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所代理 与司法复核
本所的根基建立于行政裁判所业务,以协助当事人处理相关事务。ATAC LAW 的律师在各类行政裁判所事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团队中部分成员还曾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担任仲裁庭成员,这段经历印证了严谨的证据记录与集中扼要的陈词何等重要。裁判所业务是本所的起点,也是本所沿用至今的名称的由来。
行政聆讯 与上诉
ATAC LAW 代表当事人出席法定裁判所与专业监管机构的程序,并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办理司法复核。本所业务涵盖监管投诉与调查、纪律处分与执照程序、调查进行期间限制执照的临时申请,以及最终决定作出后提起的呈请。本所律师在程序开始之初、程序进行之中,以及复核或上诉阶段均接受委聘。
本所的裁判所业务涵盖:
- 雇佣与劳工委员会: 不当解雇与工作场所安全。
- 人权裁判所: 歧视与合理便利安排争议。
- 住宅租赁处(RTB): 商业与住宅物业争议。
- 专业监管学会: 针对地产经纪、按揭经纪、工程师、地球科学家、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的纪律处分与执照聆讯。
- 移民及难民委员会: 上诉与身份复核。
行政裁判所法律 服务
本所代理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各地的受监管专业人士与持照人,也代理其许可证取决于法定决定的雇主。业务范围包括监管投诉与调查、纪律处分与执照决定、裁判所聆讯与证据、司法复核与法定上诉,以及与之并行的内部复核。
监管投诉可能来自客户、同业竞争者、雇主,或监管机构自身的合规人员,来源不同,监管机构手中已掌握的卷宗内容也随之不同。首次答复往往须在尚不知道哪一项指控最终会成立之前写就,而该函件中的每一句话都会留存于记录之中。本所会在答复函发出之前,与当事人一同厘定事实与时间脉络。在不同案件中,本所既代理答复投诉的专业人士,也代理提出投诉的一方。
根据所适用的法例,监管机构有权强制调取执业记录,并要求当事人出席调查问询。配合有关要求的义务,并不等于有义务代调查人员解释自身行为。未经范围审查即交出的文件,可能使卷宗远远超出原投诉实际提出的指控,也远远超出监管机构最初的怀疑范围。本所会将材料区分为必须提交、受特权保护,以及不属于要求范围三类,再就调查人员可能提出的问题与当事人逐一梳理。
在调查尚未结束期间,监管机构即可按照独立于投诉程序的时间表,暂停或限制执照。因此,临时命令的聆讯往往远早于任何人对基础指控加以检验,而为该聆讯提交的材料,常常是决策者读到的第一份陈述。本所不会等到实体审理才回应这些材料,并会争取范围足够狭窄的条款,使当事人得以继续执业。
传讯书确定了审裁小组将要裁断的范围。指控的措辞划定了聆讯的边界。围绕该传讯书进行的聆讯,产生的是复核法院日后唯一能看到的记录。在该聆讯中无人传唤的证据,通常在呈请送达法院之时便已不复存在。本所按此标准进行聆讯,传唤证人并提出日后任何复核都必须依赖的问题。
同意命令可以在不经聆讯的情况下了结卷宗,但该命令仍属纪律处分,并与审裁小组本可作出的任何处分一并登载于名册之上。实务中,其条款的影响范围往往超出一般人所预期的训诫。能力评估、一段受监督执业期,或限制可承接业务类别的承诺,都可能成为该项协议的一部分。在建议当事人接受任何条款之前,本所会先检验监管机构能否证明该项指控。
监管机构将不影响执照效力的命令,与限制、暂停或吊销执照的命令区分处理,二者之别决定了处罚阶段须以多大力度抗辩。若命令为训诫或要求修读指定课程,执业可以照常进行。属于后一类的命令,则确定了须经过多长时间方可申请恢复执照。本所律师会在处罚问题尚未定案之际,就该期限提出主张。
拒绝注册、注册附加条件,或长到足以令人无法工作的拖延,均可提出质疑。卫生专业学会经聆讯作出不利决定后,卷宗将转至卫生专业复核委员会(Health Professions Review Board)。本所会在卷宗开立之前备妥资格与现时执业状况的证明,并在其后的复核程序中出庭。
并非每一项争议都属于已受理该争议的裁判所管辖,管辖权值得先行检验。本所会在程序之初即提出该项异议,而不待审裁小组耗费数日审查证据。
裁判所必须在聆讯之前披露审裁小组所依据的材料。迟来的材料,或者始终未曾送达的材料,会引出一项必须当场提出的程序公平问题,因为未曾提出的异议,事后无从争辩。本所会尽早要求披露,并在审裁小组采纳迟交材料时将异议载入记录。
裁判所一般不受法庭证据规则的约束。可采性标准放宽,扩大了审裁小组可以听取的范围,因而传闻证据与未经检验的意见,会与当事人自己的记录一同呈现。本所准备证人、进行盘问,并对文件加以编排,使审裁小组初次阅读即能理解。
审裁小组给出的理由,正是法院日后对照所听取证据加以衡量的对象。未曾向审裁小组提出的主张,无论本身多么有力,都不会给法院留下任何可供复核的内容。本所的陈词会就每一项争点请求审裁小组作出认定。裁决随后或者逐点处理,或者明显未予处理。
司法复核须以呈请方式向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提出,而非循上诉途径。本所会及时就胜诉前景提供意见。在本所经办的案件中,既有代理呈请人的,也有在另一些案件中代理维护原决定一方的。
呈请得以成立,靠的是决策者得出结论的过程存在瑕疵,而不是当事人更倾向于另一种结果;当结果令人难以接受时,这两者极易混淆。程序不公、记录不足以支撑的认定,以及审裁小组越权行事,是分别对应不同检验标准的独立理由。本所只主张记录能够支撑的理由,因为薄弱的理由会招致法院把有力的理由也视为同类。
提交呈请并不会使受复核的决定停止生效。在法院程序推进期间,停牌或吊销仍持续有效,法定上诉的情形亦同。因此,中止执行须另行提出申请,并按便利平衡原则进行辩论。本所会在提交呈请的同时一并提出该项申请。
有些决定附有法定上诉权;有些只能循司法复核途径,另有少数两条途径兼备。各自的期限并不相同,走错途径可能令当事人失去本应可用的途径。本所会确认授权法例所提供的途径;裁判所若持有重新考虑的权力,本所会在上诉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该项请求。
许多决定在法院接触卷宗之前,先要经过内部复核。卫生专业复核委员会(Health Professions Review Board)复核的范围,包括学会如何处置投诉、不利的注册决定,以及学会作出上述任一决定所用的时间。就投诉处置提出复核的权利属于投诉人而非注册人,本所在内部复核程序中亦接受上述两类当事人的委聘。
一个事件可能同时令多个执照陷入争议,因为在外省注册的专业人士,通常须向其持有注册资格的所有机构申报有关认定。同一卷宗还会牵涉就同一行为提起的民事索赔、雇主自行开展的程序,以及保险人就承保范围作出的决定。本所会协调在各个场合所采取的立场,以免为满足某一监管机构而作出的承认,就此断送另一处尚未有人提出的问题。
认识助力客户成功的行政法庭律师
这取决于所适用的法例,而且期限都很短。在《行政裁判所法》(Administrative Tribunals Act)适用的情形下,针对最终决定申请司法复核,必须在决定发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院只有在存在重大救济理由、迟延有合理解释且不会对任何受影响者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才会延长该期限。上诉期限与内部复核期限往往更短,而且多个期限的起算日期各不相同。宜在所有途径尚未关闭之际,即将该决定交由律师审阅。
多数情况下会。一家监管机构作出的认定,通常须向持照人所属的大多数其他机构申报,而该项义务须按接收方监管机构所定的短促时间表履行。本所代理执业范围跨省的专业人士,在要求本地代理的司法管辖区委聘当地律师,并厘定一套可向各监管机构一致陈述的事实说明。本所会安排各项答复的先后次序,这比其中任何一份答复的措辞都更为重要。
监管卷宗鲜少孤立存在。同一行为可能同时引发投诉人提起的民事索赔、雇主自行开展的内部程序、保险人就承保范围作出的决定,或依监管机构所执行法例提起的检控。本所的诉讼组与白领犯罪组承办并行程序。本所会在当事人于任何一个程序中开口之前,先厘定其在每一个程序中将要陈述的内容,因为最先给出的说法,往往会成为此后必须坚守的说法。
上诉追问的是决定本身是否正确。法例赋予上诉权时,上诉机构往往可以用另一个答案取代裁判所所得出的结论。司法复核追问的则是一个更为狭窄的问题:决策者是否有权作出该决定、程序上是否公正,以及所得结论是否为记录所能支撑。法院复核通常会将事项发回重审,而不是代替裁判所裁断该问题,正因如此,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下级聆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