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C LAW 的 Raymond Jin 刚刚为客户在住宅租赁局(RTB)取得有利裁决,使客户免于近30,000.00加元的罚款。
该客户来自中国,希望搬入其在温哥华拥有的出租物业。房东以自用为由,向租客送达了提前2个月终止租约的通知。
由于《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近期的修订,房东援引这一例外终止租约变得越来越困难。租客常常主张房东恶意终止租约或房东并未入住,本案租客即如此主张。然而,Raymond 成功论证了存在特殊情况,致使房东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入住该单位,仲裁员全面驳回了租客要求赔偿12个月租金的主张。
房东考虑以自用为由终止租约,或租客就不当驱逐或终止租约要求赔偿的,建议寻求法律意见,以最大程度确保顺利终止租约并避免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