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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省家事程序中庭前质询的不实证供与特别讼费的门槛
庭前质询中的不实证供,本身并不符合特别诉讼费用的标准。ATAC LAW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一宗家事程序中代理胜诉申索人,取得的是审理的普通诉讼费用,而非所寻求的特别诉讼费用。
争议概况
申索人已经历了一场完整的审理以及其后的上诉,该上诉变更了原命令的部分内容。程序并未就此结束。随后又接连提出了一长串申请,每一项都为这宗已持续多年的案件增加律师费。到另一场为期多日的聆讯结束时,诉讼费用本身已成为实际问题,申索人遂请求法院将部分负担转移至对方。
各方立场
申索人要求特别诉讼费用,所提出的理由是答辩人在审理中承认曾在庭前质询中作出不实陈述,并因此浪费了法庭时间。申索人另行要求以基本胜诉方身份获得诉讼费用,并指出该程序产生了大量中间程序活动。对于答辩人提出的无力支付问题,申索人回应称,答辩人最近出售了原家庭住宅并获得可观的净收益,且答辩人此后借给一名亲属的款项仍可供答辩人动用。
答辩人并不争议申索人已基本胜诉。答辩人基于判例所认可的酌情因素反对作出任何诉讼费用命令,即经济困难、赚取收入的能力,以及不应打破法院已就实质问题达致的平衡的重要性。答辩人收入微薄,其陈词认为诉讼费用命令会破坏上述平衡,并令其家庭陷入困难。答辩人请求各方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需要裁决的问题是:所承认的不实陈述是否构成判给特别诉讼费用所需的应受谴责行为;如不构成,是否有任何理由偏离诉讼费用随诉讼结果承担的一般规则。
法院裁决
法院拒绝判给特别诉讼费用。法院虽然表明不宽恕庭前质询中的行为,但裁定答辩人证供被证明不实的方面并不触及法院席前争议的核心,因此未达到特别诉讼费用所要求的应受谴责行为的标准。关于普通诉讼费用,法院认定申索人基本胜诉,而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法院裁定,答辩人负有说服法院偏离一般规则的责任,但并未履行该责任,因为按一般方式判给诉讼费用既不会以不可接受的方式改变就实质问题所达致的平衡,也不会造成经济困难。申索人获判审理的诉讼费用。实际效果是部分追回:按普通标准判给的诉讼费用只能返还实际产生律师费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因此申索人承担了一场其已胜诉的聆讯的其余费用。
给长期诉讼中的分居配偶的要点
- 庭前质询中的不实证供,只有在触及争议核心时才支持判给特别诉讼费用。承认作出不实陈述本身并不构成该门槛所要求的应受谴责行为,而以此为基础的诉讼费用申请,须承担证明该不实陈述实际影响了什么的责任。
- 经济困难本身并不能取代诉讼费用随诉讼结果承担的规则。请求法院另作命令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经济困难只是多项酌情因素之一,本身并不能决定问题的答案。
- 大额收入的处置情况,值得在处置当时即予以记录。本案中,近期出售家庭住宅以及将所得款项借给一名亲属,都成为有关支付能力陈词的内容,而法院并不信纳诉讼费用命令会造成经济困难。
- 一项程序所产生的中间程序活动的数量,会影响法院处理诉讼费用的方式。诉讼费用的作用在于遏制拖长和扩大诉讼的行为,并鼓励持续评估案件的强弱,因此每一项进一步的申请都各自带有诉讼费用风险。
本案结果取决于程序的进行方式以及诉讼费用申请时法院席前的证据。类似申请的结果可能有所不同。
ATAC LAW 在家庭诉讼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申请中代理当事人。
Dan H. Griffith 在本案中代理申索人。 Dan H. Griffith 是 ATAC LAW 的合伙人、律师、调解员和仲裁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