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业绩
按揭索赔解除后释放出售款项
和解协议若解除一项按揭,并放弃对该按揭所担保之出售所得款项的任何申索,则该等款项所代表的土地权益亦随之终止。ATAC LAW 在这宗家庭财产纠纷中代理女儿,释放信托款项的申请获得批准。
争议概况
一名母亲曾协助女儿购买两处住宅,并在两处物业上设立按揭,作为其所垫付款项的担保。双方关系破裂、一宗止赎争议达成和解后,女儿同意出售其中一处住宅,母亲则放弃对出售所得款项的任何申索。就在出售完成之际,母亲提起诉讼,要求推翻该和解,出售所得款项近900,000加元因而被冻结于信托账户中,而女儿则四处寻找栖身之所。
各方立场
母亲提交民事申索通知书,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和解协议及其后的修订,主张其签署两份文件均是迫于维持与孙辈见面机会的压力。母亲反对女儿提出的注销待决诉讼证明书并发放信托款项的申请。母亲主张,其申索披露了对所售物业的实益权益,而该主张所依据的,仅是女儿因出售该物业而获得不当得利的空泛指称。
女儿答辩称,该申索根本未披露任何土地权益,并以 《土地业权法》(Land Title Act)第215条作为其申请的依据;该条仅在申索人持有土地权益时,方允许登记待决诉讼证明书。母亲对该物业曾持有的唯一权益是按揭,而该按揭已根据和解协议解除。和解协议的修订解除了母亲对出售所得款项的权利,一项同意令亦已驳回该按揭所担保的止赎程序。证据还显示,母亲虽以胁迫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和解协议,却另行利用同一协议中的授权书,将第二处物业转至自己名下。作为替代论点,女儿提交证据证明,在款项遭冻结期间,女儿与其儿子一直没有稳定住所,亦无力支付法律费用和生活开支。
法院裁决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裁定,由于按揭已解除,止赎程序亦已经同意驳回,民事申索通知书并未披露土地权益。法院以此为由注销该证明书,并将信托款项径直发放予女儿,无须女儿作出任何承诺。法院表示,倘若诉状确已披露土地权益,法院将改为依据 《土地业权法》(Land Title Act)第256条所规定的困难这一替代理由注销该证明书。在此情况下,法院将要求女儿承诺,日后若认定母亲的申索下有任何应付的损害赔偿,女儿须向母亲支付。女儿获判该申请的诉讼费用,且不论案件最终结果如何均须支付;但法院拒绝判给特别诉讼费用,认定母亲的诉讼属判断失当,而非应受谴责。
给物业业主及家庭出借人的要点
- 以按揭作担保的家庭借款,和解时所用文件应同时解除担保及对日后出售所得款项的任何申索,而不应仅解除按揭。仅限于按揭的解除,可能为日后主张土地上另有某种权益存续留下空间。
- 若有申索旨在推翻当初解除相关担保的和解,不应假定待决诉讼证明书在该申索下仍然有效。法院仍可能认定,按现有拟定方式的诉状并未披露任何现有的土地权益,并据此注销该证明书。
- 一旦针对某项和解的诉讼已经展开,行使或依赖该和解下的利益须审慎。在起诉要求撤销某协议的同时依赖该协议中的授权书,不论相关申索本身是非曲直如何,都可能削弱采取此做法一方的立场。
- 即使主要论点是关于诉状的技术性问题,亦应以替代方式向法院提交困难证据。有关住房不稳定及费用不断累积的详细证据,可在主要理由不成立时,为法院给予相同救济提供独立依据。
本次申请的结果取决于法院所掌握的诉状、和解协议及其修订的条款,以及本案记录中的困难证据。以类似方式提出的申请可能获得不同的裁决。
ATAC LAW 在家庭财产及按揭争议中代理当事人,包括依据《土地业权法》(Land Title Act)申请发放以信托方式持有的款项。
本案承办律师: James Un,ATAC LAW 资深律师,在该申请中代理女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