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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当事人在被冻结联名账户中的实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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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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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配偶一方取得的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可冻结该配偶与一名非争议当事人共同持有的银行账户。ATAC LAW 代理该账户持有人,法院变更了该禁令,解冻了大部分余额并发还该账户持有人,且判给该账户持有人诉讼费用。

本案承办律师
阮溢聪
BASc, MEng, JD
资深律师
资深律师

阮溢聪大律师拥有新不伦瑞克大学 (University of New Brunswick) 法学博士以及西门菲莎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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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概况

一名女子与前配偶共同持有一个银行联名账户,该女子认为账户中的款项属于自己,用于在二人分居后维持自身及两名子女的生活。其后,前配偶的姐妹在另一宗关于二人母亲遗产的争议中冻结了前配偶的资产,该联名账户亦被一并冻结。该女子本人几乎没有收入,在遗产争议持续期间,无法动用支付房租和日常开支所需的款项。

各方立场

申请人基于两项理由,申请变更以单方面(无通知)方式取得的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申请人主张,该姐妹取得冻结令时未作出充分及坦诚的披露;该标准要求单方面申请人提出所有重要事实,包括任何可能有利于缺席聆讯一方的事实。申请人指出有证据显示,该姐妹本人的宣誓书曾向法院陈述申请人已承认联名账户内存有遗产款项,而申请人否认曾作出此项承认。申请人亦依据遗产管理人本人的宣誓证据;该证据在冻结令受到质疑的数月之前作出,承认联名账户内的款项属于申请人,并承认遗产管理人已同意申请人可动用该等款项作为配偶抚养费及子女抚养费。

该姐妹反对变更,理由是:禁令已准许遗产管理人以名下其余资产支付开支,因此无须解冻该账户;且该姐妹与其兄弟之间的遗产争议,与申请人和遗产管理人之间的安排毫无关系。该姐妹否认曾向法院作出任何失实陈述,并坚称并无蓄意误导批出冻结令的法官。该姐妹亦提出,申请人未能证明联名账户内款项的来源,并主张其中至少部分款项源自遗产,而在遗产妥善管理完毕之前,遗产管理人无权处分该等款项。

法院裁决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认定存在重大未披露情形:该姐妹的宣誓书曾向法官陈述申请人承认联名账户内存有遗产资金,而法院采纳了申请人从未作此陈述的证据。该疏漏属于疏忽而非蓄意,但披露标准并不取决于主观意图。法院亦认定申请人对联名账户享有真实的实益权益,但未就其中是否混有遗产资金作出裁定。法院并未完全解除冻结令,而是对其作出变更,准许申请人从账户中提取款项,直至余额降至一个固定下限;该下限保全了该姐妹在遗产中受保护的权益,同时释放足够的余额以支付申请人一家的生活开支。法院判给申请人该申请的诉讼费用,于评定后立即支付,但拒绝将其提高为特别诉讼费用,因为该姐妹的疏忽尚不足以受到谴责。

给联名账户持有人和单方面申请人的要点

  • 就联名账户主张实益所有权时,应以另一名账户持有人本人先前的宣誓证据加以佐证。遗产管理人在冻结令受到质疑数月之前所作的宣誓书,承认了申请人的权益并同意向申请人发放款项;该早前证据的分量,重于遗产管理人其后试图否认该证据的做法。
  • 在单方面申请中提交宣誓书之前,应核实宣誓书归于非当事方的陈述内容。本案的披露缺失在于错误归属的事实,而非隐瞒的事实:该姐妹的宣誓书向法院陈述申请人承认了一项申请人否认曾说过的事情,而法院采纳了申请人的否认。
  • 不应假定冻结令是一项非全有即全无的救济。法院在变更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时,可以保全申请禁令一方受保护的权益,同时为资金被该命令波及的非当事方划出救济空间,而无须撤销禁令。
  • 不应假定仅凭疏忽造成的未披露即足以支持判给特别诉讼费用。特别诉讼费用一般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被法院视为应受谴责,这一门槛高于足以支持变更命令本身的疏忽程度。

本申请的结果取决于联名账户另一名持有人的宣誓证据,以及最初单方面聆讯中所作披露的范围。类似的申请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决。

ATAC LAW 在 民事与商事诉讼中代理寻求变更玛瑞瓦禁令或维持该等禁令的当事人,包括本身并非引发冻结之争议当事方的账户持有人。

本案承办律师: James Un,ATAC LAW 资深律师,在该申请中代理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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