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mond Jin律師,ATAC LAW
在卑詩省,判決債權人如已將判決登記於你的物業之上,可根據《法院命令執行法》(Court Order Enforcement Act)向卑詩省最高法院(BC Supreme Court)申請強制出售該土地。然而,債權人的出售權利僅限於判決債務人在該物業中所擁有的權益範圍之內。
2026年3月,卑詩省最高法院駁回一名債權人強制出售一間價值250萬元的溫哥華房屋的申請,理由是法院裁定該判決債務人(同時亦為登記業主)僅以純受託人(bare trustee)身份持有業權,並無任何實益權益(beneficial interest)。Krisinger訴Liu案,2026 BCSC 892一案的裁決確認,根據《法院命令執行法》第86(3)條,判決留置權僅附加於「[債務人]在該土地中的實益權益範圍之內」。當實益權益為零時,債權人便無任何權益可供扣押。
債權人在卑詩省如何強制出售你的房屋?
《法院命令執行法》,R.S.B.C. 1996, c. 78訂立了判決債權人在卑詩省強制出售土地的三步程序:說明理由聆訊(show cause hearing)、轉交登記官(registrar)處理,以及確認聆訊(confirmation hearing)。
程序始於判決債權人在土地產權登記處(Land Title Office)就債務人土地的業權登記判決。《法院命令執行法》第86(3)條規定,自登記之日起,該土地即產生留置權及押記。判決債權人其後根據第92條申請法院裁定該物業須予出售以清償債務。
三步程序的運作如下:第一步是根據第92條進行的說明理由聆訊,法院在此階段裁定該土地或判決債務人在該土地中的權益是否須用以清償判決債務。第二步是根據第94條轉交地區登記官處理,登記官在此階段審查債務人在該物業中的權益實際為何。第三步是根據第96條進行的確認聆訊,法院在此階段決定該物業出售的時間及方式。債權人須逐一經過各個階段,法院方會頒令強制出售。
根據第92條進行的說明理由聆訊會出現甚麼情況?
說明理由聆訊決定該物業是否須予出售以清償判決債務。判決債務人須負舉證責任,說明該土地或債務人在其中的權益為何不須用以清償該筆債務。
許多債權人視說明理由聆訊為形式上的橡皮圖章程序。其標準論點十分狹隘:土地位處正確的司法管轄地區、判決已登記於業權之上,以及債權人持有已登記的權益。債權人單憑此等理由,即要求法院直接進入登記官聆訊及最終出售的程序。
《法院命令執行法》第93條賦予法院更廣泛的權力。該條文指示法院可採用簡易程序、就爭議事項進行審訊,或交由主事官員進行研訊,「以查明有關事項的真實情況,以及該土地或判決債務人在其中的權益是否須用以清償該判決」。卑詩省上訴法院(BC Court of Appeal)在Denman Island Local Trust Committee訴Ellis案,2015 BCCA 401中確認了此一範圍,將法院在說明理由聆訊中的任務描述為裁定「有關土地或判決債務人的權益是否須用以清償該判決」。
此一文字為在第一步即解決實益權益爭議打開了大門,而毋須等到登記官聆訊階段。當判決債務人僅以純受託人身份持有業權,而在該物業中並無實益權益時,說明理由聆訊正是作出此項裁定的合適場合。
純信託抗辯如何保住一間價值250萬元的溫哥華房屋免被強制出售
在Krisinger訴Liu案,2026 BCSC 892中,ATAC LAW的Raymond Jin成功論證一間溫哥華物業的登記業主僅以純受託人身份持有業權,說服法院在說明理由階段駁回債權人強制出售的申請。
根據《法院命令執行法》進行的說明理由聆訊普遍被視為形式上的橡皮圖章程序:債權人在業權上登記判決,法院便自動邁向出售程序。Raymond Jin在第一步就終結了此案。
Raymond Jin代表判決債務人,論證登記業主僅以純受託人身份持有業權,在該物業中並無實益權益。該名債權人為一名前租客,曾從住宅租務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取得一項48,820元的金錢判令,並將其登記於溫哥華西18大道一處物業之上,其立場為業權登記本身已足以引發強制出售程序。Raymond Jin成功將說明理由聆訊重新定性為解決實益權益爭議的正確階段,而非將其押後至日後的登記官聆訊,並當庭向法院提交足以就此作出裁定所需的證據。
法院裁定存在兩項獨立的信託權益,均有利於Raymond Jin的客戶:其一為歸復信託(resulting trust),源於兒子支付全數2,500,000元的購買價金;其二為明示信託(express trust),由一份名為《家庭物業管理及繼承協議》(Family Agreement for Property Management and Succession)的書面文件所訂立,登記業主根據該協議同意為出資110萬元進行重建工程的女兒持有並轉讓業權。Elwood法官根據該法第86(3)條全數駁回申請,裁定判決留置權僅附加於債務人的實益權益,而該權益為零。一間價值250萬元的溫哥華家庭住宅,在案件送達登記官之前,即已獲得保障免被強制出售。完整判詞已公佈為Krisinger訴Liu案,2026 BCSC 892。
何謂歸復信託?它為何能阻止判決執行?
當一人支付物業的購買價金,而業權卻登記於另一人名下時,即產生歸復信託。法律推定業權持有人乃為支付價金者信託持有該物業,除非有證據推翻此項推定。
卑詩省最高法院曾闡明,根據《土地產權法》(Land Title Act),R.S.B.C. 1996, c. 250,登記業權的不可推翻性推定可透過兩種方式予以推翻。其一為歸復信託,於未有就該法律權益支付對價時產生。其二為當事人之間訂有與登記業權相悖的協議。卑詩省上訴法院在Suen訴Suen案,2013 BCCA 313第34段中確認了此一框架。
歸復信託之所以能阻止判決執行,是基於Martin Commercial Fueling Inc.訴Virtanen案(1993), 84 B.C.L.R. (2d) 289所確立的原則:「判決債權人僅能扣押判決債務人所擁有的權益;就該土地而言,其地位不能優於判決債務人本身。」當判決債務人僅以純受託人身份持有土地時,債務人的實益權益即為零。《法院命令執行法》第86(3)條將判決留置權限制於債務人的實益權益範圍之內。無論業權證明書上記載為何,債權人均不能強制出售一項判決債務人並無任何實益權益的物業。
常見問題
判決債權人可否在卑詩省強制出售一間以信託方式持有的房屋?
判決債權人不能強制出售一項判決債務人並無任何實益權益的物業。根據《法院命令執行法》第86(3)條,判決留置權僅附加於債務人在該土地中的實益權益。若債務人僅以純受託人身份持有業權,其實益權益即為零,債權人對該物業並無任何權利可以主張。
在卑詩省物業法中,歸復信託與明示信託有何分別?
歸復信託是在一人支付物業購買價金而業權卻登記於另一人名下時,依法律的運作而產生。明示信託則是由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書面協議所設立,該協議聲明業權持有人乃為另一人的利益而持有該物業。此兩種信託均可推翻不可推翻業權的推定,並確立登記業主僅為受託人,而非實益擁有人。
我需要甚麼證據,才能在說明理由聆訊中阻止我的物業被強制出售?
判決債務人若要在說明理由聆訊階段反對強制出售,須提供證明其並無實益權益的文件證據。此類證據包括顯示由誰支付購買價金的紀錄(例如銀行轉賬紀錄、匯款單據)、任何書面信託協議或家庭協議,以及顯示債務人並無出資購買或發展該物業的證據。
在業權上登記判決是否即代表該物業必然會被出售?
在業權上登記判決並不保證會導致強制出售。登記僅產生留置權,債權人仍須經過《法院命令執行法》所訂的三步程序:說明理由聆訊、轉交登記官處理,以及確認聆訊。判決債務人可在任何階段對出售提出爭議,而若債務人能證明該物業不須用以清償債務,法院可駁回申請。
ATAC LAW的Raymond Jin代表在卑詩省最高法院面對強制出售物業申請的判決債務人。若已有判決登記於你的物業之上,請聯絡ATAC LAW,商討你的情況可行的應對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