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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重复申请收回物业,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诉讼程序并驳回
在商业租赁纠纷中,如果房东已经起诉租客要求收回物业,随后又针对相同的救济请求启动第二项诉讼程序,后续程序可能被法院驳回。*Collingwood Investment Ltd v Masita Korean Cuisine Ltd, 2025 BCSC 570* 一案正是如此。租客及其担保人反对房东提出的物业占有权令状申请,卑诗省最高法院最终认定该申请构成滥用诉讼程序,并予以驳回。
Masita Korean Cuisine Ltd.(以下简称“Masita”)向 Collingwood Investment Ltd.(以下简称“Collingwood”)租赁了位于本拿比 Kingsway 的一处餐厅物业。双方签订的书面租约为期五年,至2023年6月30日届满,并指定了一名个人作为担保人。由于租约没有明确规定续租权,Collingwood 主张,租约期满后,双方的租赁关系已转为按月租赁。2023年8月,Collingwood 同意出售该物业。交易的完成取决于 Collingwood 能否确认其有权终止租赁关系。2023年9月30日,Collingwood 发出通知,声称租赁关系将于2023年11月30日终止。然而,Masita 拒绝搬离,并主张双方已达成一份新的五年租约,租期至2028年6月30日。
双方的主张
Collingwood 最初通过提起诉讼要求收回物业。2023年11月29日,Collingwood 在新西敏法院登记处对 Masita 及其担保人提起诉讼,并在短时间通知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命令,要求 Masita 于次日搬离。租客及担保人反对该申请,法院最终予以驳回。随后,租客及担保人提交了答辩书,并根据双方所主张的新租约提出反诉。Collingwood 始终没有就反诉提交答辩,也没有撤回原有诉讼。相反,2024年1月2日,Collingwood 根据《Commercial Tenancy Act》(《商业租赁法》)第18至21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另行提出申请,要求法院签发收回物业占有权的令状。Collingwood 承认,两项诉讼程序涉及的争议问题实质上相同。其新聘请的律师表示,最初选择提起普通诉讼可能是一个错误,但否认重复启动程序具有任何策略性目的。
租客及担保人提出了八项反对理由,但法院只需要裁定其中一项,即是否构成滥用诉讼程序。他们认为,Collingwood 针对相同当事人,就相同的救济请求启动了两项诉讼程序。在成功反对之前的紧急申请并提出反诉后,他们又被迫应对第二项程序。他们援引了 Concord Kingsway Project Limited Partnership v Ivanhoe Cambridge II Inc, 2017 BCSC 282 一案。在该案中,法院认定,与先前诉讼内容重复的申请构成滥用诉讼程序。租客及担保人还主张,本案争议过于复杂,不适合通过简易程序处理,因为双方对于究竟应适用哪一份租约本身就存在争议。
法院的裁决
Branch 法官在第一阶段审理中认定该申请构成滥用诉讼程序,并予以驳回。法官指出,Collingwood 首先提起了普通诉讼,该诉讼仍在进行中,而两项程序涉及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争议问题,以及实质上相同的救济请求。由于原有诉讼还包括反诉,其审理范围实际上更广。法院认为,Concord 一案是有力支持租客及担保人立场的先例。Collingwood 辩称,Concord 一案中的两项程序由不同当事人分别启动,因此与本案有所区别,但法院没有接受这一理由。相反,法院认为,本案构成程序滥用的理由更为充分,因为两项程序的重叠完全是由 Collingwood 一方造成的。即使重复提起程序可能源于失误,Collingwood 仍未撤回原有诉讼,也没有在证据中解释未撤诉的原因。法院还指出,并行进行的诉讼程序可能导致相互矛盾的裁决结果。
法院认同,通过另行申请而非继续原有诉讼解决争议,对租客及担保人并不公平。既然他们已经提交答辩及反诉,就有权通过原有诉讼解决争议。该诉讼所提供的完整审前程序,更适合处理复杂的租约问题。法院没有裁定究竟哪一份租约有效适用,也没有判断租赁关系是否已经终止。这些问题仍需在原有诉讼中解决。法院同时裁定,租客及担保人有权获得本次申请程序的诉讼费用,但该费用问题仍可能需要进一步陈述意见。
商业租客与房东应注意的关键问题
- 租客及担保人可以在收回物业申请的第一阶段提出反对。 许多租客不会在这一阶段出庭应诉。但在本案中,租客及担保人积极参与了第一阶段的程序,使房东的申请在进入第二阶段聆讯之前便被驳回。收到房东申请文件的租客应尽快寻求法律意见,并核实房东是否已就同一争议启动其他诉讼程序。
- 房东应在一开始就选择适当的诉讼程序。 房东可以通过普通诉讼,或依据 《Commercial Tenancy Act》(《商业租赁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要求收回物业。若为寻求相同救济而同时启动两项程序,即使重复提起程序只是出于失误,后启动的程序仍可能被法院驳回。已经提起普通诉讼的房东,在适当情况下仍可能通过该诉讼内部的简易程序寻求救济。
- 存在争议的租约可能不适合通过简易程序处理。 如果双方对于哪一份租约适用,或某些条款是否曾通过口头方式达成一致存在分歧,法院可能认为有必要通过完整的审前程序处理争议。因此,妥善保存租约草稿、续租条款及双方同意的合同变更,并尽可能形成书面记录,十分重要。
本次申请的结果取决于案件此前的诉讼程序及法院收到的证据。其他类似争议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本案由 ATAC LAW 的律师 Roy Kim 负责办理。他代表租客及其担保人,对房东提出的申请进行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