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 Estate Law

如何退出卑詩省的房地產合約:你根據《房地產開發市場推廣法》(REDMA)終止公寓預售合約的權利

要退出卑詩省的房地產合約,你可採取的途徑視乎交易類型而定。購買現有房屋的買方,須倚賴尚未解除的附帶條件,或為期三個營業日的買家撤銷權期(又稱「冷靜期」);而預售公寓的買方,則根據《房地產開發市場推廣法》(REDMA)享有獨立的取消權,容許他們在購買合約訂立後七天內,向發展商送達書面通知以解除合約,在若干情況下更可延至七天之後。

在附帶條件解除之前退出卑詩省的房地產合約相對簡單,解除之後則困難得多;而預售公寓合約則完全遵循其本身的獨立法定規則。許多卑詩省的預售買家,是在銷售中心繁忙的下午簽署購買合約,其後才開始擔心融資、日漸逼近的完工日期,或發現這宗交易已不再適合自己的生活狀況。合約或會令人感覺已成定局,但實際情況往往並非如此。自2025年4月1日起,卑詩省的發展商必須在每份披露聲明書的首頁附上《預售風險及買家權利摘要》表格,並向你說明適用於你的各項權利,因為法律將預售買家視為需要保障的一個群體。本指南將解釋REDMA實際賦予你的權利、真正可行的取消途徑何在,以及你的訂金會有何結果。

在條件解除期間退出合約

在卑詩省退出房地產合約最常見的方式,是在附帶條件解除期間進行。只要諸如按揭融資、驗樓,或分層物業文件審閱等附帶條件尚未解除,買方若條件未獲滿足即可撤出交易,訂金通常會獲得退還。

卑詩省大多數住宅購買合約,均訂有在指定天數內保障買方的附帶條件。若融資落空、驗樓發現缺陷,或分層物業文件揭示問題,買方可拒絕解除相關條件,合約即告失效而毋須承擔任何罰則。一旦所有條件均已解除,交易即成為確定並具約束力的協議,屆時退出將使訂金陷入風險,並可能令買方須承擔賣方轉售差額的申索。買方亦享有另一項獨立的法定冷靜權——買家撤銷權期(Home Buyer Rescission Period),自2023年1月3日起生效,容許在大多數住宅房屋的要約獲接納後三個營業日內解除合約,並須支付相當於要約價格0.25%的解約費,惟此權利不適用於租賃土地上的房屋、拍賣出售的房屋,或在法院監管下出售的房屋。預售公寓買方則根據REDMA享有其本身獨立的取消權,詳見下文各節說明。

REDMA下預售合約取消的含義

預售合約取消,是指終止一份針對尚未建成的公寓所訂立的購買合約。在卑詩省,最直接的途徑是根據REDMA第21條行使解除權——這是一項獨立於發展商違約申索的法定權利,可使合約歸於無效並退還你的訂金。

預售合約(pre-sale contract)是指在分層物業大廈落成之前,購買發展項目單位的協議。REDMA是規管發展商如何推廣此等單位,以及買方享有何等權利的法規。取消並非單一概念,而是涵蓋多種不同途徑:解除(rescission),即你行使法定權利使合約歸於無效;以及因發展商違約而終止(termination for developer breach),即發展商未能履行諸如完工限期等具約束力的合約條款。透過轉讓(assignment)退場,則是另一種不同的退出機制——你將合約轉讓予另一名買家,而非取消合約本身。每種途徑均有不同的要求、不同的時限,以及對你的訂金有不同的結果。發展商的銷售團隊往往會聲稱合約具約束力、你的訂金已無法追回。那只是發展商的立場,而發展商的立場並非法律。REDMA對發展商施加了具體的披露及訂金義務,一旦未能履行其中任何一項,即可能為買方帶來銷售中心從未提及的乾淨退出途徑。

根據REDMA第21條享有的七天解除權

根據REDMA第21(2)條,預售買家可透過在購買合約訂立之日,與發展商取得你已閱讀披露聲明書機會之簽署確認書之日,兩者中較後者起計七天內,向發展商送達書面通知,以解除購買合約。

這項七天權利,是大多數預售買家所享有的最重要保障,卻普遍被誤解為僅僅是「簽署後七天」的簡單期限。實際上,時鐘是自兩個日期中較後者起計:即購買合約訂立之日,以及發展商取得你根據第15(1)(c)條所須簽署、確認你已有機會閱讀披露聲明書的書面聲明之日,兩者中較後者。你無須提出任何理由。在此期間內,解除是一項無條件的法定權利,並非發展商施予的恩惠。通知必須以書面作出,並送達發展商。第21(5)條及第21(6)條其後要求發展商須立即通知持有你訂金的一方,而該受託人須隨即將訂金退還予你。完整的運作機制載於《房地產開發市場推廣法》內。實務上的教訓是:時機決定一切。你愈早在期限屆滿前尋求意見,退出途徑便愈直接了當。在第六天採取行動,與簽署後三星期才致電查詢,兩者的結果截然不同。

七天後取消:披露缺失及重大變更

七天期限並非唯一的途徑。根據REDMA第21(3)條,有權取得披露聲明書卻從未收到的買方,可隨時解除合約。發展商的披露失誤,或一項重大變更,均可能在簽署後很久重新開啟取消權。

REDMA第15(1)條禁止發展商在未提供披露聲明書、未給予你合理機會閱讀該聲明書,以及未取得你的書面確認之前,訂立購買合約。第14(2)條要求該聲明書須清楚披露所有重大事實,且不得含有失實陳述。「重大事實」一詞於第1條中定義為任何影響或合理預期會影響該單位或發展項目價值、價格或用途的事實或建議。若發展商知悉其披露聲明書不合規定或載有失實陳述,第16(1)條即強制其須立即提交新的聲明書或修訂,並在合理時間內送交受影響的買方。當發展商略過必要的披露步驟、完全未有送交任何文件,或隱瞞一項會改變你單位價值或用途的變更時,第21條中對買方有利的時限便可能再次全面重開。這些爭辯取決於文件及日期,正因如此,逐條審閱你的合約、披露聲明書及每一項修訂至關重要。若你正在考慮應該取消合約,還是爭取保留該單位,本所的預售公寓取消團隊正正審閱這些時間線。

取消合約後,你的訂金會有何結果

你的預售訂金受REDMA第18條保障,該條要求發展商將訂金以信託方式存放於經紀行、律師或公證人在卑詩省儲蓄機構開立的信託帳戶內。在有效解除合約的情況下,受託人須隨即將訂金退還予你。

訂金正是大多數預售買家憂慮的核心,因為涉及金額龐大,買方擔心遭沒收。REDMA為此設有真正的保障措施。第18(1)條要求發展商須隨即將你的訂金存放於受託人處,該受託人須同時為你及發展商持有該筆款項,而非作為發展商的代理人,並僅可在該條所列的有限情況下發放該筆款項。發展商不得自由動用你的款項。根據第19條,發展商僅在事先訂立訂金保障合約(一種保險形式)並向你發出通知後,方可將訂金款項用於其自身用途。當你根據第21條有效解除合約時,程序十分直接:發展商必須通知受託人,而受託人必須退還你的訂金。若發展商反而拒絕發放訂金,或聲稱訂金已遭沒收,該爭議須加以追討,而卑詩省最高法院正是最終解決此類訂金爭議之處。監管機構為卑詩省買家提供的預售資訊,說明了披露及訂金理應如何運作,可作為衡量你的發展商表現的基準。

取消、轉讓,抑或直接放棄:比較你的退出選項

解除、轉讓,以及因違約而終止,是退出預售交易的三種不同途徑,各自有不同的觸發條件,以及對你的訂金有不同的後果。正確的選擇取決於你的時機、發展商的行為,以及是否存在買方一方的缺失。

當REDMA下的解除權不可行時,你並非別無選擇。轉讓容許你在完工前將合約轉讓予新買家,惟預售合約通常要求取得發展商的書面同意,並可能收取轉讓費,同時亦涉及須妥善處理的稅務及申報義務。因違約而終止則適用於發展商未能履行具約束力的條款,例如錯過最終完工日期的情況。單純直接放棄並任由訂金被沒收,是成本最高的做法,也是發展商所指望的結果。下表比較各項途徑。

退出途徑 觸發條件 對訂金的影響 最適用情況
撤銷(Rescission,REDMA第21條) 於7天冷靜期內,或因披露不足或重大變更 由信託人(trustee)退還予買方 買方享有法定或基於披露瑕疵之解約權
轉讓(Assignment) 於交易完成前將合約轉讓予新買方 透過轉讓交易回收,惟須扣除相關費用及稅項 市場條件支持出售且開發商同意
因違約而終止(Termination for breach) 開發商未履行具約束力的條款,例如截止日期(outside date) 訂金可追回,並可能可就損失求償 違約方為開發商而非買方
棄約(Walking away) 買方停止履約並放棄訂金 訂金可能遭沒收,並可能面臨差額索償 除非已獲法律意見,否則甚少為正確選擇

發展商違約,以及你無法達成的完工

預售交易亦可能因交易本身失敗而終止。融資落空、完工時的估價落差,或發展商錯過最終完工日期,均可能各自產生一項終止權或抗辯理由,而這與REDMA下的解除權各自獨立。

預售爭議主要集中於兩個失敗點。第一個屬買方一方:簽約多年後,你的按揭批核、估值,或個人狀況可能已不再支持完成交易,若發展商其後以較低價格轉售該單位,便可能向你追討差額。第二個屬發展商一方:預售合約訂有大廈必須完工的最終日期,若發展商逾期未能完工,視乎合約及披露聲明書中完工義務的措辭而定,可能會賦予你終止權及訂金退還申索權。REDMA第22條再增添一層保障,容許買方在披露聲明書載有失實陳述、而買方被視為已信賴該陳述的情況下,就損害提出訴因。將這些合約條款對照法規加以閱讀,正是區分真正陷入困境的買方,與僅僅自以為陷入困境的買方之關鍵所在。卑詩省金融服務管理局(BCFSA)的REDMA常見問題,說明了在此等爭議發生時發展商所負的義務。面對差額申索,並不等同於必須承擔該筆款項,而一項有文件記錄的發展商違約,則可能徹底扭轉形勢。

ATAC LAW如何保障預售買家

ATAC LAW代表的是預售買家,而非發展商。本所評估你根據第21條享有的解除權、審查披露聲明書是否已正確送達,並追討訂金退還,並具備房地產訴訟經驗,在有需要時可將發展商告上卑詩省最高法院。

預售及發展項目爭議,是ATAC LAW訴訟團隊的專責業務,而非附帶工作,因此你所得到的,是熟悉REDMA的律師,而非在你的案件中邊做邊學的通才律師。本所會逐條拆解預售合約:每一個日期、每一項條件,以及每一項披露義務,然後根據法規及文件——而非銷售中心所說的話——重新建立你的立場。這項工作涵蓋你的七天解除權、披露聲明書是否曾根據第15及16條正確送達、一項重大變更或延遲修訂是否重新開啟你的取消權,以及發展商處理訂金的方式是否符合第18及19條的規定。若取消並非最直接的途徑,本所會妥善安排轉讓事宜,包括大多數買家所忽略的稅務影響。任何預售交易中最大的單一風險,就是買家僅憑發展商一句「已無法補救」,便放棄一筆六位數的訂金。你愈早將合約交予本所處理——在期限屆滿或完工文件簽署之前——本所能為你提供的保障便愈多。

ATAC LAW已獲證實的預售取消成果

ATAC LAW已透過協商及訴訟兩種途徑,為卑詩省買家取消預售合約。近期成果包括:就一個價值500,000元的單位,達成連同訂金退還的協商取消,以及一項最高法院判決,宣告合共價值超過7,600,000元的預售合約無效。

在近期一宗案件中,本所律師為一名簽署了一份價值約500,000元合約、並支付了一筆可觀訂金的客戶,取得協商取消預售合約的成果。完工後,該客戶發現該單位與發展商的推廣資料似乎存在重大差異。經逐條審閱披露聲明書及發展商的行為後,發現多項違反REDMA的情況,其中最主要的是發展商未能符合施工開始及完工最早與最遲預計日期之間的差距不得超過三個月的規定。本所律師並未提起訴訟,而是在協商中向發展商的法律團隊施壓,最終達成雙方同意取消合約,並取回客戶絕大部分的訂金。此結果證明,一項披露缺失即可帶來乾淨的退出途徑,完全毋須踏入法庭。

當發展商拒絕讓步時,ATAC LAW會提起訴訟。在卑詩省最高法院2025年4月作出的一項判決中,本所律師為六名個別買家取得勝訴——他們的預售合約原本要求他們在當時十分沉重的情況下,合共籌措7,699,400元方能完成交易。本所律師依據REDMA第23條——該條規定不合規的協議對買方不具強制執行力——說服法院宣告全部合約無效,並命令退還訂金,為客戶節省了合共7,699,400元。該判決已公開發布,案件為Ye v. Vesta Properties (Latimer) Ltd., 2025 BCSC 773,你可閱讀本所就此宗保障預售買家的訴訟勝利所作的紀錄。此案在要求發展商履行透明度義務——尤其是有關施工完工日期方面——樹立了先例。

常見問題

簽署後,我可以退出卑詩省的房地產合約嗎?

這須視乎交易類型而定。購買現有房屋時,只要按揭融資或驗樓等附帶條件尚未解除,你即可退出;而大多數住宅房屋的買方,亦享有為期三個營業日的買家撤銷權期,並須支付相當於要約價格0.25%的解約費。至於預售公寓,REDMA第21(2)條容許你在合約日期,與你確認披露聲明書之日,兩者中較後者起計七天內,向發展商送達書面通知以解除合約。若發展商未能提供你有權取得的披露聲明書,第21(3)條可延長該項權利。

如果我取消預售合約,會失去我的訂金嗎?

若你是根據有效的解除權取消合約,則不會。REDMA第18條要求你的訂金須以信託方式持有;在根據第21條有效解除合約時,發展商必須通知受託人,而受託人須隨即將訂金退還予你。沒收訂金的問題,僅在解除權無效的情況下才會成為爭議,而且往往仍有爭辯的餘地。

七天解除期是什麼,何時開始計算?

這是REDMA第21條所訂的法定取消期限。七天自兩個事件中較後者起計:即購買合約訂立之日,以及發展商根據第15(1)(c)條取得你確認已有機會閱讀披露聲明書(或根據第16(1)(a)(i)條的任何新披露聲明書,如有的話)之書面確認書之日。此期限並非一律都是自你簽署合約當日起計的七天。

取消預售合約與轉讓預售合約有何分別?

取消是透過解除或因違約終止的方式結束合約,目的在於取回你的訂金。轉讓則是保留合約的效力,但在完工前將其轉讓予新買家,通常須取得發展商的書面同意、支付轉讓費,並處理稅務及申報義務。取消適合擁有合法退出理由的買家;轉讓則適合能夠轉售單位的買家。

發展商聲稱我的合約已成定局,這是真的嗎?

那只是發展商的立場,並非法律結論。REDMA根據第14至16條施加披露義務,並根據第18及19條施加訂金義務,任何一項未能履行,均可能產生取消權或抗辯理由。在你進一步簽署任何文件之前,買方一方的律師可評估是否確實存在真正的退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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