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给予一家建筑承包商上诉许可,准其就仲裁员以已逾时限为由驳回其逾200万加元申索的决定提出上诉。该承包商在18个月的合同期限届满前一天提起了诉讼,但直至该期限届满后才启动仲裁。
该上诉涉及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如果程序最初是在法院启动的,《仲裁法》(Arbitration Act)能否保全一项受合同仲裁期限约束的申索?法院批准了上诉许可,但并未裁定该申索是在期限内提出的。
先向法院起诉,后逾期启动仲裁
在Marwest Industries Ltd. v. British Columbia (Minister of Transportation and Infrastructure)案(2026 BCCA 398)中,Marwest与省政府订立合同,承接Kootenay Lake渡轮码头的改善工程。该协议规定,申索须于实际完工后18个月内启动。工程于2023年2月17日完工,因此期限为2024年8月17日。
2024年8月16日,Marwest通知交通及基础设施厅其拟提起仲裁,并以违约为由提起了民事申索。直至2024年10月10日,Marwest才正式启动仲裁。
Marwest曾根据《仲裁法》第10条申请延长期限,但未获批准。其后,经双方同意,Marwest的法院诉讼程序被中止,以便该争议转由仲裁处理。
Marwest随后援引第12条。根据该条,如法院申索根据第7条被中止,而同一申索在中止后30日内以仲裁方式启动,诉讼时效可暂停计算。仲裁员将该条文解释为仅适用于法定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并驳回了该申索。
第12条的含义仍未确定
拟提出的上诉涉及“适用于该申索的诉讼时效”这一措辞。仲裁员依据了《仲裁法》的其他条文:这些条文将法定期间与合同期限加以区分,并另行规定了可因过度困难而延长某些合同时限的途径。
Marwest主张,第12条亦应保护受合同约定诉讼时效规限的申索。上诉法院认为,这是一个真正的、具有充分可争辩性的法律问题,其影响超出该份建筑合同本身。上诉法院亦承认,交通及基础设施厅提出的相反解释具有一定理据。
法院进一步裁定,Marwest的上诉许可申请是在期限内提出的。在30日内提交并送达一份妥为填写的表格1(Form 1)上诉通知书,并在其中注明所需的上诉许可及拟提出的上诉理由,已足以启动该申请。其后提交的表格4(Form 4)及申请材料属于推进该申请的程序步骤,但期限届满后未必能够加入新的上诉理由。
承包商与业主应了解的要点
仲裁意向通知以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未必能够代替根据合同正式启动仲裁。各方应在争议成形之前,同时确定所需的程序及合同期限。
第10条或可就已届满的合同期限提供救济,但必须以证据证明存在过度困难,且须在无不当延误的情况下提出申请。
目前,仲裁员的驳回决定仍未被推翻。在实体上诉对第12条的适用范围作出裁决之前,对于协议规定须通过仲裁解决的申索,各方不应仅依赖在期限内提起的法院诉讼来保全该申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