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總價合約就項目範圍內所述的全部工程訂立單一、預先確定的價格,簽署此類合約的承包商不能單方面提高該價格。在卑詩省,固定總價合約佔住宅裝修及新建工程合約的大多數。當承包商試圖收取超出協議金額的費用時,業主的權利取決於合約條文、額外工程的性質,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變更指令。ATAC LAW的建築訴訟律師經常在溫哥華、本拿比、素里及低陸平原地區處理此類爭議。
何謂建築業中的固定總價合約?
固定總價合約是一種建築協議,承包商承諾以單一固定總額完成所有界定的工程,而不論項目實際產生的成本為何。承包商承擔財務風險:若材料成本高於預期,或項目所需時間超出計劃,承包商須自行承擔該等額外開支。業主則自合約簽署當日起,即享有價格確定性的好處。
在加拿大建築法中,「固定總價」(lump sum)一詞與「議定價格」(stipulated price)可互換使用。兩者所描述的合約結構相同:承包商同意以單一、不可調整的總額,交付界定範圍的工程。這種定價模式在卑詩省的住宅及中型商業建築中佔主導地位,因為它為業主提供預算確定性,並將成本管理的責任交予承包商。
由加拿大建築文件委員會(Canadian Construction Documents Committee)發佈的CCDC 2議定價格合約(CCDC 2 Stipulated Price Contract),是加拿大最廣泛使用的固定總價安排標準格式。CCDC 2界定承包商的義務,即以訂明總額完成合約文件所述的全部工程。合約文件通常包括協議本身、一般條款、圖則、規格,以及合約簽訂前發出的任何補充文件。
- 固定總價合約必須精確描述項目範圍。含糊或不完整的範圍描述,正是充斥卑詩省各法院的爭議根源。範圍描述越詳盡,承包商就越難以爭辯某些工程不屬於協議價格之內。應予以界定的具體事項包括:
- 材料、裝修及產品規格
- 人工類別及行業職責
- 場地平整及拆卸要求
- 許可證申請及檢驗協調
- 項目時間表、里程碑及完工日期
- 清潔、廢料清運及場地復原義務
以一段簡短的範圍描述簽署固定總價合約的業主,簽下的是一場爭議,而非一份建築協議。
固定總價、固定價格與成本加成:卑詩省建築合約比較
固定總價合約與固定價格合約實際上是名稱不同、性質相同的安排,而成本加成合約則將財務風險由承包商轉移至業主。卑詩省的住宅及商業物業業主在承包建築工程時,通常會遇到四種主要的定價方式。
| 合約類型 | 價格結構 | 風險承擔方 | 最適用情況 |
|---|---|---|---|
| 總價合約(Lump Sum/固定價格) | 就所有訂明工作訂定單一總價 | 承包商 | 設計詳盡、範圍明確界定的項目 |
| 成本加成合約(Cost Plus/計時計料) | 實際成本另加百分比或固定費用加成 | 業主 | 範圍不確定的項目、分階段翻新、緊急維修 |
| 單價合約(Unit Price) | 按工作單位訂定費率(例如每平方呎、每延米) | 共同承擔 | 最終數量為估算但可能有所變動的項目 |
關鍵區別在於風險分配。在固定總價安排下,若實際成本低於合約價格,承包商可獲利;若成本超出,則須自行承擔損失。在成本加成安排下,業主須支付項目的實際成本,而承包商則賺取有保證的利潤率。許多業主選擇固定總價,正是因為它消除了成本加成模式所帶來的無上限成本風險。卑詩省《建築留置權法》(Builders Lien Act)的保留款義務同樣適用於所有這些合約類型,不論總承包商與業主之間如何安排定價結構,均保障分包商及供應商的權益。
建築報價在卑詩省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業主接受建築報價,且雙方均表現出建立合約關係的意圖時,該報價在卑詩省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論協議是以書面還是口頭方式訂立。卑詩省法院一貫裁定,經明確接受的詳盡書面報價,即使沒有正式的建築協議文件,亦構成可強制執行的合約。
三項要素可構成卑詩省具約束力的建築合約:要約(報價)、承諾(業主的批准,不論以簽署或口頭方式表達),以及約因(以建築工程換取付款)。特別是,可強制執行的建築合約一般亦須就建築性質、完工時間表及價格達成協議。(Hodder Construction (1993) Ltd. v. Topolnisky, 2021 BCSC 666)標題為「估算」而非「報價」的文件,其約束力可能較低,視乎其文字內容而定。若估算文件註明「價格可能變動」,法院可能將其視為邀約談判,而非確定的要約。若雙方同意的估算文件載有具體數量、固定金額及界定範圍,法院或會不論其標題為何,將其視為具約束力的報價。
卑詩省《商業行為及消費者保障法》(Business Practices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為住宅消費者提供額外保障。根據此法例,承包商就住宅裝修提供書面報價後,若未取得業主對範圍變更的書面同意便試圖收取較高金額,除須面對民事索償外,亦可能承受監管後果。業主在授權開工前,應以書面方式確認任何定價文件屬確定、具約束力的報價,還是初步估算。
承包商在何種情況下可合法收取超過報價的款項?
承包商只有在業主批准書面變更指令、出現任何合理承包商均無法預見的不可預見地下或隱蔽狀況,或業主要求超出原有範圍的額外工程時,才可收取超過原有固定總價的款項。
變更指令是調整固定總價合約價格的主要機制。卑詩省建築法下有效的變更指令須具備四項要素:變更工程的書面描述、成本影響(增加或減少)、任何時間表影響,以及業主的書面授權。「就照做額外工程」這類口頭協議,會為雙方帶來執行方面的問題。承包商若憑口頭批准便進行額外工程,可能喪失收取該工程款項的權利;業主若以口頭方式批准額外工程,則可能須承擔超出預期的費用。
不可預見狀況則呈現更複雜的情形。若裝修承包商拆開牆壁後發現建築圖則中未有標示的霉菌或石棉,該補救工程的費用便超出原有範圍。標準CCDC合約包含「隱蔽或未知狀況」條款,當已記錄的場地狀況與合約文件所述不符時,該條款容許承包商就價格作出調整。卑詩省的建築留置權保留款要求,仍適用於經調整後的合約金額。
業主要求的額外項目亦可作為加價的理由。若業主要求承包商增建一間原有計劃並未包含的浴室,承包商有權就該工程獲得報酬。對業主而言,關鍵的保障在於文件記錄:每一項額外工程均須以書面記錄、在動工前訂價,並須經業主在開工前簽署。承包商若進行未經要求的工程並就此開立發票,在固定總價協議下並無合約上的收款權利。
若承包商在固定總價合約下超收費用,應如何應對?
業主若收到超出固定總價合約金額、又沒有有效變更指令支持的發票,有權就爭議金額拒付款項、要求書面解釋,並採取包括調解、仲裁或訴訟在內的法律補救措施。
第一步是整理文件記錄。收集原有合約或報價、所有往來記錄(電郵、短訊、書面通訊)、項目期間已簽署的每一份變更指令、已收到的發票,以及已完成工程的照片。這套證據將構成任何爭議解決程序的基礎,並確立協議金額與實際被收取金額之間的差距。
第二步是向承包商發出正式書面通知。當中應載明協議價格、指明爭議金額、引述規管定價的具體合約條款,並訂立合理的書面回覆期限。此通知可建立文件記錄,加強業主日後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的地位。
若承包商尚未獲全數付款,業主可根據卑詩省《建築留置權法》的申報程序行使保留款權利,並保留法定的保留款金額。若承包商威脅提出建築留置權申索,業主應了解留置權申報有嚴格的期限限制:在大多數住宅個案中,須於合約完工、終止或棄置之日起45日內申報。保留款本身則是另一項獨立義務:卑詩省法律規定業主須保留每期進度付款的10%,直至合約完工後55日為止,以便為未獲付款的分包商及供應商提供財務緩衝。
就5,000元以下的爭議,卑詩省民事解決審裁處(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處理與建築相關的索償。就5,001元至35,000元之間的爭議,卑詩省小額索償法庭(BC Small Claims Court)為適當的審理場所。就超過35,000元的爭議,卑詩省最高法院擁有管轄權。每個審理場所均有不同的申報要求、舉證標準及時限。在選擇審理場所前,業主應審閱合約中是否有強制性的爭議解決條款。許多固定總價合約要求雙方須先嘗試私下解決,才可提出法院訴訟。
建築調解及商業仲裁,為法院訴訟提供更快捷、私密的替代方案。調解讓雙方在中立促導員的協助下協商和解,而仲裁則由私人裁決人作出具約束力的裁決。兩種程序均可保障保密性,通常在數週內即可解決,而非法院訴訟所需的數月甚至數年。ATAC LAW的建築訴訟團隊,會根據合約條款、爭議金額及文件證據的強弱,就業主及承包商所適用的最有效解決途徑提供意見。
常見問題
固定總價合約與固定價格合約是否相同?
固定總價合約與固定價格合約是名稱不同、性質相同的安排。兩者均就項目範圍所界定的全部建築工程訂立單一預先確定的價格。加拿大建築文件委員會就相同結構使用「議定價格合約」一詞。不論名稱為何,承包商均承擔成本超支的風險,業主只需支付協議金額,除非有效的變更指令對價格作出修改。
在卑詩省,承包商可否在簽署固定總價合約後加收費用?
承包商只可透過業主在額外工程開始前批准的書面變更指令,就固定總價合約加收費用。加價的有效理由包括業主要求的範圍增加、根據合約未知狀況條款所記錄的不可預見隱蔽狀況,或建築規範或許可條件更新所要求的變更。承包商若在沒有經簽署的變更指令下加收費用,在卑詩省法律下並無收取該額外金額的法律權利。
在卑詩省建築法中,報價與估算有何分別?
報價是一項一經業主接受即具法律約束力的確定價格要約。估算則是預期成本的概略計算,通常載有保留調整最終價格權利的字句。卑詩省法院會審查文件的實際內容,而非其標題:載有具體價格、固定數量及界定範圍的「估算」,可能會被視為具約束力的報價。業主應在授權開工前,以書面方式確認定價文件是確定報價還是初步估算。
若承包商的發票超出報價金額,在卑詩省應如何提出爭議?
向承包商發出書面通知,指明協議價格、爭議金額,以及規管定價的合約條款。就爭議部分拒付款項,同時繼續支付任何無爭議的金額。收集原有合約、所有已簽署的變更指令、發票、往來通訊及已完成工程的照片。若爭議仍未解決,可向卑詩省民事解決審裁處(5,000元以下)、小額索償法庭(5,001元至35,000元),或卑詩省最高法院(超過35,000元)提出申索。建築律師可就合約條款是否要求在提出法院訴訟前先進行調解或仲裁提供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