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业绩
出售时偿还的贷款的诉讼时效
一项追讨近二十年前所垫付款项的申索并未因已过诉讼时效而被禁止,因为设立该债务的协议将还款推迟至物业出售时。ATAC LAW 代理答辩人,法院批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判给申请人该申请的诉讼费用。
争议概况
两姐妹共同拥有一栋房屋。其中一人还清了该房屋按揭上尚欠的五位数余款,随后两姐妹写下一份简短协议:另一名姐妹将承担已付款项的百分之八十,还款将推迟至房屋出售之时,或推迟至双方另作安排并达成一致之时。此后十七年间,该房屋一直未出售。待到出售时,两姐妹已就该物业陷入诉讼,该笔款项从未偿还,问题在于其是否仍可追讨。
各方立场
申请人向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申请裁定,其根据2004年协议提出的还款申索并未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禁止。申请人将该债务定性为以或然事件而非固定日期为还款条件的债务,并援引协议中搁置还款、并规定在物业出售或另行订立还款协议时即须偿还的条款。申请人主张,基于此,在或然事件发生之前并无诉因产生,因此诉讼时效(即必须提起法院程序的期限)自出售完成之日起才开始计算。申请人援引了以此方式处理延迟要求偿还债务及或然债务的判例,其中包括 Zeitler v. the Estate of Alfons Zeitler案(该案获上诉法院在 Ewachniuk Estate v. Ewachniuk案中认可),以及 Kong v. Saunders案;上诉法院在该案中指出,或然贷款的诉讼时效自还款日或或然事件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答辩人反对该申请。答辩人提出,申请人寻求追讨的款项是在二十多年前支付的,因此该债务推定已过诉讼时效。答辩人进一步提出该协议并不完整,并援引协议第三条,该条记载“需再召开一次会议以细化80/20%的比例”。该会议从未召开。
法院裁决
法院裁定,该或然事件为物业的出售,且从双方协议的措辞即可清楚看出这一或然事件。法院指出,双方另行订立的协议亦可能构成或然事件,但此类协议从未产生。诉讼时效自出售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而该申索显然是在其后两年内提出的。就二十年的主张,法院指出,在还款以延迟要求为基础的情况下,答辩人未提出任何支持其所主张推定的判例。
法院批准该申请,并宣告该还款申索并未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禁止。法院视之为一般难度的事项,按B级(Scale B)判给申请人该申请的诉讼费用。因此,时效抗辩无法成立,所垫付的款项在出售所得分配的清算中仍属争议事项。
给共有人和家庭出借人的要点
- 在文件中写明触发还款的事件。本案协议规定在物业出售或另行作出还款安排时须还款,法院认定从该措辞即可清楚看出或然事件。若垫款的记录未载明还款事件,分析的起点便会有所不同。
- 不应以为仅凭时间久远即可使债务无法追讨。根据 《时效法》(Limitation Act) ,基本时效期间自申索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因此多年前支付的款项,在还款的或然事件发生后仍有可能追讨。
- 填补书面和解协议留下的空白。本案协议记载需再召开一次会议以细化分配比例,而该会议从未召开。未完成的条款会引发协议从未完成的争辩,任何一方只要对其有利均可提出。
- 应记录并跟进触发事件的日期,而非垫款日期。若还款取决于出售,需关注的日期是出售完成之日,这对债权方和债务方同样重要。
本案结果取决于双方书面协议的措辞,以及申请时法院所掌握的证据。类似争议的结果可能有所不同。
ATAC LAW 在涉及债务、共有物业及出售所得分配的 民事与商事诉讼 中为争议任何一方提供代理。
本案承办律师: Dan H. Griffith,ATAC LAW 合伙人,在该申请中代理答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