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业绩
抗辩以业务增长为由推定收入的申索
在一宗审理中认定某方隐瞒现金收入,并不自动延续至下一宗。ATAC LAW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一宗家庭赡养程序中代理父亲,母亲要求将父亲的推定收入提高逾一倍的申请被驳回。
争议概况
一名已分居的父亲在其伴侣拥有并经营的一家小型进口零售企业工作。多年前,法院部分依据其已不再经营的一家企业中未申报的现金销售额估算其收入,并据此确定子女抚养费。其前配偶后来主张该企业经营兴旺、隐匿了更多现金,并请求法院将计算抚养费所用的收入提高一倍以上。
各方立场
母亲请求将父亲的收入认定为较先前审理所确定数字高出一倍以上,并将这一增加定性为依据 《离婚法》(Divorce Act)所指的情况重大变化。母亲指出,先前的认定表明父亲的部分营业收入以现金形式未予申报,并主张随着业务增长,同样的做法仍在继续。母亲援引《联邦子女抚养费指引》(Federal Child Support Guidelines)中关于公司收入及收入推定的第18条和第19条,以及先前关于父亲是该企业事实上合伙人的认定。母亲还提出,父亲的伴侣作为该公司唯一的拥有人及董事,拒绝出示公司财务记录,应据此作出不利推定。
父亲回应称,母亲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存在《离婚法》第17(4)条所指的重大变化。父亲将母亲关于现金销售持续存在的说法定性为臆测,并指出有证据显示,在疫情期间社会普遍减少使用现金的背景下,该企业已转向电子支付。父亲及其伴侣作证称,经营场所扩大及新设展厅足以解释销售额的增长,而未申报收入并无相应增加。父亲进一步主张,不能对其伴侣或该公司作出不利推定,因为母亲数月前已知道取得该等财务记录须有法院命令,却未及时提出申请。
法院裁决
法院裁定,母亲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父亲收入存在重大变化,并驳回其推定更高收入的申请。法院认定,对于该企业在其间多年发生的变化,包括其实体扩张,已有合理解释。法院补充指出,先前关于未申报现金的认定反映的是当时可得的证据,而非一项在其后程序中原封不动延续的事实。法院亦以母亲未及时申请取得公司记录为由,拒绝就公司未出示记录作出不利推定,并命令对审理时已确定的子女抚养费不作任何变更。
给支付抚养费的企业主和指称存在隐匿收入的父母的要点
- 不要以为多年前的收入认定至今仍然有效。关于营业收入的认定仅反映当时可得的证据,因此其后要求提高收入数字的申索必须证明事实已发生变化,而不仅仅是销售额有所增长。
- 尽早申请取得非当事人的财务记录。若提出请求的一方父母数月前已知道需要法院命令却迟迟未申请,法院不会因企业主拒绝自愿披露而作出不利推定。
- 在抚养费争议发生之前,记录企业增长的正当原因。证明销售额增长源于经营场所扩大或新业务线的证据,若两者关联得到清楚确立,可以反驳隐匿收入的推论。
- 应预期举证责任仍由主张情况变化的一方父母承担。根据《离婚法》第17(4)条,仅怀疑收入有所增长本身并不足够;在子女抚养费变更争议中,若企业业绩改善有可信且独立的解释,法院可拒绝推定更高的收入。
本案结果取决于本次申请中法院所掌握的具体业务记录及证词。类似争议如有不同证据,可能会有不同裁决。
ATAC LAW 在子女抚养费及配偶赡养费变更申请中代理父母,包括涉及通过股权集中的非上市企业所赚取收入的争议。
ATAC LAW 合伙人 Dan H. Griffith 在本案中代理父亲。 查看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