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业绩
费用命令在上诉期间暂缓执行
已存放于法院的诉讼费用担保,可支持暂缓执行同一程序中所作诉讼费用命令的申请。ATAC LAW 代理一家专业承包商反对该暂缓申请,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暂缓执行该命令,为期一段固定期间。
争议概况
一家专业承包商卷入了一个商业建筑项目之后引发的诉讼。该承包商已为一场长时间的审理投入了数月的准备,而后因另一方要求押后审理而失去了审理日期。同意更改审理日期的法院命令该方支付被浪费的准备工作费用,并须立即支付。在任何款项交付之前,该方对该命令提出上诉,并请求法院暂缓执行。
各方立场
被告受聘为该项目提供材料和施工,其申请在上诉期间暂缓执行该诉讼费用命令。被告援引了该命令所附的理由,协理法官(Associate Judge)在理由中解释,相关命令的目的是促使被告注意到,必须以规定的方式处理本案。被告据此段落主张,该命令似乎是出于惩罚目的作出的,或者所依据的理由并不适合作为判给虚耗诉讼费用的依据,因此其上诉具有一定的胜诉可能。被告还援引了此前根据较早的命令作为诉讼费用担保而缴存法院的款项,称这些款项使该专业承包商不存在无法获付的风险。
该专业承包商是唯一反对暂缓执行申请的一方。其陈词指出,该诉讼费用命令建基于事实认定,且属于酌情性质,因此上诉时适用的审查标准高度尊重原审判断。其陈词又指出,即使按照该测试第一项所适用的较低门槛,上诉胜诉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甚至不存在。关于不可弥补的损害,其陈词指出,被告除了该专业承包商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没有任何物业之外,并未指出其余任何情况,因此款项最终无法追回的可能性只是推测。双方均以规管中间禁令的三步测试为依据,该测试源自 RJR-MacDonald Inc. v.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案。.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该专业承包商关于胜诉可能有限的论点具有一定道理,但无法断定上诉毫无胜诉可能。法院将不可弥补的损害视为中性因素,因为关于该专业承包商无力偿还的证据有限,同样也没有证据显示其有能力偿还。就便利平衡而言,法院接受已存放于法院的款项使该专业承包商不存在无法获付的风险,并将付款延迟以及该专业承包商申请撤销第三方通知的时间延迟与之相权衡。法院不认为约三个月的延迟会影响平衡,遂就该诉讼费用命令中适用于该专业承包商的部分予以暂缓执行,期限至上诉裁决之日或三个月后的某一指定日期(以较早者为准)。被告仍可申请进一步延长暂缓执行期。
给专业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要点
- 在 建筑工程争议中,存放于法院的诉讼费用担保具有双向作用。依早前命令缴存的款项消除了日后诉讼费用裁决无法获付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的不存在,正是付款方请求宽限时所依赖的理由。
- 须即时支付的诉讼费用命令并不会自动执行。上诉和暂缓执行申请可使其中止数月,因此,若一方指望以付款日期作为提出撤销申请的起点,应预先考虑该日期可能推迟。
- 在暂缓执行申请中,答辩方自身的财务状况会成为证据。若付款方称其可能无法获得偿还,则缺乏关于资产、银行账户或持续经营的证据会对答辩方不利;本案中该因素被视为中性。
- 酌情命令适用尊重原审的审查标准,但仅凭这一性质并不能解决暂缓执行申请。第一项只问上诉是否既非琐屑无聊亦非无理缠扰,而尊重原审的审查标准并未使该专业承包商越过这一门槛,因为法院拒绝断定上诉毫无胜诉可能。
本次申请所获准的暂缓执行,取决于当日法院席前的材料,包括已存放于法院的担保。类似申请的结果可能有所不同。
ATAC LAW 在 民事与商事诉讼中代理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包括中间命令之后的上诉和执行步骤。
本案承办律师: Dan H. Griffith,ATAC LAW 合伙人,代理该专业承包商,即对暂缓执行申请作出答辩的第三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