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业绩
法院面前未有拟议修订时拒绝批准修订
若诉讼人第五次尝试修订,却始终未将拟议修订提交法官,法院可断然拒绝就已被撤销的诉状给予修订许可。ATAC LAW 在上诉中代理申索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驳回了该上诉。
争议概况
一个家庭的女儿在一项儿童保护调查期间被政府带走照管,此后该家庭与省政府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女儿被送回家庭后,父母及其成年儿子对该部、两名部内职员及寄养家庭提起 民事申索 ,指控女儿在照管期间受到虐待。该申索就孩子在照管期间所受的对待,以及该家庭称由此对其造成的伤害寻求损害赔偿。
各方立场
父母及其成年儿子主张,诉状虽经多次修订,仍披露了关于公职失当行为(misfeasance in public office)、诽谤及过失造成精神损害的可成立申索。其所依据的是:该部及其职员在带走孩子并保留监护权方面行事违法,以及有关该家庭的陈述属虚假及诽谤性质。在上诉中,上诉人主张内庭法官在以下方面有误:将该等申索视为注定失败;认定上诉人无诉讼资格就女儿在照管期间所受对待提出申索;以及尽管诉讼已有相当历史,仍拒绝再给予修订机会。
被上诉人以诉状尽管经多次修订、仍未披露任何能够支持所主张诉因的重要事实为由,反对上诉。被上诉人坚持认为,公职失当行为的申索需要所陈述的事实确立官方行为的违法性,而非空泛地指称恶意,并援引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Odhavji Estate v. Woodhouse案 中的裁决,以及本院在 Madadi v. Nichols案中的裁决。就诽谤申索,被上诉人援引要求原告具体列明所指称诽谤言辞的规则,并指出上诉人自己已承认从未在诉状中陈述该等言辞。就修订许可,被上诉人提出,对于一项未附任何拟议修订、亦无证据解释多年延误的第五次申请,法院有权持怀疑态度。
法院裁决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驳回全部上诉,裁定内庭法官认定该等申索按其陈述未披露任何能够确立所主张诉因的重要事实,并无错误。法院进一步认定,法官行使酌情权拒绝准许进一步修订,并非出于任何法律指引错误,亦无明显错误。上诉人早已知道,法院在未先看到拟议修订草稿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准许进一步修订,但从未提交任何草稿。全面剔除诉状的命令维持不变,拒绝批准修订的决定亦然,诉讼就此终结,该等申索始终未经实体审查。
给申索人和政府被告的要点
- 在任何修订许可申请中,都应向法院提交完整的拟议修订草稿。本案第五次申请被拒绝批准修订,原因是从未提交拟议修改的草稿,尽管申索人已被告知(与 Young v. Borzoni案一致),法院在未先看到修订内容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准许进一步修订。
- 在指控公职失当行为之前,应陈述使官员行为构成违法的具体事实。本案申索被剔除,是因为其指称恶意及违法行为,却未列出能够确立任何一项的事实,法院视之与无依据的断言无异。
- 在诽谤申索之初即列明被指称具诽谤性的确切言辞。申索人在其自己的陈词中承认,从未在诉状中陈述归于被上诉人的具体言辞;而《最高法院民事规则》(Supreme Court Civil Rules)第3-7(21)条规则不允许原告事后填补这一缺漏。
本案结果取决于法院所审理的诉状以及修订许可申请的记录。以不同方式陈述或以不同证据支持的申索,其进展可能有所不同。
ATAC LAW 在针对政府机构及官员的民事申索中代理个人及公共机构,包括就剔除诉状命令提出的上诉。
ATAC LAW 在上诉中代理申索人。本案承办律师: Dan H. Griffit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