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业绩
对忽略关键证据的 RTB 裁决进行司法复核
仲裁员若未衡量关于情有可原情况的无争议证据,可能导致住宅租赁局(RTB)的裁决在司法复核中被认定为明显不合理。ATAC LAW 代理房东,向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提出呈请,仲裁员的原裁决及复审裁决均被撤销。
争议概况
一名房东终止了租客的租约,以便自己搬入该出租物业居住。搬入后不久,该房东因父母一方需要紧急手术并在海外长期康复,不得不出国照顾数月。该房东回国后,租客要求获得一年租金的补偿,理由是该房东放弃了其所述的自住计划。审理该申索的审裁机构向租客判给了该补偿,却未处理该房东为何离开的问题。
各方立场
租客依据《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 第51(2)条 要求获得十二个月租金的补偿。该条规定,如房东以自用为由发出的终止租约通知未按规定落实,租客有权获得该补偿。在住宅租赁局 (RTB) 席前,租客主张该房东未能证明其在通知所要求的期间内持续居住,并以该房东离开的时间和时长作为所述目的从未实现的证据。
该房东答辩称,该法第51(3)条允许主管(director)在情有可原的情况阻碍所述目的实现时,豁免未遵守规定的情形。该房东依据医疗证据,包括附有英文译本的医院和医生文件,证明父母一方在海外突患重病,致使该房东须长期离开。在司法复核中,该房东主张仲裁员的裁决明显不合理,因为该裁决从未认真处理这些证据,并在某一段落中将医疗记录描述为未经翻译,而事实并非如此。该房东进一步主张,聆讯程序不公,因为该房东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通过口译员出席,仲裁员拒绝其提交进一步证据的押后请求,而且尽管该房东在自己的证供中提及离开一事,却无人要求其解释离开的原因。
法院裁决
法院裁定,仲裁员未权衡关于情有可原情况的无争议医疗证据,致使该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明显不合理。法院另行认定,拒绝该房东的押后请求,以及未协助一名通过口译员作证的自行代理当事人,违反了住宅租赁局聆讯所应遵守的高度程序公正。关于复核申请,法院裁定仲裁员对新证据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测试,并在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了该房东进一步提交的医疗文件。两项裁决均被撤销,申索发回住宅租赁局,以现有记录连同指定的进一步证据重新审议,而相关申索的最终结果仍有待裁决。
给住宅房东和租客的要点
- 应在首次聆讯时向仲裁员提交完整的证据记录。复核请求仅限于此前确实无法获得的证据,因此,房东本可在原聆讯前收集的证据,无论多么有力,都不会在日后的申请中获得考虑。
- 不应假定 住宅租赁局 的裁决就是最终定论。若裁决未权衡与结果相关的证据,无论其有利于哪一方,均可在司法复核中以明显不合理为由被撤销。
- 当关键证据未获充分处理时,应在记录中提出押后请求。仲裁员拒绝让该房东提交进一步证据,加上未要求一名自行代理、借助口译员出席的当事人解释其离开原因,这本身即被认定为程序不公。
本案结果取决于仲裁员可获得的医疗证据,以及评估这些证据的程序是否公正。类似争议的结果可能有所不同。
ATAC LAW 在住宅租赁局程序中代理房东和租客,并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就住宅租赁局裁决的司法复核代理房东和租客。
承办律师: Raymond Jin,ATAC LAW 律师,在司法复核呈请中代理该房东。其业务范围包括 民事与商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