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业绩
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损失证明
企业即使证明对方故意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仍须证明由此造成的损失。ATAC LAW 的 Roy Kim 在加入本所之前代理该承包商出庭,法院维持该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并将损害赔偿额评定为不及所申索金额的一半,同时判令其承担特别诉讼费用。
争议概况
一名导师在一家为专业执照考试考生提供备考培训的公司任教约十六个月,之后因绩效奖金问题与公司东主发生分歧并提出辞任通知。该导师随后注册成立了自己的学校,并将学校开设在其合同禁止的其中一个市镇,同时保留了其在该公司任教期间制作的幻灯片。该公司就其所称流失的学生及相关教材提起诉讼,并要求关闭该新学校。
各方立场
该公司提出了三项 合同申索:第一项基于一份竞业禁止协议,该公司为此向该导师支付了按小时计算的溢价,相当于其费率提高约43%。第二项基于一项不招揽条款,根据该条款,该导师同意在终止后两年内,不转移或企图转移该公司曾从其客户处获得、招揽或企图招揽的任何业务。第三项基于一份保密附表,根据该附表,该导师在聘用期间构思、开发或参与制作的每一份教学材料均归该公司所有,无论其是否在工作时间以外制作。该公司要求损害赔偿、永久禁令、惩罚性赔偿以及特别诉讼费用。
该导师对每一项申索均提出抗辩,理由是限制性契约条款被推定为不可执行,证明其合理性的责任在于该公司。该导师主张,竞业禁止条款含糊不清且范围过宽:其中一项限制该导师从事、涉及或参与任何与某项业务相同或存在竞争的业务,而该协议从未界定该项业务;另一项则完全没有地域限制。该导师坚称,教学材料不具备必要的保密性质,因为这些材料源自一份公开可得的大学课程手册及其已出版的考试样题库。关于损害赔偿,该导师陈称,没有任何因素阻止其在受限市镇以外开设学校,因此该公司未能证明违约造成了任何损失。
法院裁决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裁定竞业禁止条款可执行,并认定该导师违反了这些条款及保密附表,且违约属蓄意及经过盘算。法院裁定不招揽条款属不可执行的限制交易条款,因为该条款涵盖该导师从未接触过、也不可能识别为该公司客户的人士。
在赔偿数额方面,法院不接纳该公司提出的六个月收入对比,因为该对比完全没有考虑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很可能影响了招生的六项因素,法院最终评定的损害赔偿不足所申索金额的一半。法院拒绝颁发永久禁令,并以不存在独立的可诉不法行为为由拒绝判给惩罚性赔偿;由于该导师以明知虚假的宣誓书回应禁令申请,法院判给了特别诉讼费用。上述赔偿及诉讼费用风险,是在该导师离职五年之后才落定,而该竞业条款的限制期仅为十八个月。
给竞业约定权利人和离任独立承包人的要点
- 应将不招揽契约条款限定于离任人员曾接触过的客户。本案条款涵盖该公司曾从其客户处获得或招揽的任何业务,由于其涵盖该导师从未接触过的人士,因此作为限制交易条款而归于无效。
- 应为 竞业限制支付单独且可识别的对价。该导师为竞业禁止协议谈得的溢价,相当于其时薪提高约43%,这回应了双方在不平等地位下议价的主张。
- 应在起诉之前而非在责任判决之后收集因果关系的证据。该公司证明了蓄意违约,却仍只追回不足一半的申索金额,因为其对比没有考虑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很可能影响了招生的其余任何因素。
- 不应假定从公开来源整理而成的材料就不受保密条款约束。公开可得的课程内容,经多年为特定学生群体重新编排后,可以具备必要的保密性质;而涵盖聘用期间构思或参与制作的一切成果的条款,可以延伸至在家完成的工作。
本案结果取决于两份协议的措辞以及审理时法院席前的损失证据。类似争议的结果可能有所不同。
ATAC LAW 代理执行限制性契约条款的企业,也代理受这些条款约束的承包人和雇员。
承办律师: Roy Donghee Kim,ATAC LAW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