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rcial Real Estate and Disputes

当借贷纠纷不足以支持待决诉讼证明书时:BC省法院下令退还265,000加元担保金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宣告一份待决诉讼证明书(CPL)无效,并下令退还作为替代担保存入的265,000加元。基础争议涉及约222,000加元的贷款,但贷款人并未在诉状中陈述能够确立其对借款人物业享有充分权益的事实。

待决诉讼证明书保护的是所主张的土地权益。该证明书并非在判决前为债务偿还提供担保的一般机制。

贷款与已登记的待决诉讼证明书

在Chen v. Zeng案(2026 BCSC 1776)中,各方并无争议的是,其中一名被告于2015年至2021年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5万元(约222,000加元)。该等贷款须应要求即时偿还,年利率为12%,并以本票作为凭据。

贷款人声称,该笔款项已被转移至加拿大,并用于被告在温哥华的住宅或其按揭。贷款人在追讨还款期间,针对该物业登记了待决诉讼证明书。

为使出售得以进行,业主在不承认该待决诉讼证明书有效的情况下,将265,000加元存入原告律师的信托账户作为担保。业主其后申请宣告该证明书无效并退还该笔款项。

债务申索并非土地权益

BC省《土地业权法》(Land Title Act)第215条允许申索人在主张对土地享有产业权或权益时登记待决诉讼证明书。原告以推定信托为依据,但法院认定原告的诉状并不充分。

该申索并未指明贷款款项中有多少用于购买该物业或支付其按揭、相关付款于何时发生,也未指明转账与该住宅之间足够清晰的关联。本票记载的是债务,而非所有权权益。

贷款人还主张,由于被告可能出售该物业并将所得款项转移至贷款人无法追及之处,损害赔偿并非充分的救济。诉状并未为这一顾虑确立充分的事实依据,也未说明为何物权性救济属适当。

法院裁定,对于实质上属于金钱申索的请求,待决诉讼证明书不能充当判决前担保。在适当情况下可考虑冻结禁令,但冻结禁令是一项独立的救济,须满足另行适用的要件。

法院评估的是诉状所披露的内容,而非裁定该等贷款是否属欠款。法院宣告该待决诉讼证明书无效,并下令立即退还265,000加元担保金,债务争议则仍未解决。

贷款人和业主应了解的要点

私人贷款人不应假定,为购买物业或支付按揭提供资金,即可使贷款人对该土地享有可登记的权益。如拟以房地产为还款提供担保,有关安排应妥为记录并设立担保。

以推定信托为依据的申索人,必须在诉状中陈述重要事实,以将相关资金与该物业联系起来,并支持其需要物权性救济、而不仅是损害赔偿的主张。

对业主而言,即使已为促成出售而提供替代担保,仍可对无效的待决诉讼证明书提出质疑。在本案中,以265,000加元作为替代担保,既未使原有登记生效,也未解决基础的贷款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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