本案结果属于胜负参半,而非 JM Bay 取得实质胜诉。该协会指出建筑管理费一项:JM Bay 曾按所称770万元建筑预算的7.5%申索该费用,但最终承认应以60,000元的实际成本为基础,使核定的费用降至4,500元。该协会亦指出重新分区工作费一项:双方以6,000元就该项和解,而申索金额超过40,000元。该协会亦依据其在利润损失申索中管理费部分所取得的胜诉,该胜诉使最终判给金额不足 JM Bay 在审理中所请求金额的一半。Tung Cheng 并未请求作出对其有利的诉讼费用命令,而是提议 JM Bay 仅可收回审理费用的一半。

法院裁决

法院的判决理由( JM Bay Properties Inc. v. Tung Cheng Yuen Buddhist Association 案,2025 BCSC 2281)同意 Tung Cheng 的观点,认定 JM Bay 并未就其申索取得实质胜诉。法院认定,Tung Cheng 最终成功抵御了 JM Bay 所提出的大部分主张。法院从整体角度审视,而非逐一剖析每项争点,采纳了 Tung Cheng 提出的方案:按B级标准(Scale B)判给十三天审理中一半天数的诉讼费用,以及在司法常务官 Gaily 席前两天中一天的诉讼费用,而非整个程序的诉讼费用。双方各自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聆讯本身的诉讼费用,因为 Tung Cheng 虽在该聆讯中胜诉,却未请求诉讼费用。尽管 JM Bay 获得对其有利的金钱判决,其可收回的诉讼费用仍被减半。

给施工管理方和项目业主的要点

  • 应追踪哪些争点占用了审理时间,而不仅是关注最终判决。JM Bay 总体上获得了金钱赔偿,但法院衡量诉讼费用权利的标准,是哪一方在占用十三天 建筑工程审理大部分时间的争点上取得实质胜诉,而法院认定该方为 Tung Cheng。
  • 应预见到夸大的申索会对诉讼费用的判给产生不利影响。JM Bay 按所称770万元预算的7.5%主张建筑管理费,最终仅核定为4,500元,而这一差距直接促成了 JM Bay 未取得实质胜诉的认定。
  • 对申索提出抗辩的一方,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费用折衷方案,而非全然反对判给诉讼费用。Tung Cheng 提议 JM Bay 仅收回审理费用的一半,而非请求作出对其本身有利的诉讼费用命令,法院在未逐一细究每项争点的情况下采纳了该方案。
  • 应将后续聆讯的诉讼费用与审理的诉讼费用分开处理。双方各自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聆讯的诉讼费用,因为 Tung Cheng 虽在该聆讯中胜诉,却未请求该聆讯的诉讼费用。

本次聆讯中的诉讼费用判给,取决于哪一方在占用审理时间的争点上取得实质胜诉。类似的诉讼在诉讼费用问题上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ATAC LAW 在建筑工程争议中代表施工管理方、承包商及项目业主,包括审理或评定之后随之而来的诉讼费用问题。

Mike C. Stewart 在确定利息及诉讼费用的聆讯中代理 JM Bay Propertie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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