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母亲支付了位于Coquitlam一处住宅的全部120万加元购房款,虽然将该房产登记在成年儿子名下,但仍是该房产的实益所有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认定,母亲并无立即赠与的意图,遂命令儿子将业权转回母亲名下。
在Han v. Han, 2026 BCSC 1812一案中,法院适用了归复信托推定,并审查了关于所有权的相互冲突的证据,包括一张非正式借据(IOU)、一项已登记的抵押,以及儿子纳税申报表中所列的租金收入。
母亲为何仍掌控该房产
2018年,Jeong Sook Han以120万加元购买了位于Coquitlam的一处住宅,并登记在成年儿子Jae Kyu Han名下。母亲原本打算让儿子返回加拿大后有住处,但担心儿子可能出售或抵押该房产。
为保留控制权,Mrs. Han安排自己的律师保管业权证书副本。2019年,Mrs. Han还在该房产上登记了一项名义上为350万加元的抵押,以遏止以该房产作担保的进一步借款。
法院认定,上述安排与立即赠与的意图不一致。Mrs. Han虽然考虑过日后将实益所有权转让给儿子,但在购买该房产时尚未作出这一决定。
借据与抵押为何未获认可
一张811,000加元的手写借据成为本案争议的核心。该金额对应Mrs. Han为支付购房款而从自己的控股公司提取的资金。
Mr. Han主张,借据确立了可强制执行的还款义务,即该房产并非无对价转移给Mr. Han。该主张若被接受,将削弱适用归复信托推定的依据。
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Mrs. Han拟定该文件,是作为防止儿子处分该房产的一种保障尝试,而非为了设立真实的债务。法院还认定,Mr. Han在签署该文件时既未理解、也未同意这项所谓的义务。
由于双方之间并无真实的协议,借据不可强制执行。Mr. Han事后愿意承认该债务,并不能确立签署文件时并不存在的协议。
那项名义上为350万加元的抵押此前也已被认定无效,因为该抵押项下并无资金垫付。在第二次审理中,Mrs. Han不再依赖该抵押,法院宣告两份文件自始无效。
登记业权并不确立实益所有权
法院适用了Pecore v. Pecore, 2007 SCC 17一案确立的原则。父母无偿将财产转让给成年子女时,法律通常推定该子女是为父母以归复信托方式持有该财产。子女可以通过证明存在赠与意图来推翻这一推定。
Mrs. Han出资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儿子并无任何出资。借据并未确立可强制执行的还款义务,证据也未显示存在立即赠与的意图。因此,法院认定Mr. Han是为母亲以归复信托方式持有法定业权。
法院还考虑了该房产的租金收入。这些租金最初由Mrs. Han收取,但在儿子的纳税申报表中申报。Mr. Han虽以这些记录作为所有权的证据,但法院认定,这些记录不足以压过有关原始交易及Mrs. Han意图的证据。法院亦认识到,税务申报上的这一不一致需要向有关当局处理。
法院宣告Mrs. Han为唯一实益所有人,并命令儿子将该房产转让给母亲。
该判决说明了家庭财产安排中登记所有权与实益所有权之间的区别。无论是以成年子女的名义登记,还是以文件声称设立财务义务,均不必然决定所有权。当事人的意图及其安排的实质,仍是分析的核心。
法院得出该结果的过程似乎颇为繁重:法院不得不认定借据与抵押均不可强制执行,并进一步认定母亲有将租金收入转归儿子的意图,而这与根据《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所应预期的情形相悖。
我们推测,如果儿子聘请律师为其案件辩护,而不是自行辩护,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ATAC LAW代理业主与投资者处理房地产诉讼,包括涉及实益所有权、归复信托及不动产上相互冲突权益的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