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业绩
藐视禁止发表诽谤言论的禁令
禁止发表诽谤言论的禁令即使未逐一列明该等言论,也可能清晰到足以构成藐视法庭的依据;匿名帖文的作者身份亦可凭间接证据证明至刑事标准。ATAC LAW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代理答辩人,法院裁定该答辩人藐视法庭。
争议概况
一家私人公司的两名股东多年来纷争不断,在宣誓询问期间,其中一名股东对传译员提出异议,并质疑传译员的资历。在随后一周内,该股东散发了有关该传译员及对方律师事务所的书面材料,并将副本留在该律所所在的办公楼内。另一方取得了限制该股东的法院命令,随后申请以违反该命令为由对其施以惩处。
各方立场
申请人股东依据《最高法院民事规则》(Supreme Court Civil Rules)第22-8(1)条规则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认定答辩人藐视一项在短期通知下作出的命令。该命令禁止答辩人「口头诽谤,或发布或致使发布任何直接或间接提及〔对方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及其雇员〕的诽谤性言论」。申请人依据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Carey v. Laiken案中确立的三项要件提出申请。这些要件要求:命令清楚明确地载明应作何为;当事人实际知悉该命令;以及存在该命令所禁止的故意行为。申请人援引在送达后数日内从答辩人本人地址发出的电子邮件及帖文、与此前所用相同的投诉内容及同一张照片的重复出现,以及该律所仅聘用该传译员一次的证据。
答辩人以四项理由反对该申请,主张:有关证据属传闻证据;该命令因未具体说明「诽谤性言论」的内容而不够明确;有关言论并不具诽谤性;以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是言论的作者。答辩人的宣誓书称,两名律师曾告诉答辩人,该传译员已为该律所工作十年,该传译员并无任何资格认证,答辩人相信自己所准备的材料属实,而命令作出后的帖文则是答辩人的女儿所发布。
法院裁决
法院驳回了传闻证据的异议,亦不接纳有关言论不具诽谤性的主张,认定该等评论虽有部分属实,但已超出此范围,且显然意在损害有关人士的声誉。法院信纳,「诽谤性言论」的含义对答辩人而言再清楚不过,因为该命令紧随答辩人当时正在散发的材料之后作出。法院不接受后来的帖文由答辩人女儿撰写的说法,并指出投诉内容相同、有关发布内容存在惊人的相似之处并使用同一张照片,且答辩人的女儿并未作出任何宣誓书。
法院在排除合理怀疑后信纳有关事实,认定答辩人藐视法庭,并指令答辩人于六十天内出庭以纠正(purge)其藐视行为。在这宗起初源于 股东争议的程序中,该认定令答辩人面临收监或罚款的风险。.
给受禁令约束的当事人及执行禁令一方的要点
- 应将概括性的限制视为涵盖紧接其之前的行为。法院信纳「诽谤性言论」的含义对答辩人而言再清楚不过,因为该命令紧随答辩人当时一直在散发的材料之后作出。
- 命令若确实存在含糊之处,应交回作出该命令的法院处理。答辩人曾致函对方律师,称受限制言论的具体内容不明确,但在申请聆讯时,该函件并不能回应该申请。
- 若将行为归于第三方,应以该第三方本人的证据作支持。答辩人的宣誓书将后来的帖文归于其女儿,而法院在拒绝接纳该说法之前,记录了女儿并未提交任何宣誓书。
- 应预期法院会比较在命令作出前后所发布的内容。申请人以间接证据证明作者身份,依据是在命令前后发布的材料中出现相同的投诉内容、同一张照片以及答辩人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
本案结果取决于该命令的条款、命令作出之前的行为,以及法院在本次申请中所掌握的证据。类似的申请可能有不同的结果。
ATAC LAW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的禁令及藐视法庭程序中,代理申请人及答辩人。
本案承办律师: Dan H. Griffith,在藐视法庭申请中代理答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