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Lonsdale Quay Market Corporation v. Klondike Contracting Corporation 2025 BCCA 461 一案中,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确认,业主在收到分包商的留置权申索通知后,仍继续向违约的承包商付款的,这些付款不会减少欠承包商的"欠款金额"。业主若要解除留置权,须向法院缴存其保留金与已通知的留置权申索金额之和。
事实
上诉人 Lonsdale Quay Market Corporation("Lonsdale")聘请 Klondike Contracting Corporation("Klondike")担任位于北温哥华 123 Carrie Cates Ct. 的建筑项目("该物业")的总承包商。
Klondike 聘请了包括 J.A.W. Fabricators Co. Ltd.("J.A.W.")及其他被上诉人在内的分包商完成项目工作。Klondike 停止向分包商付款,导致18项留置权申索被提交,总额约210万加元。J.A.W. 向 Lonsdale 送达了留置权申索,而 Lonsdale 在收到 J.A.W. 的留置权通知后仍继续向 Klondike 付款。Klondike 后来资不抵债,Lonsdale 终止了合同。
呈请
Lonsdale 依据 第23条,即 《建筑留置权法》(Builders Lien Act) ("BLA") 提出呈请,请求在向法院缴存合同价款10%的法定保留金后,解除其对留置权申索的责任,并注销该物业上的留置权。只有 J.A.W. 反对解除。
Lonsdale 主张,其有权在缴存"所需保留金金额"(521,008.12加元)后依据第23(1)条获得救济,因为该金额大于 Lonsdale 欠 Klondike 的"欠款金额"。Lonsdale 的立场是,实际上并不存在"欠款金额",因为 Klondike 违约后,Lonsdale 须承担完成剩余工程的费用,而该费用远超过515,758.14加元,即从合同价款中实际扣留的金额。
J.A.W. 不同意,并依据 第34(2)(c)条( BLA ),主张由于 Lonsdale 选择无视其留置权,Lonsdale 须向法院同时缴存法定保留金及 J.A.W. 的留置权金额(428,353.01加元)。
内庭法官认定,依据 BLA 第23(1)条,Lonsdale 欠 Klondike 的"欠款金额"包括 J.A.W. 的留置权金额及 Lonsdale 的保留金(合计944,111.15加元),这就是为解除留置权须向法院缴存的金额。
上诉
上诉时,Lonsdale 主张(除其他理由外),法官在解释 BLA 第34(3)条时未考虑其为补救 Klondike 违约而产生的巨额费用,因而出错。上诉法院不同意,指出法官对第34(3)条的解释符合以下法律的语境和根本目的: BLA.
法院进一步指出,Lonsdale 提出的解释会使利益平衡过度偏向业主而非分包商,即使分包商已采取必要步骤向业主发出留置权申索通知,其救济仍不完整。法院还同意 J.A.W. 的意见:Lonsdale 在已知 J.A.W. 留置权的情况下,仍故意向违约承包商继续付款,允许其从中获益是不公正的。
J.A.W. 在交叉上诉中主张,内庭法官错误地将"欠款金额"计算为 Lonsdale 实际从 Klondike 扣留的金额(515,008.12加元)与 J.A.W. 留置权申索金额(428,353.01加元)之和,而非所需法定保留金金额(521,008.12加元)与 J.A.W. 留置权申索金额之和。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认为法官的计算并无错误。
法院仅在有限范围内准许上诉,即在命令中补充一项遗漏的条款,并判 J.A.W. 获得上诉的一般讼费;交叉上诉被驳回,双方均不获讼费。
要点
- 对业主而言: 收到分包商的留置权申索通知后仍继续向总承包商付款的,就依据 BLA 第23条解除留置权而言,这些付款不会减少"欠款金额",实际上等于付款两次。这不是可有可无的建议,而是一个财务陷阱。
- 对分包商而言: 应及时送达留置权申索,并确保业主实际收到通知。本判决确认,第34(2)(c)条保护分包商:业主在收到通知后支付的款项不会减少欠款金额。
处于类似情况的业主或分包商,请联系本所团队,了解可选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