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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许可申请与藐视法庭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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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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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已须先取得法院许可方可提起诉讼的家长,请求将待决的家事聆讯扩及新的子女抚养费证据及一项被指违反育儿时间的行为。法院准许了其中大部分,但拒绝以藐视法庭取代《家庭法》(Family Law Act)所规定的救济。

本案承办律师
阮溢聪
BASc, MEng, JD
资深律师
资深律师

阮溢聪大律师拥有新不伦瑞克大学 (University of New Brunswick) 法学博士以及西门菲莎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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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概况

该客户已经历一场确定育儿时间及抚养费的家庭法审理。另一方家长此前受法院命令限制,未经许可不得再提出申请,但仍希望同时从多个方面重新启动案件:重新审视该客户用于计算抚养费的收入,就一次错过的育儿交接寻求补偿,并就此追究藐视法庭责任。该客户希望诉讼维持在现有范围内,而不是扩展为新一轮的申请。

各方立场

另一方家长主张,自审理以来情况已有变化,法院应允许其一并提出若干尚未解决的问题,而非零散地逐一提出。另一方家长依据仅在审理判决后才出现的新证据,主张应根据 《联邦子女抚养费指引》(Federal Child Support Guidelines)重新评估该客户用于计算子女抚养费的收入。另一方家长亦坚称,该客户未履行先前命令给予该客户的育儿时间,并主张应允许其就错过的时间寻求补偿及藐视法庭的认定,同时就已存入法院的款项日后如何解付以保障未来子女抚养费及特殊开支订定条款。

该客户反对该请求。该客户将这些额外申请定性为一再提出无理动议这一模式的延续,而先前的提交限制正是为遏制这种模式而设,并主张准许进一步扩大这些申请,只会延长已经过审理的诉讼。该客户另请求,若法院准许任何部分的许可,无论相关申请最终如何裁决,法院均应判令另一方家长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裁决

在2021年的一项裁决中,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部分准许了许可申请。法院允许另一方家长寻求重新评估收入,认为鉴于审理后的新证据,以及《联邦子女抚养费指引》关于情况变化时可重新审视抚养费的规定,这是一个现实存在的争议问题。法院亦允许其寻求就错过的育儿时间获得补偿,并就解付法院所持款项以保障未来抚养费及特殊开支提出条款。追究藐视法庭责任的许可则被拒绝。法院裁定, 《家庭法》(Family Law Act) 第63条已就未行使育儿时间的情形提供了救济,若就同一行为援用藐视法庭,将是规避该条文,而非真正促进子女的利益。该客户未获得其所寻求的诉讼费用命令;该问题留待日后审理相关申请实质问题的法官决定。

给反对重复申请的家长和寻求诉讼许可的家长的要点

  • 未经许可不得再提出申请的限制,并不会把所有新问题拒之门外。审理判决后出现的新证据,特别是与计算抚养费所用收入有关的证据,仍可在现有许可要求下支持提出新的申请。
  • 藐视法庭并非错过育儿时间交接的默认救济。若《家庭法》(Family Law Act)已就该具体失责情形规定了其自身的程序,法院会将试图就同一行为援用藐视法庭的做法,视为对立法机关已提供之救济的不当替代。
  • 争议期间存入法院的款项,并不会在相关问题于别的程序中得到处理后自动解决。这些款项日后解付的条款,包括其拟保障的事项,本身即可成为另一项申请的标的。
  • 在实质问题作出裁决之前寻求诉讼费用,很少获得成功。被请求准许或拒绝许可的法院,往往会将诉讼费用留待日后裁决相关申请的法官决定,而不是预先代替该法官作出评估。

本案结果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往来历史、先前限制进一步申请之命令的条款,以及当时可得的证据。在不同的记录下,框架相似的请求可能会得到不同的评估。

ATAC LAW 在涉及育儿安排、子女抚养费及法院命令执行的家庭法争议中代理家长。

本案承办律师: James Un,ATAC LAW 资深律师,代理反对额外申请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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