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业绩
无过错终止合同后的预期利润损失
合同若明确允许无过错终止并订明其代价,法院便几乎没有空间推定一项限制利润损失的合理通知条款。ATAC LAW 代理施工管理方,其利润损失申索获得支持;该申索依据 CCDC 5B 施工管理合同提出,起因是业主以便利为由终止了施工管理方的合同。
争议概况
一家施工管理公司为一个非营利协会在列治文的一个寺庙项目上耗费了两年多时间。该公司编制的成本估算一再远高于协会所表示希望支出的金额,2017年12月,协会终止了双方的关系。除土壤预压和树木移除外,项目未有任何建造,该公司只剩下一笔未获支付的费用,以及一项永远无法完工的工程的利润。
各方立场
JM Bay Properties Inc. 主张按建筑成本(Construction Cost)的7.5%收取施工管理费,以及若寺庙建成本可预期赚取的利润,其依据是合同本身就业主无过错终止所规定的补偿。其进一步主张,Tung Cheng Yuen Buddhist Association 无权以其所采用的方式终止合同,并将业主终止条款解读为仅限于同一部分其余条文所处理的无力偿债及疏忽情形,且援引 Contura Building Corporation v. 0772551 Ltd.案作为该解读的依据。
Tung Cheng 在审理的不同阶段,以不止一项理由抗辩该申索。在审理中,Tung Cheng 在结束其举证后修改了答辩,主张双方就费用申索所依据的建筑成本估算并未达成合意(consensus ad idem),即并无意思一致。法院附条件准许修改,允许 JM Bay 重新开启其举证,并判令该申请的诉讼费用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均由 Tung Cheng 承担。在结案陈词中,Tung Cheng 提出应基于商业效用而默示一项约六个月的合理终止通知条款,法院在 编号为 2022 BCSC 364 的补充判决理由中处理了该主张。Tung Cheng 以 Canadian Resort Development Corp. v. Swaneset Bay Resort Ltd.案为该主张的依据,上诉法院在该案中将此类条款默示纳入一份并无明文终止条款的施工管理合同。
法院裁决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认定,双方已订立可强制执行的协议,但并未就建筑成本估算达成一致,因此 JM Bay 的费用及其所提出的利润损失申索均不能以该估算为依据。法院确认依据 GC 6.1.6 所作的终止有效,并拒绝默示通知条款,因为该条款与 GC 6.1.8 已规定了通知的发出方式及管理方应获的补偿。JM Bay 按截至终止日期实际发生的建筑成本的7.5%收回其费用,并保留了其利润损失申索。
法院将两者均交由司法常务官进行查讯,驳回了其余申索,并将诉讼费用留待司法常务官发出证明书后处理。合同所允许的利润在业主退出后得以保留,但管理方须在查讯中以证据证明该利润,而不能直接从双方从未商定的估算中读取。
给业主和施工管理方的要点
- 应将终止补偿的任何上限写入合同本身。若协议已明文规定无过错终止权并订明终止方须支付的款项,法院可能拒绝默示一项限制预期利润损失的合理通知条款,正因如此,在 建筑工程诉讼.
- 应就费用公式所依据的建筑成本估算达成一致并加以记录。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署成本估算。最好的时机是在签订合同之时,但事后补签总比不签好。法院认定,本案双方从未就该估算达成一致,导致所提出的费用及利润损失申索失去了合同费用条款原本赋予的依据。
本案的结果取决于双方所签署施工管理合同的条款,以及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在审理中面前的证据。类似争议的结果可能有所不同。
ATAC LAW 在建筑合同争议(包括因终止而产生的申索)中代理业主、施工管理方和承包商。
Mike C. Stewart 在审理中代理 JM Bay Properties Inc.。 Roy Donghee Kim 律师亦参与了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