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业绩
因申索送达程序不当而被撤销的判决
送达誓章的证明力可能不及表面所示,据此取得的判决可在很久之后因无效而被撤销。ATAC LAW 在一宗债务申索中代理原告,此前已取得的简易判决被撤销。
争议概况
一名贷款人曾向与一位前业务伙伴的商业往来投入资金,被拖欠的款项为五位数中段。借款人在土地业权记录及公司记录均列明的住址无法被找到,因此申索在无人回应的情况下继续进行,随后作出判决。将近一年后,借款人出现,称其一直居住在海外,并请求法院撤销一切。
各方立场
被告申请撤销该判决及其之前的每一项命令,理由是其从未获有效送达起诉文书,亦未获有效送达其后的申请材料。被告援引 Ming Sun Benevolent Society v. Philippine Women Centre of B.C. 案 ,主张在未经适当送达的程序中取得的判决不能成立,必须视为无效。被告提交了护照页,显示在送达员宣誓称已亲身送达个人被告的当日,该个人被告身在加拿大境外。被告还指出以其名义提交的民事申索答辩书,其上签名与个人被告本人的签名不同,所载送达地址据个人被告宣誓称其并不知悉。
原告依据 Miracle Feeds v. D. & H. Enterprises Ltd. 案所确立的标准反对该申请,主张被告必须逐一满足这些标准。这些标准审查:未作回应是否出于故意或蓄意;判决被发现后是否迅速提出申请;以及是否显示有值得调查的抗辩。原告援引 Lee v. Zhou一案(该案中,缺席判决在替代送达后得以维持),并指出被告就第三项标准完全未提出任何主张。关于送达本身,原告坚持其有权依赖送达员的宣誓书,并指出所附护照页并无任何识别标记。
法院裁决
法院认定个人被告并未获亲身送达,并视显示其身在加拿大境外的护照证据为决定性证据。法院指出,送达员仅宣誓称所附照片与其受托送达之人的真实样貌相符,而非与实际被送达之人相符。法院认定被告并未提交该民事申索答辩书,但未认定究竟由谁提交,并裁定替代送达命令至少部分是基于“被告已提交该答辩书”这一错误前提而取得的。
法院以无效为由撤销该判决及其之前的各项命令,并准许被告于二十一日内提交答辩书。法院拒绝判给胜诉的被告诉讼费用,而是命令该等诉讼费用随案件结果承担;原本就申索金额作出的判决,由此回复为一项尚未解决、须按案情实质审理的申索。
给判决债权人和缺席被告的要点
- 阅读送达宣誓书时,应看其实际宣誓了什么。送达员仅宣誓称所附照片与其受托送达之人的真实样貌相符,而非与实际被送达之人相符。
- 在送达经修订的诉状之前,应确认 公司被告的登记状态 。公司存续期间,向其注册及记录办事处送达是有效的,但该公司因未提交申报而被解散。 《商业公司法》(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 第346(2)(b)条允许向紧接解散前担任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人士送达,或按法院命令的方式送达。
- 申请替代送达时,应以经得起审查的事实为依据。准许以信箱方式送达的命令,部分依据的是一份在经修订诉状送达后提交的民事申索答辩书,其后的每一项命令都随之一并落空。
- 不应将无人反对的判决视为风险的终结。该等命令在申索提起两年后被撤销,且诉讼费用被命令随案件结果承担,而非判给胜诉的申请人。
本申请的结果取决于呈交法院的送达证据及当时的案卷记录。类似申请可能有不同结果。
ATAC LAW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民事与商业诉讼中代理申索人及被告。
承办律师: Siwei Xu(ATAC LAW 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其执业领域包括 民事与商事诉讼、建筑工程争议及住宅租赁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