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ruction Law

承包商在卑詩省沒有合約的情況下,能否就欠款提出訴訟?

卑詩省的承包商即使沒有書面合約,仍可就欠款提出訴訟。卑詩省法院承認口頭協議的效力,並認可包括表見利益償還(quantum meruit)及不當得利在內的法律原則,以追討已完成建築工程的合理價值。

服務合約在卑詩省毋須以書面文件訂立方可強制執行。缺乏簽署文件,並不會消滅承包商就已完成工程收取款項的權利。加拿大各地法院一直就口頭協議、握手承諾,以及雙方行為所構成的默示合約下所提供的建築服務,判給損害賠償。卑詩省的建築律師會就每宗欠款爭議的具體情況作出評估,以確定最有力的追討法律依據,不論該項申索源於住宅翻新、商業建築工程,還是分包安排。

三項法律原則支持承包商在沒有書面合約的情況下就欠款提出申索:違反口頭協議、就已完成工程的合理價值追討的表見利益償還(quantum meruit),以及在一方因建築服務而受益卻未有付款時適用的不當得利。

根據卑詩省法律,口頭協議即屬具約束力的合約。當物業業主要求承包商按已商議的價格進行特定工程,而承包商展開該工程時,合約便告成立。業主的要求、承包商的接受,以及對價的交換(工程換取款項),滿足了訂立有效合約所需的全部三項要素。違反該口頭協議,可讓承包商就未獲支付的款項,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

表見利益償還適用於雙方並未就價格達成協議,或價格條款過於含糊而無法強制執行的情況。這個拉丁詞語的意思是「應得的份量」。卑詩省法院透過審視行業收費標準、項目範圍、所供應的物料,以及所投入的時間,評估已完成工程的合理價值。法院會判給承包商一個金額,相當於卑詩省同一地理區域內同一行業的合理人士,就相同工程所會收取的費用。

不當得利適用於以下情況:物業業主獲得可量度的利益(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承包商因而蒙受相應的損失(未獲支付的人工及物料),且並無任何法律理由,足以令業主保留該項利益而毋須付款。加拿大最高法院在Garland v. Consumers' Gas Co., 2004 SCC 25一案中,確立了此三部分驗證標準。《建築留置權法》, SBC 1997, c. 45亦提供另一項獨立的法定付款機制,該機制獨立於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書面合約而運作,為承包商提供另一條追討款項的途徑,即透過在物業產權上登記押記。

根據卑詩省法律,口頭建築協議如何運作?

根據卑詩省法律,只要雙方透過言語、行為,或兩者結合,證明就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口頭建築協議便具有與書面合約相同的法律效力。法院會審視雙方的行為及往來,以確定是否已成立具約束力的合約。

卑詩省法律並不要求建築合約以書面訂立。卑詩省《法律與衡平法》(Law and Equity Act)中的欺詐條例條文(第59條),適用於土地轉讓及擔保,而非服務或勞務合約。承包商與物業業主如就工程範圍進行討論、就價格或價格區間達成協議,並展開項目,便已成立法院將予以強制執行的具約束力協議。

法院會審視口頭協議的具體指標:有關項目的初步對話、就範圍及定價交換細節的短訊或電郵、承包商到場並展開工程、業主容許該工程在其物業上繼續進行,以及項目進行期間所作出的任何部分付款。上述每一項行為,均會強化合約存在的證明,並使物業業主日後愈來愈難否認曾有協議存在。

根據口頭建築協議提出申索的時效期,是自承包商發現(或理應合理發現)未獲付款之日起計兩年。卑詩省《時效法》, SBC 2012, c. 13就卑詩省的所有合約申索訂立此項期限。承包商如超過兩年才提出申索,不論其相關申索的理據有多充分,均會喪失起訴的權利。總承包商根據口頭安排聘用分包商,亦適用相同的法律框架。分包商可根據相同原則,就欠款向總承包商提出訴訟。

哪些證據可證明承包商就欠款提出的申索?

短訊、電郵、已完成工程的照片、物料收據、發票,以及證人證供,均可作為欠款訴訟中的可接納證據。在沒有書面合約的情況下,法院會接納廣泛的文件紀錄,以確立協議的存在及已完成工程的合理價值。

承包商須就兩項要素承擔舉證責任:協議(明示或默示)確實存在,以及工程已按觸發付款義務的標準完成。在沒有簽署合約的建築付款爭議中,文件證據具有最重的份量。

承包商與物業業主之間討論工程範圍、價格、時間表或物料的短訊及電郵,是協議條款的直接證據。施工期間及完工後拍攝的照片,可證明工程已完成,並記錄各階段的工程質素。物料收據及供應商發票,可確立成本投入。詳細的工時紀錄,連同每日所完成工作的日期及描述,可支持法院計算合理報酬時所依據的表見利益償還估值。

來自工地工人、目睹施工活動的鄰近物業業主,或曾送貨到工地的物料供應商的證人證供,可佐證承包商所述的事件經過。倘雙方並無協議價格,建築估算專家的證供,可確立工程的合理價值。ATAC LAW曾透過一宗不當得利及保留款申索,追討超過170,000元的款項,而完成工程的詳盡文件記錄,正是法院裁決的關鍵。顯示業主向承包商作出部分付款的銀行紀錄,亦能證明協議的存在,因為一個人不會就其未曾授權或要求的工程付款。

承包商經常低估的兩類證據,是通話記錄及催款跟進紀錄。記錄與物業業主每次通話的日期、時長及主題的通話紀錄,可確立雙方合作關係的時間軸。發票被忽視後所發出的電郵或短訊等催款跟進紀錄,可證明承包商曾要求付款,而業主未有回應。在卑詩省的建築爭議中,法院將一貫拖延付款的模式,視為佐證業主明知欠款卻選擇不予支付的證據。

承包商在提出訴訟前,應先採取什麼行動?

在提出法院申索之前,卑詩省的承包商應嘗試與物業業主直接溝通、發出設有14天回應期限的正式催款函,並考慮協商付款計劃。就最高法院案件而言,卑詩省的訴訟成本一般介乎1,500至10,000元的律師費之間,因此在爭議容許的情況下,訴訟前的解決方案是較為經濟的做法。

第一步是與客戶直接溝通。延遲付款並不一定代表拒絕付款。現金流問題、對工藝質素的爭議,或對發票總額的誤解,均可能導致客戶暫緩付款而非有意完全否認付款義務。直接對話有助於找出未付款的真正原因,並經常能解決日後可能升級為代價高昂訴訟程序的爭議。事後應立即以書面記錄該次對話,即使只是發出一封總結討論內容的跟進電郵。

成本超支是卑詩省住宅翻新項目付款爭議的常見誘因。當項目因無法預見的現場情況、物料價格上漲,或範圍變動,而超出最初商議的預算,且並無書面變更指令記錄該額外費用時,物業業主可能拒絕支付較高的發票金額。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最有力的證據,是說明成本上升原因的文件記錄:顯示物料價格變動的供應商收據、施工期間發現無法預見情況的照片,以及業主確認額外工程的短訊或電郵往來。若無該等文件記錄,接受部分付款並就餘額進行磋商,往往比就有爭議的超支金額進行訴訟更為實際。

由建築律師發出的正式催款函,是卑詩省承包商可採用最有效的訴訟前工具。該函件會列明所欠款項、引述申索的法律依據(違反口頭協議、表見利益償還,或不當得利),並訂立一個明確期限,通常為14至30天,要求業主付款或作出回應。在卑詩省,擬備催款函的律師費,視乎爭議的複雜程度,約介乎300至800元之間。收到由專業律師擬備的催款函的物業業主,會意識到承包商已委聘律師,並準備展開訴訟,這往往能在任何申索提出之前,解決大量爭議。

調解是卑詩省承包商可透過Mediate BC調解員名冊,取得的一項有組織的法院替代方案。中立的調解員會促進承包商與物業業主之間的磋商。調解費用一般介乎每小時每方150至300元之間,而大多數建築付款爭議,均可在一至三次會議內解決。經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具約束力並可強制執行。卑詩省最高法院民事規則,亦容許任何一方在訴訟的任何階段,提出正式和解要約;倘另一方拒絕該要約,而法院最終判給的結果並不優於該要約,拒絕的一方須自要約提出之日起,承擔額外的訟費。

無牌承包商能否在卑詩省就欠款提出訴訟?

卑詩省的無牌承包商仍可就欠款提出申索,惟牌照狀況會影響案件的強度及可信性。卑詩省並無單一的全省性承包商發牌規定,惟特定法例及市政條例,會規管若干類別的建築工程。

卑詩省缺乏一套統一的全省承包商發牌制度,有別於加州CSLB制度,或安大略省對建築商的監管規定。《房主保障法》, SBC 1998, c. 31要求新屋建造及若干翻新類別的住宅建築商,須向BC Housing領牌。該法例並未涵蓋在該省進行的所有類型承建工程,使許多承包商不受其規管範圍所限。

卑詩省各地的市政商業牌照規定各有不同。溫哥華、素里及本拿比各自對在其轄區內營運的建築企業,設有獨立的發牌條例。承包商如在沒有所需市政牌照的情況下工作,可能面臨罰款,但並不會因此自動喪失就款項提出訴訟的權利。就已完成工程價值提出申索的權利,仍然存在於表見利益償還及不當得利原則之下。卑詩省住宅建築監管框架,概述了發牌類別、豁免情況,以及其對涉及爭議的建築商及業主雙方的影響。

法院會審視發牌方面的不足,是否涉及公眾安全或消費者保障法規。承包商如所進行的工程確實稱職,並確實改良了物業,其法律地位會較那些無牌工程導致缺陷或安全違規的承包商更為有利。關鍵區別在於:未持有所需牌照,並不會使基礎協議或付款義務歸於無效,而是構成一項獨立的監管問題。物業業主仍然獲得已完成建築工程的利益,並根據卑詩省法律,仍須就其合理價值付款。

沒有合約的情況下,承包商可獲得哪些欠款補救措施?

卑詩省的承包商可透過小額索償法庭或卑詩省最高法院提起法院訴訟、對物業申報建築留置權、發出正式催款函,或就合資格的申索使用民事解決審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每項補救措施均有不同的時間表、成本門檻及程序要求。

民事解決審裁處(CRT)可完全在網上處理最高5,000元的申索,毋須出庭。就少於3,000元的申索,提交CRT爭議須付75元;超過3,000元的申索則須付125元。CRT報稱小額申索的平均審結時間為250天。介乎5,001至35,000元的申索,經卑詩省小額索償法庭處理。小額索償法庭的存檔費用,就最高3,000元的申索為100元,介乎3,001至35,000元的申索則為156元。小額索償法庭毋須法律代表,而大多數聆訊在一天內便可結束。超過35,000元的申索,則交由卑詩省最高法院處理,在該法院提交民事索償通知書須付200元,而其程序的複雜程度,使法律代表成為承包商尋求全數追討時的實際需要。

卑詩省小額索償法庭的程序可產生四種結果。第一,法官裁定承包商勝訴,並命令物業業主支付全數申索金額連同存檔費用。第二,倘承包商未能以呈交的證據證明協議或工程的價值,法官便裁定物業業主勝訴。第三,倘申索超出小額索償法庭的管轄範圍,或相關法律問題須以更正式的程序處理,法官便會將案件轉交卑詩省最高法院。第四,倘爭議涉及雙方均有爭議的事實,而透過促成的協商可更有效地解決,法官便會建議進行調解。承包商如能擬備一份協議的書面摘要、按時序整理證據,並在聆訊時攜帶所有文件,便能提高取得有利結果的機會。

建築留置權是一項獨立的法定補救措施,直接附加於進行建築工程的物業之上。留置權會在物業產權上設立一項已登記的押記,在相關債務獲得解決或該留置權獲解除之前,阻止業主出售或再融資該物業。45天的申報期限相當嚴格。在卑詩省土地產權及測量局登記留置權毋須繳費。留置權毋須書面合約,因為《建築留置權法》所賦予的留置權,是基於工程的進行或物料的供應,而非基於雙方協議的形式。

卑詩省承包商如何保障未來項目免受欠款影響?

卑詩省承包商可透過以下方式降低欠款風險:不論項目大小,均使用書面合約;要求開工前收取10%至25%的訂金;將付款按已完成階段分階段結構化;以及在進行任何額外工程之前,以書面記錄每項變更指令。

書面合約是防範付款爭議最有效的單一保障。合約毋須是冗長的法律文件。一份載明工程範圍、總價、付款時間表,以及範圍變更處理程序的單頁協議,便能消除令口頭協議爭議在法庭上難以勝訴的含糊之處。雙方須簽署並各自保留一份副本。即使工程規模只值2,000元,已簽署的協議亦可防止物業業主日後聲稱範圍或價格,與承包商所理解的有所不同。

預先收取項目總值10%至25%的訂金,是卑詩省住宅建築工程的標準做法,並具有兩項保障作用。它確認業主在承包商產生物料成本之前,對項目已有財務承擔,並降低倘業主其後拒絕付款時,承包商所承受的總體風險金額。與建築里程碑掛鈎的付款時間表——例如項目開始時付25%、框架完成時付25%、石膏板工程完成時付25%,以及實質完工時付25%——可將承包商在項目任何時刻所承受的風險,限制於最多一個里程碑款項,而非整份合約的價值。

變更指令是卑詩省建築業欠款爭議的主要根源。當項目範圍擴大至超出最初商議的內容時,額外費用須在工程進行之前予以記錄。業主以短訊或電郵確認「好的,按報價繼續進行額外工程」,根據卑詩省合約法,即構成一項具約束力的變更指令。承包商如就每項範圍變更取得書面確認,不論多麼非正式,便能消除大部分住宅翻新項目上,由成本超支引發的欠款申索爭議。附有時間戳記的每日工地照片,可建立同期紀錄,使日後任何一方難以在法庭上提出質疑。

常見問題

握手協議在卑詩省是否算作合約?

是。握手協議、口頭討論,或雙方行為所形成的默示理解,在卑詩省均構成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不論任何內容是否曾以書面記錄或正式簽署,只要雙方就建築工程的主要條款展示出真實同意,法院均會承認任何形式的協議。

承包商在卑詩省須於多久內就欠款提出訴訟?

卑詩省《時效法》, SBC 2012, c. 13訂立由承包商發現或理應合理發現未獲付款之日起計兩年的時效期。錯過此期限,可能導致案件在法院被永久駁回。

什麼是建築付款爭議中的表見利益償還(quantum meruit)?

表見利益償還是一項法律原則,容許承包商在沒有書面合約訂明價格的情況下,追討已完成工程的合理價值。卑詩省法院會根據當時的行業收費標準、同一地區的類似項目、專家估算,以及已完成建築工程的實際範圍,計算相關金額。

物業業主能否以沒有書面合約為由拒絕付款?

不能。沒有書面合約,並不能消滅就已收取的建築工程付款的法律義務。卑詩省法律承認口頭協議的效力,並適用不當得利原則,以防止物業業主在未有就承包商的人工及物料作出補償的情況下,受惠於該等人工及物料的合理價值。

卑詩省承包商追討欠款最便宜的方法是什麼?

就少於5,000元的申索而言,卑詩省民事解決審裁處是成本最低的選擇,存檔費用為75元或125元,且毋須親身出庭。就介乎5,001至35,000元的申索而言,卑詩省小額索償法庭的存檔費用為100至156元,且毋須律師代表。透過建築律師擬備、費用介乎300至800元的正式催款函,已能在提出任何法院申索之前,解決大量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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