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业绩
「现状交付」条款下的披露义务与未获许可的加建
「现状交付」条款,连同将许可与合规责任归于租客的条文,可能使租客须负责拆除未获许可的加建,而每月固定租金不予调减。ATAC LAW 在审理中代理租客,该申索被驳回。
争议概况
一家公司租下一个商业单位,用于开设第二家门店。该单位原已建有一个夹层,是在房东购入该大楼之前建造的;而在市政府签发使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前,该公司无法开始营业。取得这些批准须拆除夹层,于是该公司出资进行拆除工程,失去了该部分楼面面积,并继续按整个物业缴付租金。
各方立场
租客以过失失实陈述及违反 商业租约为由,申索拆除夹层的费用及租金减免。租客主张,房东知道或理应知道该夹层未获许可,却未披露此事实,而且所列明的楼面面积已将夹层计入租金,因此租客实际上是在为其不能合法占用的面积付费。租客依据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Queen v Cognos Inc. 案([1993] 1 S.C.R. 87)中所确立的五项要件提出申索,并依据其董事关于签约时所理解内容的证据。
房东依据已签署的文件抗辩该申索,坚称其是以无条件要约购入该大楼,且在租客提出之前并不知悉夹层的许可状况。租赁要约书以「现状」(as is)方式交付物业,现有改善设施按「所见现状」(as found)接受,而租约则以「现状交付」(as is/where is)方式提供该物业。租约亦规定租客须自费负责其租赁物业改善工程、其自身工程所需的许可,以及遵守适用法律和附例,并载明房东未在租约以外作出任何陈述。由于租金以每月固定金额表示,而非按面积计算,房东认为可用面积减少并不会减少租金。
法院裁决
法院指出租客申索中存在三项缺陷,并驳回该申索。法院裁定,租客未能证明其针对房东所指称的注意义务成立,亦未证明存在任何不真实、不准确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法院进一步认定损害赔偿未获证明,因为并无任何关于可比物业市场租金的证据呈交法院。
法院依据《小额钱债规则》(Small Claims Rules)第20(2)条,命令租客支付房东的答辩书存档费及其传译费用,后者按公布的收费标准以较低金额准许。对租客而言,其商业后果是:自行承担拆除费用,无法追回其不能使用的楼面面积所对应的任何租金,并须承担房东的审理开支。
给企业的要点
- 签约前应核实现有改善设施的许可状况。若改善设施早于租赁关系存在,使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可能由租约指定负责许可、装修及合规事宜的一方承担。
- 不要依赖假定的披露义务。在本案的商业关系中,租客未能证明其针对房东所指称的注意义务成立,因此,希望就许可、核准用途或现有改善设施取得保证的一方,应取得该保证并将其载入租约。
- 不要以为可用面积减少就会降低固定租金。若租金以每月固定金额表示,且无按面积调整的机制,可用楼面面积减少未必会减轻租金义务,因此需要此项保障的租客应协商订立租金减免条款。
- 完整协议条款将案件限定于文件本身。该陈述并非行政性措辞:它可实质限制基于谈判期间所作保证而提出的申索,因此任何所依赖的事项都应载入已签署的文件。
本案结果取决于租约条款及呈交法院的证据。类似争议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ATAC LAW 就商业租约及由此产生的争议为房东和租客提供法律意见。
承办律师:Raymond Jin,ATAC LAW 律师,在审理中代理申索人租客。其执业范围包括民事与商业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