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业绩
单方面命令十一周未送达
无通知作出的命令,其稳固程度仅取决于其所依据的宣誓书以及受到质疑时所显示的紧迫性。ATAC LAW 代理原告公司,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撤销了该命令,并拒绝了藐视法庭申请,判令向被告支付诉讼费用。
争议概况
一家公司曾与一名艺术家洽谈一项商业安排,该安排以该艺术家现有的作品及其可能带来的收益为基础。该安排最终未能达成,双方关系破裂。该公司认为该艺术家正在出售该公司主张享有权益的作品,于是在未通知该艺术家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并取得一项冻结其作品的命令。
各方立场
原告公司为该命令辩护,理由是其申索以与该艺术家洽谈的合伙协议,以及其申索通知书中所陈述的陈述、失实陈述和合同为依据。该公司坚称该艺术家正将作品转往别的市场,而这些销售是为使该命令失效而采取的步骤。该公司另行申请裁定藐视法庭,理由是该艺术家未交付该命令要求其提供的作品清单。
被告方以未作全面而坦诚的披露为由申请撤销该命令,主张支持该命令的宣誓书只是复述诉状中的指控,而非宣誓人亲身所知的事实,并且声称就该艺术家未表达的意图作出宣誓陈述。被告方出示了合伙文件本身;该文件并未呈交作出命令的法官,而且只是一份取自互联网的草稿,既未列明任何一方公司,用以界定合伙业务范围的空白处亦未填写。被告方援引该命令作出与送达之间相隔的时间,以及该艺术家表示无意离开司法管辖区的证据。关于藐视法庭,该艺术家宣誓陈述其曾前往存放大部分作品的仓储设施,但被拒绝进入。问题在于:一项未经通知作出、以情况紧急为由取得的命令,能否凭借上述材料维持有效。
法院裁决
法院裁定,申请人未作全面而坦诚的披露,因为该宣誓书复述了诉状中的指控和法律结论,违反了 《最高法院民事规则》(Supreme Court Civil Rules)第22-2(12)条。法院指出,原告未就延误期间为通知被告方所采取的步骤作出任何解释;法院并裁定,该艺术家出售作品属其正常业务,而非为使命令失效而采取的步骤。法院认定该合伙文件作为依据毫无价值,且该命令范围不明确,因其所涵盖的财产从未被界定。
基于上述所有特点,法院撤销了该命令,同时驳回了藐视法庭申请,因为被拒绝进入仓储设施构成完全抗辩。法院判令原告公司向被告方支付须立即缴付的普通诉讼费用,使该公司即时承担一笔债务,而对该等作品亦无任何担保。
给单方面申请中申请人和答辩人的要点
- 支持性宣誓书应就事实宣誓,而非就诉状宣誓。第22-2(12)条将宣誓书的内容限于宣誓人在审理中可作证的事项,复述申索通知书中指控和法律结论的宣誓书,可能被裁定存在缺陷。
- 未经通知作出的命令应立即送达。申请人所依赖的紧急情况,会在命令受到质疑时被重新审视,而送达前若有未作解释的间隔,便可能导致法院认定紧急情况并未成立。
- 申请时应将关键文件呈交法院。本案申索所依据的文件,直至申请撤销命令时才首次呈交法院;申请人若在其材料中遗漏核心文书,便会失去解释该文书的机会。
- 命令的草拟应使局外人能够辨识其涵盖范围。列出资产却未注明名称或数量的命令,可能被认定范围不明确;而且, 第47号实务指引(Practice Direction 47) 要求偏离范本命令的申请人提供修订对照稿(blackline),并说明偏离的依据。
本申请的结果取决于呈交法院的宣誓书材料,以及所拟命令的条款。类似申请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ATAC LAW 在 民事与商事诉讼中代理申索人及应诉方,包括申请禁令救济及申请撤销该等救济。
本案承办律师: Dan H. Griffith,ATAC LAW 合伙人,代理原告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