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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例检控中争取《权利与自由宪章》质疑获得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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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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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经聆讯的情况下驳回《权利与自由宪章》质疑的申请,必须证明该质疑明显琐屑无聊,而论证其为何应当失败并非同一回事。ATAC LAW 代理物业业主,市政当局的申请被驳回。

本案承办律师
Dan H. Griffith
Q.Arb., BA, MA, JD
合伙人、律师、调解员、仲裁员
合伙人、律师、调解员、仲裁员

Dan H. Griffith 是 ATAC LAW 的合伙人,是一名以法庭为主要工作场所的诉讼律师,民事与刑事案件兼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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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概况

一名屋主因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建造厨房、日光平台、泳池及附属建筑,以及允许别人占用该物业,而被控九项违反附例罪。附例执法人员曾与警方一同前往该房屋,并凭治安法官向其签发的搜查令进行搜查。屋主对所有控罪均不认罪,并表示该次搜查根本不应发生。

各方立场

市政当局申请以简易方式驳回屋主基于《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harter)提出的质疑,主张无须进行预审听证(voir dire,即审理此类质疑的独立聆讯)。市政当局首先提出, 《社区宪章》(Community Charter) 第16条授权在无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该物业,因此在其看来,搜查令是否有效已无实际意义。市政当局进一步提出,即使删除受质疑的段落,仍有充分证据支持该搜查令。关于披露方面的异议,市政当局坚称法律并不要求披露投诉人的姓名,而且搜查令申请资料中的其余材料已佐证相关陈述,包括执法人员所看过的新建筑物、扩建部分及泳池的图像。

屋主提出异议,指搜查令申请资料(Information to Obtain)没有披露市政当局对投诉人所知悉的情况,包括双方彼此认识,以及投诉人对屋主怀有敌意。屋主认为,这一遗漏使签发搜查令的治安法官无法评估投诉人的可靠性。屋主进一步提出,搜查令申请资料载有一项未经警告、且可以说并非出于自愿的不利于己的自认,而且搜查令在范围、地点、描述及执行时间方面存在表面缺陷。针对市政当局对第16条的依赖,屋主主张该条文授权无搜查令的搜查,其本身即属违宪。该论点依据的是 Arkinstall v. City of Surrey 案;上诉法院在该案中裁定,依据 《安全标准法》(Safety Standards Act) 在无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住宅物业,违反了《宪章》第8条。

法院裁决

法院适用了 R. v. Haevischer 案;该案将举证责任加诸寻求简易驳回的一方,并将门槛设定为该质疑是否明显琐屑无理。法院裁定,市政当局未能证明披露方面的异议明显琐屑无理,因为其陈词直接涉及实体问题;法院对有关搜查令范围、地点、描述及执行时间的异议,亦得出相同结论。

关于不利于己的自认,法院指出,自愿性是须在预审听证中裁决的事实问题,并补充表示,无论 Haevischer 案的标准如何,法院本都会准许有关搜查方式的异议继续进行。法院驳回了该申请,因此对搜查令及搜查令申请资料的质疑,将在审理重新开始时于预审听证中聆讯;而屋主在发出通知后,亦可就第16条提出宪法质疑。

给物业业主和附例检控方的要点

  • 在宣誓作出搜查令申请资料之前,应记录对投诉人所知悉的情况。屋主的主要异议在于:市政当局知道投诉人与屋主相识,也知道投诉人怀有敌意,但这些情况均未呈交签发搜查令的治安法官。
  • 在以简易方式驳回质疑的申请中,不应就实体问题进行辩论。法院裁定,市政当局的陈词直接涉及各项异议的实体问题,而根据该判例, Haevischer 案 法官在这一阶段不能权衡证据,也不能在相互竞争的推论之间作出选择。
  • 对授权立法提出宪法质疑时,应适当发出通知。屋主关于无搜查令进入条文无效的论点,已押后至依据 《宪法问题法》(Constitutional Question Act)发出通知之后,届时方可聆讯。
  • 应将针对文件的异议与针对搜查行为的异议区分开来。无论门槛如何,法院本都会准许有关搜查方式的异议继续进行,因为该异议涉及无法以简易方式评估的证据问题。

本裁决仅决定该质疑是否获得聆讯,而非搜查是否合法。有关控罪仍在法院审理中,类似申请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ATAC LAW 在附例执法及建筑许可争议中代理物业业主及市政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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