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准许物业业主在提供90,000加元担保后注销待决诉讼证明书(CPL),尽管该院此前已驳回一项较早的注销申请。已到期的按揭、强制执行压力以及一项拟议的出售,已使该物业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开发商而言,就待决诉讼证明书提出的申请未获成功,并不一定意味着事情就此了结。即使申索人拥有可争辩的土地权益,情况的变化仍可能确立注销所需的困难。
法院为何重新审视该待决诉讼证明书
在0894045 B.C. Ltd. v. 1294778 B.C. Ltd.案(2026 BCSC 1769)中,该待决诉讼证明书与一宗涉及500,000加元转让费的纠纷相关。首次移除该证明书的尝试未能成功。其后,该物业的按揭到期并面临强制执行;在该待决诉讼证明书仍保持登记期间,无法取得再融资;而一项拟议的出售则要求注销该证明书。
根据《土地业权法》(Land Title Act)第256条和第257条,如待决诉讼证明书的登记造成或很可能造成困难和不便,只要符合法定要求,且充足的担保能够保障申索人,法院即可注销待决诉讼证明书。
法院接纳,再次提出的申请所依据的是有重大差异的情况,而不是第二次尝试就相同事实进行争辩。该物业上另登记有一份待决诉讼证明书,但这并未令该申请不成立。业主须证明的是,受质疑的待决诉讼证明书直接促成了该困难,而非证明该证明书是该物业在融资或出售方面的唯一障碍。
为何90,000加元的担保已属足够
原告寻求约750,000加元的金钱救济,并主张存在涉及该笔500,000加元转让费的推定信托。就本申请而言,法院认为推定信托申索有相当大的胜诉可能性,但并未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最终裁定。
担保问题则有所不同。第257(3)条允许法院考虑申索人的胜诉前景以及所主张权益的价值。物业价值下跌,意味着所有权权益的估计价值约为90,000加元,尽管金钱申索的金额要大得多。
法院批准在提供该笔款项后注销该证明书。担保无须相等于所寻求的损害赔偿总额,因为待决诉讼证明书所保障的是所主张的土地权益,而非该诉讼中的每一项财务申索。
业主和申索人应了解的要点
再次就待决诉讼证明书提出的申请,应指明有证据支持的变化:按揭到期、实际的强制执行风险、再融资失败,或要求清白业权的出售条件。存在其他登记,并不会自动消除该特定待决诉讼证明书所造成的困难。
申索人应将诉讼中所申索的金额,与待决诉讼证明书所保障的所有权权益的价值区分开来。具有合理依据的土地权益,仍可通过担保而非持续登记获得保障。
这亦有别于因诉状并未披露任何土地权益而自始无效的待决诉讼证明书的注销。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推定信托仍有可能成立;困难情况的变化和充足的担保,使移除该登记具有正当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