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业绩
无牌移民顾问的欺诈责任
商业顾问若既非律师亦非注册顾问,却声称可亲自处理客户的移民申请,可能须就欺诈性失实陈述承担法律责任。ATAC LAW 在审理中代理该顾问,法院就每一项申索均作出对该顾问不利的裁决,并判令其支付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
争议概况
一名新移民向一位商业顾问支付了六位数的美元款项,请其协助该新移民的家人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并相信该顾问具备亲自处理相关程序的经验与人脉。该顾问为该新移民的申请所制定的计划,要求该新移民在固定期限内雇用若干名全职员工并投入一笔既定金额的投资。当该期限面临无法达成的风险时,该新移民另行聘请一名注册顾问接手,并停止向该顾问付款。该顾问起诉该新移民的公司,追讨其声称该公司仍欠付的款项;该新移民则另行起诉该顾问,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各方立场
该客户主张,在双方首次会面时,该顾问称曾在二十年间亲自协助逾百人移民加拿大,并表示会亲自处理该客户的移民事务,而不会将其转介给律师或注册顾问。该客户作证称,其不懂英语,亦不熟悉加拿大移民程序,正因如此才依赖该顾问。该客户表示,该顾问编制并随申请一并提交的商业计划,要求其从零开始创办企业,投入一笔其后来认为不切实际的金额,并在既定期限内雇用固定人数的全职员工;该客户称,这些条件在所给时间内根本无法达成。该顾问的两名前客户亦提供了类似的事实证据,证明该顾问曾以同样方式向其作自我介绍。
该顾问坚称,其从未告知该客户自己是律师或注册移民顾问,并称其本人的角色仅限于带领新移民参观考察、提供商业培训及协助新移民设立企业,而移民事务则由其声称代表该客户聘请的合格专业人士处理。该顾问辩称,该客户已从双方安排下提供的考察、培训及商业协助中获得实际价值,而商业计划中的数字仅为预测。该顾问反对将其本人与其公司视为一体,主张该公司系为正当目的依法注册成立,独立于其个人。
法院裁决
法院采信该客户的证据,认定该顾问不可信,并指出该顾问在审理中一再改变证词。法院裁定,欺诈性失实陈述的各项要件均已成立:该顾问声称自己有资格处理该申请,而一项联邦法规禁止其这样做;该顾问作出陈述时明知这一点;该客户依赖该陈述并因此受损。法院揭开该顾问与其移民服务公司之间的公司面纱,认定该顾问支配并控制该公司,并裁定该顾问须与该公司一同承担个人责任。法院命令返还该客户所付费用,另加就设备及一笔个人借款所欠的款项,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其后订立的一份利润分成协议,驳回各项反申索,并判给惩罚性赔偿,认定该顾问对一名其明知处境弱势的客户行事专横。作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诉讼中的胜诉方,该客户有权获得诉讼费用。
给移民申请人和服务提供者的要点
- 在签署移民服务协议之前,应以书面方式确认顾问是否为律师或注册移民顾问。 《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 第91条限制可就此类意见收费的人员;未注册的顾问无论协议如何称呼该服务,均不得合法提供此类意见。
- 在商业计划或履约计划提交给政府项目之前,应阅读其中的每一项承诺,并确认每项条件均能在所述期限内切实达成。法院认定,该计划要求该客户达成的招聘目标和投资金额最终证明不可行,而且该顾问在文件提交前并未阅读完成后的文件。
- 应保存注明日期的记录,将受监管的意见与捆绑在同一委托中的任何附带服务区分开来。由于双方对单笔付款中有多少用于移民意见、有多少用于培训存在争议,法院认定该客户并未获得任何净利益,并以不利于起草该安排一方的方式解决这一含糊之处。
- 应将重组股权或分享公司利润的要求视为一项独立的交易,须以其自身的对价为基础。法院认定,其后一份要求该客户交出其公司一半股份及利润的协议显失公平,因为该协议所交换的无一不是该客户原本已有权获得的,并宣告该协议无效。
本案审理的结果取决于法院就可信度所听取的证据,以及呈交法院的协议条款。类似争议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ATAC LAW 在 商业争议中代理申索人及答辩人,包括涉及欺诈、失实陈述及董事责任的申索。
本案承办律师: Rodolfo Assinger,ATAC LAW 律师,在审理中代理该顾问及其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