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卑詩省,當承包商未能履行、交付有瑕疵的工程、放棄項目,或違反建築協議的重大條款時,即構成承包商違反合約。視乎違約的性質,未違約的一方有權申索補償性損害賠償(例如修正瑕疵的「補救成本」(cost to cure))、因根本違約而終止合約、就該物業提出建築留置權,或就承包商所登記的任何建築留置權提出反申索。
卑詩省的建築爭議受普通法合約原則、卑詩省最高法院民事訴訟規則,以及《時效法》(Limitation Act)所規管,而《時效法》就違約發現之日起計,訂立兩年的基本時效期。無論你是面對未完成工程的業主、面臨成本超支的發展商,抑或就不當終止申索作出抗辯的承包商,ATAC LAW的建築合約律師均在卑詩省各地,代表違約爭議雙方的當事人。
在卑詩省,甚麼是承包商違反合約?
當建築協議的一方未能履行重大義務、履行時有缺陷,或全面拒絕履行該協議時,卑詩省的承包商違反合約即告成立,令未違約的一方有權索取損害賠償,並在嚴重情況下,有權將合約視為已告終止。
卑詩省法院會透過以下四項要素,分析違反合約的申索:
(1) 雙方之間存在有效的合約;
(2) 原告已履行或已準備好履行其在合約下的義務;
(3) 被告未能履行合約的重大條款;及
(4) 原告因被告的失責而蒙受損害。
合約毋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卑詩省法律承認就建築工程訂立的口頭合約及默示合約。一項就翻新廚房而訂立、並經短訊及部分履行所確認的口頭協議,所產生的合約義務,與一份已簽署的標準格式合約並無二致。協議的形式只影響在審訊中舉證其條款的難度,而不影響合約本身的存在。即使未有明文訂明,卑詩省法院亦經常將某些條款——例如工程須以「良好及具工藝水準的方式」履行——默示納入建築合約之中。
違反合約與承包商疏忽是兩項截然不同的法律申索。疏忽申索須證明承包商負有謹慎責任、違反該標準,並造成可預見的損害。違反合約申索則須證明承包商未能做到合約所要求的事項。兩項申索均可源於同一組事實,卑詩省法院容許當事人在同一宗程序中同時提出此兩項申索,但其法律要素及可得的補救均有所不同。
卑詩省建築工程中常見的承包商違反合約類型
在卑詩省的建築項目中,最常見的承包商違反合約情況包括:在項目完成前放棄工程、未能達到協定的完成日期、進行有缺陷或未達標準的工程、未經授權偏離協定的工程範圍,以及未經批准而超出合約價格。
放棄工程。承包商若在完成工程範圍前擅自離場,即構成拒絕履行的違約(repudiatory breach)。業主有權將合約視為已告終止,並聘請替代承包商。損害賠償包括超出原合約價格的完工成本,加上延誤成本及任何相應損失(例如租金收入損失或臨時居所開支)。至為關鍵的是,若承包商放棄項目時尚未達到「實質履行」(substantial performance)的門檻,其登記建築留置權的權利可能因而喪失。
延誤。若合約訂明「時間為要素」("time is of the essence"),則承包商未能於協定日期完成工程即屬違約。若合約並無訂明「時間為要素」,業主通常須先向承包商發出完成通知書(notice to complete),給予合理的最後期限,方可將延誤視為拒絕履行的違約。建築合約通常載有違約金條款(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就每延誤一天訂定固定金額。若無違約金條款,未違約的一方須證明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瑕疵工程。未達規格、建築規例要求,或行業標準的工程即構成違約。在卑詩省,修復成本是就瑕疵工程計算損害賠償的標準方式。有關基於工藝質素的具體申索,請參閱ATAC LAW有關在加拿大就欠佳工藝控告承包商的文章。
範圍偏離。承包商若在未有簽署變更指示(change order)的情況下,進行超出協定範圍的工程,即屬違約。業主一般毋須就未經授權的額外工程負責,除非業主已明確默許有關變更。相反,承包商若未經授權而略去合約所訂的工程,即屬未能交付所承諾的事項。
成本超支。在固定價格合約下,承包商須承擔成本上升的風險。承包商若在沒有有效變更指示的情況下,要求超出協定固定價格的額外付款,即屬違反合約的定價條款。在成本加成合約下,違約通常發生於承包商未能提供適當的帳目,或超出保證最高價(Guaranteed Maximum Price,GMP)條款的情況。
卑詩省承包商違反合約的補救方法
在卑詩省,就承包商違反合約而言,主要的補救方法包括:補償性損害賠償(最常見)、因根本違約而終止合約、實際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在建築業中甚為罕見),以及就未獲付款的承包商而言,根據《建築留置權法》(Builders Lien Act,「該法」),向業主提出信託申索(trust claim)或建築留置權。
補償性損害賠償旨在令未違約的一方,處於合約若獲正確履行時本應處於的財務狀況。就一名面對承包商放棄項目的業主而言,此金額等同於聘請替代承包商完成工程的成本,減去仍欠原承包商的任何款項。就瑕疵工程而言,損害賠償等同於將工程修復至合約標準所需的成本。在此兩種情況下,未違約的一方均負有減輕損失的責任(duty to mitigate),即須採取合理步驟將其損失減至最低,例如就完工工程取得多份報價。
終止合約。若一方面對根本違約——即觸及合約根本,並令未違約的一方實質上喪失合約絕大部分利益的違約——該方有權將整份合約終止。終止合約可令雙方均獲解除日後的義務。未違約的一方保留就終止前所蒙受損失索取損害賠償的權利。作出終止的決定帶有風險:若法院其後裁定該項違約並非根本性質,則作出終止的一方本身即屬不當終止的違約方,並可能須就餘下工程的利潤損失向承包商負責。
實際履行是法院頒令要求違約一方履行合約。卑詩省法院在建築爭議中甚少頒授實際履行的命令,因為監督承包商持續進行的工程並不切實可行,而損害賠償已足以充分補償受害一方。
建築留置權。當違約情況為業主或總承包商未有付款時,未獲付款的一方有權根據該法,就該物業登記建築留置權。建築留置權可將債務附加於業權之上作為擔保,並產生即時的實際壓力,這與合約損害賠償申索須經數月甚至數年後方能取得無擔保判決有所不同。相反,面對因瑕疵工程而被登記留置權的業主,可主張法律上的抵銷(set-off),聲稱其欠承包商的款項應扣減修正承包商違約行為的成本。
卑詩省建築違反合約申索中的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卑詩省法院會採用三種類別計算建築違反合約的損害賠償:期望損害賠償(expectation damages)(旨在令受害一方處於合約若獲履行時本應處於的相同財務狀況的標準計算方式)、信賴損害賠償(reliance damages)(用以償還受害一方因預期合約而招致的成本),以及返還性損害賠償(restitutionary damages)(違約一方所獲得利益的價值)。減輕損失的責任會限制此三種類別的損害賠償,而原告一般須在期望損害賠償及信賴損害賠償兩者之間擇一,以避免雙重賠償。
期望損害賠償旨在令未違約的一方,回復到工程若獲全面履行後本應處於的預期狀況。就業主而言,此通常指完成或修復工程的成本,加上任何相應損失,例如租金收入損失、倉存成本,或延誤期間的臨時居所開支,惟該等損失須為合約簽訂時可預見者。就遭業主不當終止合約的承包商而言,期望損害賠償包括承包商本應就餘下工程賺取的利潤。
信賴損害賠償是就未違約的一方因信賴合約而支付、其後卻付諸東流的金錢作出補償。因違約而變得毫無價值的許可證費用、建築圖則、物料購置,以及前期準備成本,均可作為信賴損害賠償予以追討。當利潤損失過於臆測而難以證明時,當事人往往會轉而追討此類賠償。
返還性損害賠償旨在防止不當得利。若承包商在違約前已完成部分工程,則業主已從中獲得利益。即使合約已告終止,承包商亦有權就已完成工程的合理價值取得付款。相反,若業主已就承包商從未履行的工程預先付款,業主則有權就多付的款項取得返還。
減輕損失的責任,要求未違約的一方採取合理步驟以減少其損失。發現工程有瑕疵的業主,不能拖延數月才尋求修復,然後就本可透過及時行動而避免擴大的損害,索取全數成本。
在卑詩省最高法院提出違反合約訴訟的程序步驟及成本,載於ATAC LAW有關如何在卑詩省控告承包商的指南。合約的類型——不論是固定價格、成本加成,抑或單價合約——均會影響法院衡量預期利益及計算損失的方式。由加拿大建築文件委員會(Canadian Construction Documents Committee,CCDC)發布的標準格式建築合約,載有在承包商因故被終止合約時,計算完工成本及延誤損害賠償的特定條文。
卑詩省建築合約中的根本違約及免責條款
當承包商未能履行的情況觸及合約根本,並令另一方實質上喪失該協議絕大部分利益時,即構成根本違約。許多卑詩省的建築合約載有免責條款(exclusion clause)或責任限制條款,旨在將承包商的責任上限限定於特定金額,或保險保障的價值。此等條款的可強制執行性,須視乎加拿大最高法院所確立的三步測試而定。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Tercon Contractors Ltd.訴British Columbia (Transportation and Highways)案,2010 SCC 4中,就建築範疇內免責條款的可強制執行性作出處理。Tercon框架廢除了舊有的根本違約原則,改以三步分析取代:(1) 就解釋而言,該免責條款是否適用於該項違約的情況(例如濫用不對等的議價能力)?(2) 該條款在合約訂立時是否屬不合情理(unconscionable)?(3) 是否存在凌駕性的公共政策理由拒絕強制執行該條款(例如涉及刑事活動或欺詐)?
在卑詩省的建築爭議中,免責條款若措辭清晰並通過Tercon測試,即推定為可強制執行。加拿大最高法院近期在Earthco Soil Mixtures Inc.訴Pine Valley Enterprises Inc.案,2024 SCC 20中的指引強調,當事人必須使用清晰且直接針對其擬否定或更改的條件內容的措辭。承包商若載有將責任限制於合約價格的條款,一般會受該限制所約束,除非業主能證明該條款屬不合情理——這在商業建築中是一項極高的門檻。相反,措辭含糊或過於廣泛的免責條款,則面臨較高的風險,會被從嚴解釋,並對草擬該條款的一方作出不利的解讀。
CCDC標準格式合約是加拿大最廣泛採用的建築合約範本,載有關於違約、通知規定、爭議解決,以及終止權利的詳細條文。CCDC 2(訂明價格合約)就發出違約通知、終止前的補救期,以及承包商因故被終止合約時完工成本的計算,訂有具體程序。採用標準格式建築合約的當事人,可受惠於一套結構化的框架,減少就何謂違約,以及各階段可得補救方面的含糊之處。
卑詩省建築違反合約申索的時效期
在卑詩省,就承包商違反合約申索而言,基本時效期為由申索人發現,或理應合理地發現該項違約之日起計兩年。而終極時效期則為由引致該申索的作為或不作為起計15年,不論違約於何時被發現。
此兩項期限均由《時效法》訂定。兩年的基本期限採用「可發現性」(discoverability)標準。計算期限的時鐘,始於申索人知悉,或處於申索人位置的合理人士理應知悉以下事項之時:
已發生損傷、損失或損害;
該項損傷、損失或損害是由被告的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或促成;及
提起法院程序是尋求補救的合適方式。
就隱藏於牆身之後、地板之下,或地底的瑕疵工程而言,發現之日為該瑕疵變得明顯,或檢驗揭示問題之時,而未必是工程完成之時。
15年的終極時效期訂立了一個絕對的外部界限。即使瑕疵隱藏達14年之久,申索人仍須在原始違約發生後15年內展開訴訟。逾15年後,不論發現於何時,該申索均因時效屆滿而不得再行提出,除非被告蓄意隱瞞該瑕疵,或涉及欺詐。
合約通知條文。建築合約通常載有特定的通知條文,要求未違約的一方須在指定天數內(在CCDC格式合約中通常為5至10個營業日)通知另一方有關違約情況。若申索人未能在合約所訂的期限內發出通知,即使其仍充分處於兩年的法定時效期之內,亦可能在法律上被禁止就該特定事件提出申索。
建築留置權期限。就面對未獲付款的承包商而言,該法就登記留置權另訂有45天的登記期限。留置權期限與《時效法》所訂的期限各自獨立運作。承包商若錯過45天的留置權登記期限,仍保留在兩年時效期內提出違反合約申索的權利,但會喪失建築留置權此項有擔保的補救,以及附加於業權押記所帶來的實際議價能力。留置權一經登記,該法要求申索人須於一年內展開訴訟並登記待決訴訟證書(CPL),否則該留置權即告失效。
常見問題
在卑詩省,若沒有書面協議,可否就違反合約控告承包商?
可以。卑詩省法院承認就建築工程訂立的口頭合約及默示合約。經行為、短訊、電郵,或部分履行所確認的口頭協議,可產生具強制執行力的合約義務。欠缺書面合約,會令舉證具體條款變得較為困難,但並不妨礙提出違反合約申索。原告須證明各方所議定的事項、承包商未能履行,以及損害是由該項失責所造成。
在卑詩省,承包商違反合約與承包商疏忽有何分別?
違反合約須證明承包商未能履行合約的特定條款。疏忽則須證明承包商負有謹慎責任、未達適用標準,並造成可預見的損害。兩項申索均可源於同一項有瑕疵的工程。安裝了會漏水的屋頂的承包商,可能已違反交付防水屋頂的合約,亦可能在安裝方法上有所疏忽。卑詩省法院容許在同一宗程序中提出此兩項申索,但就同一損失,不得獲得雙重賠償。
在卑詩省,業主可否就任何違約情況終止建築合約?
不可以。只有觸及合約根本、令未違約的一方實質上喪失絕大部分利益的根本違約,方賦予因故終止的權利。輕微違約僅令未違約的一方有權索取損害賠償,而不賦予終止合約的權利。
因輕微違約而終止合約,會令作出終止的一方,面臨因不當終止而遭反申索的風險。在終止合約之前,應先評估該項違約是否屬根本性質,以及合約是否載有須先予遵循的通知及補救條文。此外,亦應查核合約是否載有「因便利而終止」("Termination for Convenience")條款,該條款或容許業主毋須證明違約,即可終止合約,惟業主須就已完成的工程及撤場成本向承包商付款。
在卑詩省,我有多長時間可就違反合約控告承包商?
《時效法》訂立由發現或合理可發現違約之日起計兩年的基本時效期,以及由引致該申索的作為或不作為起計15年的終極時效期。就建築工程中隱藏的潛在瑕疵而言,兩年的計算期由發現瑕疵之時起計,而未必是工程完成之時。逾15年後,不論瑕疵於何時被發現,該申索均因時效屆滿而不得再行提出,除非被告蓄意隱瞞該瑕疵,或涉及欺詐。
在卑詩省的建築合約中,承包商可否限制其就違反合約所負的責任?
可以,可透過有效的免責或責任限制條款達致此目的。卑詩省法院會強制執行此等條款,惟前提是該等條款措辭清晰、經雙方同意,且不屬不合情理。加拿大最高法院在Tercon案(2010 SCC 4)中訂立測試:該條款須適用於違約的情況、於訂立時不得屬不合情理,且不得違反公共政策。標準的CCDC建築合約,載有在項目各階段於業主與承包商之間分配風險的特定責任條文。
卑詩省的承包商違反合約申索,涉及嚴格的時效期、複雜的損害賠償計算,以及對爭議雙方而言均屬重大的風險。無論你是就未完成或有瑕疵工程追究承包商的業主、正處理已終止合約的發展商,抑或就不當終止申索作出抗辯的承包商,ATAC LAW的建築律師均在卑詩省各地,於建築違反合約的訴訟、協商及爭議解決事宜上代表客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