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业绩
证明房东未就邻居烟味履行义务
租客就邻近单位传来的烟味申索赔偿,须证明房东未遵守该法例或租赁协议。ATAC LAW 代理房东:租客五位数金额的申索被驳回且不得重新申请,而「10日通知」则被撤销。
争议概况
一家公司在一栋分层产权建筑中购置了一套公寓,聘请物业经理管理,并将其出租给一名新租客。租客入住数日内即报告有浓烈烟味从邻近单位传来,且烟味一直未散。租客扣留了一个月租金,在外居住数周,并要求房东承担五位数金额的酒店及交通费用。
各方立场
租客申请争议解决,请求依据《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第46条和第55条撤销「因欠租终止租赁10日通知」,并依据第67条就损害或损失发出赔偿金钱命令。租客亦请求依据第27条命令房东提供法律规定的服务或设施,并依据第62条命令房东遵守该法。租客作证称,尽管使用了空气净化器、在门边放置毛巾并打开窗户,异味仍然持续,影响其健康和睡眠,并使其在最初三个月内多次离开该单位。这些在外居住的费用构成了赔偿申索的全部内容。
房东并不否认有明显的烟味从邻近单位传来,但以其始终遵守该法及租赁协议为由抗辩该申索。现场联系人在投诉当日即将其上报物业经理,房东亦向分层产权法团理事会报告此事并自行展开调查。房东在该楼层及电梯内张贴了禁烟标志,但被分层产权法团撤下。房东出示了其与物业经理及租客之间的往来电邮,并主张烟源位于一个其既无权进入亦无法控制的单位,而任何可行的救济均由分层产权法团理事会掌握。
结果
由于租客在收到10日通知后五日内已缴付逾期租金,根据第46(4)(a)条该通知不具效力,仲裁员因此撤销了该通知。就赔偿申索而言,仲裁员认定租客未能证明房东未遵守该法或租赁协议,因为异味来自一个房东无权进入亦无法控制的邻近单位。仲裁员形容房东在处理该问题上的努力超出应有程度,并认定除租客本人证词外,并无证据证明其健康所受影响或单位内的异味程度。依据第67条、第27条及第62条提出的申索均被驳回且不得重新申请,申请费的请求亦同样被驳回;房东由此免除了五位数金额的风险,房东未取得收楼令,租赁关系继续存续。
给分层产权建筑中房东与租客的要点
- 应在收到居住适宜性投诉当日即予上报,并保留往来函件。房东的答辩依赖于其能够出示的记录:当日即联系物业经理、数月的电邮往来,以及向分层产权法团理事会所作的报告。
- 以健康为依据的申索,应以家庭以外的证据支持。仲裁员接受该异味是一种严重的刺激源,但认定并无医学证据,亦无对单位内异味的测量,因而无法认定异味已达到不宜安全居住的程度。
- 应了解五日内付款实际能达到的效果。在收到10日通知后五日内缴付逾期租金,会使该通知不具效力。仲裁员以租客并未胜诉为由驳回了申请费的请求,因为该通知是基于该条文的效力而失效,而非基于案情实体。
- 在选择救济之前,应先确定由谁控制源头。仲裁员指出,租客并未指明房东终止或限制了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分层产权法团理事会掌握着对该救济的控制权。
本案的结果取决于仲裁员面前的证据,以及异味源头处于房东控制范围之外这一事实。类似争议的结果可能有所不同。
ATAC LAW 在争议解决聆讯中代理住宅房东和租客,包括取决于分层产权法团行为的事务。
承办律师:Siwei Xu,ATAC LAW 律师,在聆讯中代理房东。其执业范围包括住宅租赁事务及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