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业绩
在聆讯中就租金及押金申索达成和解
争议解决聆讯可以和解告终,由仲裁员将和解记录为具约束力的金钱命令,一次性解除两项申请中因该租赁关系产生的所有申索。ATAC LAW 代理租客,房东的申索,包括欠付租金及损坏赔偿,最终以向租客付款的方式了结。
争议概况
一名房东与两名租客在同一租赁关系结束后,各自认为对方欠自己钱。房东称租金未付且单位受损,并申请保留押金以抵扣上述款项。租客则称其有权获得赔偿并要求退还押金,于是双方各自提出申请,两项申请合并聆讯。
各方立场
房东向住宅租赁局(RTB)提起争议解决程序,依据《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第67条就未付租金申请金钱命令,并依据第32条和第67条就出租单位及公共区域的损坏另行申请金钱命令。第32条规定了房东与租客维修和保养单位的义务,第38条则规管租赁结束时押金的退还。房东亦依据第38条请求授权保留全部或部分押金,以部分抵偿所申索的款项,使押金与欠租须在同一程序中裁决。
租客在律师和传译员陪同下出席聆讯,并以其本身的申请作出回应,依据第67条请求赔偿金钱命令,并依据第38条请求退还押金。其申请所涉及的,正是房东申请保留的同一笔款项,因此押金成为两宗案件的核心。由于双方在聆讯期间达成和解,仲裁员并未就任何一项申请的实体作出认定。
结果
该法第63条为双方提供了和解争议的机会,第64.2条则准许局长(director)将协议记录为决定或命令。聆讯期间,双方同意由房东向租客支付一笔四位数低段的款项,作为押金的一部分,以全面及最终和解因该租赁关系产生的所有申索。任何一方均不得再就该租赁关系向对方提出任何申索。仲裁员记录了该协议,并作出有利于租客的金钱命令;如房东不遵守,该命令可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省法院(小额钱债法庭)强制执行。对租客而言,欠租申索、损坏申索及押金均在单一可执行文书中得到解决,而无需承担对其中任何一项作出裁决所带来的费用和风险。
给住宅租客和房东的要点
- 在争议解决聆讯之前,不仅要准备案件,也要准备和解立场。《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第63条为双方提供了在程序中和解的机会,在该程序中达成的条款可被记录为一项命令,具有与裁决结果同等的效力。
- 在同意具体金额之前,应先确定免责范围。本案所记录的条款和解了因该租赁关系产生的所有申索,并禁止任何一方再提出申索,因此在达成条款时尚未估值的申索项目即告放弃。
- 在整个租赁期间,应保存租金账目及单位状况的记录。房东的申请同时将欠租、单位及公共区域的损坏以及全部押金列为争议事项,而各方所能出示的材料决定了和解的范围。
- 不应将押金视为风险的上限。房东可以请求授权保留押金,并另行申索欠租及维修费用,而租客亦可在同一程序中请求赔偿。
本案的结果是双方达成并经仲裁员记录的和解,而非就任何一项申请的实体作出的裁决。类似争议的结果可能有所不同。
ATAC LAW 在争议解决聆讯以及其后金钱命令的强制执行中代理住宅房东和租客。
承办律师:Siwei Xu,ATAC LAW 律师,在聆讯中代理租客。其执业范围包括住宅租赁事务及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