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省的建築留置權須待申索人在登記後一年內提起法院訴訟以強制執行;如期滿一年仍未提起訴訟,該留置權即依法失效。若業主向申索人送達催告起訴通知(Notice to Commence an Action),這一年期限可縮短至21天。即使留置權已經失效,在有人正式申請註銷之前,該留置權仍會繼續顯示於物業產權之上。
建築留置權(builders lien)是針對不動產設定的法定押記,用以保障卑詩省建築項目中未獲付款的承建商、分包商、工人及物料供應商的收款權利。留置權的存續期受《建築留置權法》(Builders Lien Act)(下稱「該法」)中嚴格期限的規範。錯過任何一項期限,都會永久改變留置權申索人與業主雙方的權利。本文將逐一說明留置權存續期的每個階段:何時開始、可維持多久、何時失效,以及在其從物業產權上消失之前必須完成哪些步驟。
什麼因素決定建築留置權在卑詩省可維持多久?
建築留置權在卑詩省的存續期受該法中四項法定期限規範:實質竣工後45天的登記期限、21天通知期(如被觸發)、登記後一年的強制執行期,以及正式註銷程序。
45天登記期限是第一個時鐘。凡在卑詩省建築項目中提供工程或交付物料的承建商、分包商、工人或物料供應商,須自總承包合約實質竣工、被放棄或被終止之日起計45天內,向土地產權登記處(Land Title Office)登記留置權申索(Claim of Lien)。(注意:如存在總承包合約,包括分包商在內的所有人的45天時鐘,通常自該總承包合約竣工或竣工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發出之日起計算。)逾期登記將永久使留置權喪失效力。
21天通知。根據該法第33(2)條,業主可向留置權申索人送達催告起訴通知(Notice to Commence an Action)。送達後,申索人有21天時間須提起訴訟並登記待決訴訟證書(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簡稱CPL)。若錯過此21天期限,無論原本一年期限尚餘多少時間,該留置權均告失效。
一年強制執行期。若未送達21天通知,建築留置權自登記於產權之日起一年內維持有效。在該一年內,申索人須向卑詩省最高法院(BC Supreme Court)提起強制執行訴訟,並就該物業產權登記CPL。若申索人在登記後12個月內未採取任何行動,留置權將依該法第33條的規定當然失效。
產權清理時間表。已失效的留置權不會自動從物業產權上消失。業主或其他在產權上登記有權益的人士,須根據該法第25條向登記官(Registrar)或法院申請正式註銷令。在該申請提出並處理完畢之前,已失效的留置權將繼續顯示於物業產權之上,這仍可能妨礙融資或出售。
卑詩省建築留置權的一年強制執行期限
卑詩省的留置權申索人自建築留置權於土地產權登記處登記之日起,最多有一年時間可向卑詩省最高法院提起強制執行訴訟並登記CPL。錯過此期限將使留置權失效,且沒有延期的可能。然而,此一年期限屬於上限;若業主根據該法第33(2)條送達正式的催告起訴通知,該期限可縮短至僅21天。
強制執行訴訟是在卑詩省最高法院進行的民事程序。申索人須提交民事索償通知書(Notice of Civil Claim),並同時就物業產權登記CPL。CPL會提醒所有與該物業有交易往來的各方,有關法院程序正在進行中。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同時完成法院的民事索償通知書提交及CPL登記,該留置權即告失效。有關準備及登記最初留置權申索的完整程序,載於ATAC LAW關於在卑詩省登記建築留置權的指南。
卑詩省法院對待這些期限的態度,與對待45天登記期限一樣嚴格。若申索人在(一個標準年度的)第366天才提起法院訴訟,無論其原本付款申索的理據如何充分,該留置權均不具強制執行力。此限制是留置權本身固有的內容,並非法院可自由酌情豁免的程序規則。
實務上,大多數建築留置權爭議都會在期限屆滿前得到解決。業主往往會在登記後數月內與申索人協商付款,或同意以擔保方式解除留置權(bond off)。一年期限的作用在於劃定最終界線:若始終未達成解決方案,亦未提起強制執行訴訟,留置權即依法律規定而消滅。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留置權已經失效,因違約而生的相關債務申索,通常仍可依《時效法》(Limitation Act)在兩年內提出。
建築留置權在卑詩省會自動失效嗎?
若未提起強制執行訴訟,留置權的權利會在一年後自動失效,但留置權的登記並不會自動從物業產權上消失。法定權利與產權登記是兩回事,清理其中任何一項都需要採取不同的行動。
這種區別常令卑詩省各地的業主感到困惑。一項已在產權上顯示14個月、卻始終未有法院訴訟的留置權,在法律上已屬「死亡」:申索人沒有可強制執行的申索、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對該物業亦已無任何籌碼。根據該法第33(5)條,若錯過強制執行期限,留置權將依法當然失效。然而,同一項留置權仍會顯示於該物業的產權之上,仍會引起貸款機構及產權保險公司的關注,亦仍會阻礙產權的清潔轉讓。
行政現實。土地產權登記處並不會監察個別留置權的登記情況,亦不會追蹤一年強制執行期限。登記官不會主動註銷留置權。該法第25條要求提出積極申請:業主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強制執行期限已經屆滿、期限內未曾提起法院訴訟,且留置權已依法當然失效。唯有如此,登記官方會處理該項註銷。
21天加速失效。須注意的是,留置權未必總會維持整整一年。若業主向申索人送達催告起訴通知,而申索人未有提起訴訟並登記CPL,該留置權將於僅僅21天後自動失效。
有關從產權上移除有效及已失效留置權的四種方法,包括根據第25條進行的非爭議登記官註銷,以及有爭議的法院申請,請參閱ATAC LAW關於如何在卑詩省移除建築留置權的指南。
建築留置權時間表:從登記到失效的關鍵日期
卑詩省的建築留置權須經歷五個法定階段,每個階段均設有特定期限:留置權的權利在工程開始或首批物料交付時產生、45天登記期限自實質竣工時起計算、留置權於產權上登記、一年強制執行期限自登記之日起計算(除非業主送達催告起訴通知而縮短至21天),以及正式註銷在留置權失效或爭議解決後清理產權。
| 階段 | 事件 | 期限 | 不作為的後果 |
|---|---|---|---|
| 1 | 權利發生(Attachment):工程開始施工 | 不適用 | 留置權依法自動產生 |
| 2 | 申報期限(The Filing Window):實質竣工、放棄或終止 | 須於45天內向土地產權登記處(Land Title Office)登記留置權 | 留置權永久失效 |
| 3 | 產權負擔(The Charge on Title):留置權已登記於物業產權上 | 登記日起計算執行期限 | 不適用 |
| 4 | 執行程序(Enforcement):於卑詩省最高法院(BC Supreme Court)提起執行訴訟 | 自登記日起1年內 | 留置權依法自動消滅 |
| 5 | 清除產權紀錄(Clearing Title):於土地產權登記處申請註銷 | 無法定期限;留置權失效後隨時均可申請 | 留置權將無限期顯示於產權紀錄上 |
第四與第五階段之間的空隙,正是大多數業主遇到問題之處。一項數月甚至數年前已經失效的留置權,在有人採取申請註銷這一行政步驟之前,仍會繼續顯示於產權之上。認為留置權會自行消失的業主,其想法是錯誤的。卑詩省土地產權及測量局(Land Title and Survey Authority of British Columbia,簡稱LTSA)不會在沒有附具失效證據的正式申請下,自行清理已失效的留置權。
已失效的建築留置權如何影響卑詩省的物業產權
即使留置權的法定權利已依法失效、申索人已無可強制執行的申索,一項仍顯示於產權上的已失效建築留置權,仍會阻礙物業出售、妨礙再融資、觸發產權保險的除外條款,並為業主帶來協商上的障礙。
貸款機構在放款前均要求產權清潔。產權保險公司通常將仍然有效或尚未註銷的押記排除於保障範圍之外。買方及其律師會在完成交易前查核產權現狀證明書(State of Title Certificate),並要求在交割前清理所有押記。一項仍顯示於產權上的已失效留置權,在房地產交易中所造成的實際障礙,與一項仍然有效的留置權並無二致。
移除已失效留置權的成本,取決於該項註銷是否受到爭議。根據該法第25條向登記官提出無爭議的申請,是成本最低的選項,僅須支付登記費用及進行最基本的法律準備。若屬有爭議的註銷——即申索人爭辯強制執行期限尚未屆滿,或聲稱曾經提起訴訟——則須經法院聆訊,提交誓章證據及法律陳詞,並承擔須支付對方訟費的風險。延遲申請註銷的業主,還須承擔申索人聯絡資料日久失效的額外風險,令日後送達申請文件更加困難且成本更高。
保留款發放時間與建築留置權存續期的關係
卑詩省業主須從每筆建築付款中扣起的10%法定保留款(holdback),在實質竣工、放棄或終止後55天,若產權上沒有登記任何留置權,即可發放。保留款的發放日期,是獨立於一年留置權強制執行期限而計算的。
保留款與留置權運行於重疊但各自獨立的時間軸上。實質竣工同時觸發45天留置權登記期限及保留款扣留期。保留款可於留置權登記期限屆滿後發放,即實質竣工後55天(即45天登記期限屆滿後10天),但前提是產權查冊須確認沒有任何留置權登記。業主若在第55天查核產權而未發現任何留置權,即可安全發放保留款,毋須等待一年強制執行期限屆滿。
若留置權在保留款發放前已經登記,保留款資金將維持凍結狀態,直至該留置權獲得解決、清償、以擔保代替,或註銷為止。有關保留款完整法定義務的內容,包括在留置權仍顯示於產權期間提早發放保留款所帶來的後果,載於本所關於卑詩省建築留置權保留款規定的文章。
保留款發放與留置權存續期之間的相互關係,對於正在評估是否應等待留置權申索了結的業主而言十分重要。除非業主將留置權金額存入法院以擔保代替該押記,否則已登記的留置權,無論其存續於產權上的時間是數週、數月,抑或整整一年的強制執行期限,均會令保留款無法安全發放。
建築留置權失效後,可以重新登記嗎?
不可以。一旦卑詩省的建築留置權因強制執行期限屆滿而未曾提起法院訴訟以致失效,該留置權的權利即永久喪失。無論相關債務是否仍未清償,申索人均不得就同一項工程或物料重新登記新的留置權。
該法所創設的是附屬於特定項目及特定工程或物料貢獻的一次性法定權利。該權利必須在45天登記期限內行使,並在一年期限內強制執行。兩項期限均不可續期。任何修改、重新登記或全新登記,均不能使已失效的留置權就同一項申索復活。若在原留置權已解除或失效後,就同一項工程嘗試重新登記留置權,卑詩省法院可能會將此視為濫用司法程序。
留置權已失效的申索人,仍保有透過其他法律途徑追討付款的權利。違約之訴是最常見的替代方案。違約訴訟所產生的是無擔保判決,而非針對物業的押記。已登記留置權所帶來的實際籌碼——即阻止出售及再融資的能力——一旦留置權失效即告喪失。追討違約之訴的成本,通常較及時強制執行留置權更高、更慢,也更不確定。
承建商若在同一物業上根據不同合約履行不同範疇的工程,就每一範疇可能各自擁有獨立的留置權。每項留置權均有其獨立計算的45天登記期限及一年強制執行期限。然而,若整個項目由單一總承包合約管轄,所有工程的45天時鐘通常會自該總承包合約竣工或被放棄時起計算,而不論個別分項工程實際完成的時間。其中一項留置權的失效,不必然影響就不同工程另行獨立登記的留置權。
常見問題
建築留置權在卑詩省會自行失效嗎?
若申索人未能在登記後一年內向卑詩省最高法院提起強制執行訴訟,該留置權的權利將自動失效。產權上的登記則不會自動消失。業主必須根據該法第25條向登記官或法院申請,方能正式註銷並將該留置權從產權現狀證明書中移除。
業主須等待多久,才可申請註銷已失效的建築留置權?
業主可在一年強制執行期限屆滿後立即申請註銷,前提是尚未有任何CPL登記。根據該法第25條提出的申請,須提供證據證明留置權登記已超過一年、期限內未曾提起強制執行訴訟,且該留置權已依該法第33條規定失效。
留置權申索人可否延長卑詩省的一年強制執行期限?
不可以。該法所訂的一年強制執行期限,是卑詩省法院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延長的嚴格法定期限。任何衡平法上的濟助、艱難情況的抗辯,或雙方之間的協商,均不能暫停或重新計算該期限。若申索人未能在留置權登記日起一年內提起法院訴訟並登記CPL,該留置權即永久失效。
建築留置權在有效法院程序進行期間會發生什麼情況?
若申索人在一年期限內提起強制執行訴訟,該建築留置權在法院程序進行期間將繼續顯示於產權上。留置權不會在訴訟待決期間失效。卑詩省建築留置權強制執行的法院程序,視乎複雜程度、文件開示及審訊排期,可能需時數月至數年不等。面對有效留置權強制執行訴訟的業主,可根據該法第24條申請存入擔保,以在爭議解決期間將留置權從產權上註銷。
承建商可否就同一項目多次在你的房屋上登記留置權?
不可以。一旦原有留置權已經失效,承建商不得就同一項目的同一工程或物料再次登記第二項建築留置權。該法就每一項對改良工程(improvement)的工程或物料貢獻,僅創設單一的留置權權利。承建商若在同一物業上根據不同合約履行不同範疇的工程,則就每一範疇擁有各自獨立的留置權,各自擁有獨立計算的45天登記期限及一年強制執行期限。
卑詩省的建築留置權期限嚴格、不可延長,並會對申索人與業主雙方造成永久性後果。無論你需要在一年期限屆滿前強制執行留置權、從物業產權上移除已失效的留置權,還是需要瞭解保留款發放如何與有效的留置權申索相互影響,ATAC LAW的建築留置權律師團隊均可就建築留置權生命週期的每個階段,為卑詩省各地的承建商、分包商、業主及供應商提供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