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撤销了一份同居协议中涉及一处估价174.5万加元房屋的财产条款。尽管一方配偶曾审阅并签署该协议,法院认定,该配偶并不理解自己所放弃的财产权利。法院宣告该房屋为家庭财产,保留了双方配偶各自属于除外财产的出资,并下令平等分割剩余净值。
本案说明了为何签名即使是在审阅草稿之后作出,也未必能确立一项关于现有财产权利的知情协议。
协议未反映双方的出资
在Yu v. Lee案(2026 BCSC 1858)中,Raymond Yu与Anita Lee居住在一处登记于Lee名下的房屋。Yu称曾为购买该房屋出资110,000加元,并为该按揭提供担保。Lee对Yu的出资提出异议,并主张类婚姻关系直至2021年才开始。
法院采纳了证明Yu作出经济出资的证据,包括一张注明“房屋合伙”(house partnership)的支票,并认定双方自2014年5月起即处于类婚姻关系。
然而,双方于2022年签订的同居协议却载明,该关系始于2021年。该协议由Lee的律师拟备,将该物业列为Lee的财产,并声称排除Yu对该物业的任何申索。双方于2023年分居后,Yu对上述条款提出质疑。
仅审阅草稿并不足够
BC省《家庭法》(Family Law Act)第93条容许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撤销财产分割条款,包括一方配偶不理解该等条款的性质或后果的情形。该条亦就协议显著不公平的情形,另行规定了获得救济的依据。
Yu在签署前数月已收到草稿,曾在草稿上作批注,并争取到部分修改。Yu大致明白Lee希望保护自身资产。但最终版本的协议既未考虑Yu的购房出资,也未考虑Yu作为按揭担保人所承担的持续责任,同时却要求Yu放弃其在该房屋中的权益。
Yu没有取得独立法律意见,也拒绝签署一份拟议的、放弃该项意见的弃权声明。法院并未认定Lee存在胁迫或不当利用的行为。相反,法院认定Yu并未意识到自己正在放弃其除外财产权益,以及对该房屋价值推定享有的份额。上述财产条款依第93(3)(c)条被撤销,法院亦依第93(5)条认定该等条款显著不公平。
欠缺独立法律意见本身并未决定案件结果;这一因素构成对理解程度与公平性所作更广泛评估的一部分。
房屋如何分割
法院确认Yu的110,000加元与Lee的347,457.87加元出资属于除外财产,剩余净值则须平等分割。该房屋估价为1,745,000加元,按揭余额为111,468加元。
法院给予Lee 90天期限,Lee可通过向Yu支付698,037.06加元(其中包括Yu属于除外财产的出资),并促使Yu获解除按揭担保责任,保留该物业。否则,该物业须予出售,所得款项按法院的指示分配。
伴侣应从本裁决中汲取的要点
同居协议应准确记载现有的所有权权益、首付出资以及按揭责任,在关系已持续多年后才签署的协议尤其如此。登记在一方伴侣名下的房屋,仍可能属于家庭财产。
独立法律意见有助于识别各方所放弃的权利。按揭担保需要另行关注:放弃物业权益本身,并不会解除担保人对贷款人所负的义务。在本案中,法院的命令同时处理了净值的分割以及所需的担保责任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