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留置权法》(Builders Lien Act),SBC 1997, c. 45 规定,卑诗省建筑合约中的相关当事方须按照法律要求保留规定比例的款项作为保留款(holdback)。该保留款形成受法律保护的资金,用于保障未获支付工程款或材料款的承建商、分包商、工人及供应商。卑诗省的保留款制度适用于众多与土地改良工程有关的合约,从住宅装修到大型商业开发项目均可能涉及。
如您是卑诗省建筑项目的业主、总承包商(General Contractor)或分包商(Subcontractor),无论合约是否明确提及保留款,都可能受到《建筑留置权法》相关规定的约束。如您对保留款义务或权利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卑诗省建筑法律师。
卑诗省《建筑留置权法》下的保留款是什么?
保留款(holdback)是建筑合约中依法需要从相关付款中保留的一部分款项。根据《建筑留置权法》,该保留款用于保障留置权申索人的权益,使其在未获支付工程款或材料款时,可以根据法律主张相关权利。
保留款制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建筑项目通常涉及层层相扣的合约链。业主与总承包商订立合约,总承包商再与分包商订立合约,分包商再与分项承包商及供应商订立合约。合约链中的任何一方,都可能完成工程却未能收到应付的款项。保留款制度旨在为未获付款的相关方提供一定的财务保障,即使业主已经向总承包商支付款项,仍可能存在可供追讨的保留款。
保留款并非单纯的自愿扣款或合约谈判事项,而是由法律规定的义务。具体适用范围及计算方式取决于《建筑留置权法》的相关规定。
《建筑留置权法》(Builders Lien Act),SBC 1997, c. 45 的完整法例文本可直接从 BC Laws 获取。有关该法例的适用范围、留置权及申报程序的详细说明,请参阅 ATAC LAW 有关卑诗省《建筑留置权法》的指南。
保留款须从何人身上扣留?
《建筑留置权法》规定,在适用的建筑合约及分包合约下,相关责任方须按照法律要求保留保留款。
无论承建商或材料供应商是在卑诗省还是省外经营,只要相关工程或材料涉及卑诗省的土地改良工程(improvement),均可能涉及《建筑留置权法》的规定。改良工程可以包括新建工程及维修工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向项目提供服务或劳动力的人士都属于需要被扣留保留款的对象。《建筑留置权法》第4条对不得从其付款中扣留保留款的特定人士作出了规定,包括工人(worker)、建筑师(architect)及工程师(engineer)。因此,具体是否需要扣留保留款,应根据相关合约关系及法例规定确定。
个别工人如属于《建筑留置权法》下的 worker,而并非 contractor 或 subcontractor,不应从其工资中扣留10%作为建筑留置权保留款。
卑诗省要求扣留多少保留款?
《建筑留置权法》规定,在适用的合约下,保留款一般为相关付款所涉及金额的至少10%,具体计算须按照法例规定进行。
10%的计算基础涉及以下两者中金额较高者:
(a) 根据合约,在相关付款期间实际提供的工程或材料价值;或(b) 根据合约价款已经支付的金额。
这意味着,保留款的计算基础不能通过人为压低已完成工程或已提供材料的价值来减少。
例如,如果总承包商就某个月已经完成的价值为 $200,000 的工程向业主开具发票,按照适用的10%保留款要求,业主可能需要保留 $20,000,并支付 $180,000。该 $20,000 将按照法例规定保留,直至满足发放条件。
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合约链的下一层。例如,如果总承包商根据分包合约向水管分包商支付 $60,000,则适用的保留款可能为 $6,000。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建筑留置权保留款并不是从工人的工资中扣除。《建筑留置权法》并不要求雇主从工人的工资中扣留10%。保留款制度适用于相关合约付款,而不是雇佣收入。符合条件的工人则可以通过建筑留置权制度,就未获支付的工资主张相关权利。
卑诗省由谁负责扣留保留款?
保留款义务可以贯穿建筑合约链的不同层级。业主可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从总承包商的付款中保留相应款项,总承包商则可能需要从分包商的付款中保留相应款项,而分包商亦可能需要在其下一级合约关系中履行相应的保留款义务。
《建筑留置权法》对“owner”的定义较为广泛,具体是否属于法例下的业主,需要根据相关土地权益、工程安排以及法例规定判断。这可能涉及进行住宅装修的个人业主、房地产开发商、公司、市政府以及其他持有相关土地权益的主体。
与业主直接订立合约的总承包商,在适用情况下需要按照《建筑留置权法》从相关分包商的付款中保留保留款。分包商在适用情况下亦可能需要对其下一级的分项承包商履行相应义务。
有关卑诗省建筑项目中不同层级人士是否属于留置权申索人的详细说明,请参阅有关在卑诗省申报建筑留置权的完整指南。
卑诗省何时可以发放保留款?
根据《建筑留置权法》第8条,在签发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完工证明书)的情况下,相关合约或分包合约的 holdback period 一般在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签发后55天届满。如果没有适用的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则法例规定的55日期限通常从相关总合约完成、放弃或终止,或改良工程完成或放弃之日起计算。
这里需要特别区分:
45天通常是 Claim of Lien(留置权申索)的申报期限,而55天是 holdback period(保留款期限)。
如果已经有人在适用期限内登记 Claim of Lien,保留款的发放可能受到影响。根据《建筑留置权法》,在满足法例规定的条件之前,不应仅因为45天期限已经过去,就自动认为保留款可以立即发放。
因此,在发放保留款之前,相关当事方应确认是否存在已经提交的留置权申索,以及是否存在针对保留款的法律程序。必要时,应通过 Land Title and Survey Authority of British Columbia(LTSA)进行正式业权查册,并取得适当的法律意见。
如果已经登记留置权,并且需要在发放保留款前处理该留置权,则应按照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程序。
什么是实质完工?为什么如此重要?
《建筑留置权法》规定,如果改良工程或其重大部分已经可以使用,或正在按照其预定用途使用,则该改良工程可能被视为已经完成(completed)。对于合约或分包合约,《建筑留置权法》还规定了 substantial performance(实质履行)的相关标准。
实质完工并不一定意味着所有工作已经百分之百完成。建筑项目可能在仍有少量缺陷需要修复、部分收尾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已经达到法例所规定的完成或实质履行标准。
《建筑留置权法》第7条规定了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的相关程序,并规定由 payment certifier(付款认证人)处理相关证明。在合约指定建筑师、工程师或其他负责付款认证的人士的情况下,该人士可能承担相应职责;在没有指定人士的情况下,法例亦规定由业主或业主与承建商共同处理特定情况。
因此,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对确定相关法定期限非常重要。
在没有签发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的情况下,《建筑留置权法》第1条提供了确定合约是否 substantially performed(实质履行)的计算标准。当完成或纠正剩余工程所需的成本不超过以下金额时,可以符合该标准:
(a) 合约价首 $500,000 的3%;(b) 接下来的 $500,000 的2%;及(c) 其余合约价款的1%。
这通常被称为“3-2-1规则”。剩余工程实际需要多少费用,有时会成为建筑争议及诉讼的焦点。因此,在适当情况下,及时取得并保存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等相关文件,可以减少日后有关日期及工程完成程度的争议。
当实质履行或工程完成日期存在争议时,其后果可能同时影响留置权申报期限及保留款发放时间。
卑诗省的保留款要求可以降低或豁免吗?
10%的保留款最低要求属法定要求,不能通过合约降低或豁免。业主与承建商之间任何协议将扣留款项的比例降至10%以下,均根据《建筑留置权法》属无效。保留款的存在,是为了保障整个合约链中的留置权申索人,而合约链上层各方不能通过合约排除这项保障。
这项保障是有意为之的。总承包商及业主不能私下协议将保留款订为5%,因为这样会削减供分包商、分项承包商及供应商(他们拥有独立的留置权)追讨的基金。该法例将所有潜在留置权申索人的利益,置于合约链顶端各方偏好之上。
有一项有限的例外情况:部分保留款发放。当建筑项目中一个明确可分割的部分达致实质竣工后,该部分的保留款可于该部分的留置权期届满,并确认业权清洁后发放。这须确保有关工程确实可分割、完工情况有纪录可查,并已进行业权查册。部分发放并不适用于已融入整体项目结构的工程。
尽管如此,我们间中亦会被要求拟备排除保留款制度的合约。在使用此类合约时,须就可能出现的留置权申报所带来的后果订立特别条款。
若未有扣起保留款,会有什么后果?
未有扣起法定10%保留款的业主,会丧失《建筑留置权法》的法定保障,并须就本应扣起的款项,对留置权申索人承担个人责任。风险在于须支付两次款项:一次支付予总承包商,另一次则须支付予申报留置权的未获付款分包商及供应商。
「支付两次」的情况,是不遵守保留款规定最重大的后果。若业主在未扣起保留款的情况下,向总承包商支付全数合约款项,而该总承包商未有支付其分包商,该等分包商仍保留其对该物业的留置权。由于并无保留款基金可用以清偿其申索,业主便没有任何法定保障。业主可能须在已支付予总承包商的款项之外,另行直接支付已留置的金额。
扣起保留款的义务,会在建筑合约成立并开始付款的一刻自动产生。该法例并不要求各方在合约中提及保留款,该项义务方会适用。不知悉该法例并非抗辩理由。
未有从其分包商身上扣起保留款的承建商,在其合约链层级中亦面对相同的风险。除保留款义务外,该法例亦就建筑项目所收取的款项,设立法定信托义务。这些信托义务属相关但独立的机制,详载于卑诗省建筑信托申索的相关内容。
保留款如何保障卑诗省的留置权申索人
对于执行卑诗省建筑工程但未获支付款项的承建商、分包商、工人及供应商而言,保留款是最主要的财务后盾。它建立了一项受保护的基金,供留置权申索人追讨,此基金独立于总承包商的一般资产,亦独立于物业的全部价值。
对未获付款的分包商或供应商而言,保留款基金是最直接的追讨途径。留置权申索人毋须向可能已无力偿债的总承包商追讨判决,而可将其申索连系至业主所持有的保留款基金。该基金正是为补偿项目中未获付款的各方而设,并受到保护,不受总承包商的债权人所影响。
这项保障,只有在保留款确实已被扣起的情况下方能发挥作用。若保留款从未被扣起,或提早发放,留置权申索人便面对更为艰难的追讨途径。他们或许仍可通过信托申索、就保留款提出留置权(即所谓「Shimco留置权」)、向未有扣起保留款的一方提出个人责任申索,或直接提出诉讼,惟这些补救方式,均较就一项妥善维持的保留款基金提出申索更为昂贵,亦更不确定。
若您正处于保留款争议的任何一方,不论是以业主身份抗辩留置权申索,或是以承建商或分包商身份追讨款项,在保留款期结束前征询法律意见,均可保障您的地位。ATAC LAW的建筑法律师就留置权、保留款义务及建筑付款追讨事宜,向卑诗省各地的业主、承建商及分包商提供意见。
常见问题:卑诗省建筑留置权保留款
卑诗省《建筑留置权法》下,保留款何时可发放?
卑诗省的保留款,可于留置权保留款期届满后发放,该期限为自实质竣工证明书所记录日期起计55日。在发放前,持有款项的一方须通过LTSA进行业权查册,以确认该物业并无留置权登记。若业权在第55日仍属清洁,发放即属合法。若业权上有任何留置权,保留款不能亦不应在该留置权解除或撤销前发放。
10%保留款要求是否适用于卑诗省的住宅项目?
适用。《建筑留置权法》适用于卑诗省所有与土地改良工程有关的合约,包括住宅装修及新屋建筑。与总承包商订立合约进行住宅装修的屋主,即属该法例下的「业主」,须就每笔付款扣起10%作为保留款。住宅与商业项目之分,并不会改变保留款义务。
若总承包商未有从分包商身上扣起保留款,会有什么后果?
未有从分包商身上扣起保留款的总承包商,会丧失该法例原本提供的保障,并须就本应扣起的款项,对留置权申索人承担责任。若该分包商未获付款并申报留置权,总承包商便不能指向任何保留款基金作为付款来源。总承包商须就未获支付的全数金额,直接承担财务风险。未有扣起保留款,亦可能引致该法例下的信托申索责任。
卑诗省的保留款可否在项目全部完工前,分阶段发放?
可以,惟仅限于有限情况。《建筑留置权法》容许在项目中一个真正可分割的部分达致实质竣工、该部分的留置权期已届满,并经业权查册确认该部分并无留置权登记时,作出部分保留款发放。有关工程须真正属可分割且独立,而非仅属相互依赖的整体建筑工程中已完成的一个阶段。部分发放并不适用于构成连续改良工程一部分、且各阶段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关系的工程。
保留款制度在卑诗省于何时、何地不适用?
存在若干独特情况,令《建筑留置权法》或其部分条文,对卑诗省的项目并不适用。其中一种情况,是土地并未于土地产权登记处登记,这常见于皇室土地及原住民土地,有时亦见于租赁土地。另一种留置权不适用的情况,是与公共道路工程有关的工作。还有一种情况,是与联邦工程有关的任何工作,包括机场、铁路,以及如输油管道等跨省工程。这意味着承建商在这些情况下工作时,应格外谨慎,确保在合约中采用正确的条款,以保障在业主未付款时的自身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