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批准在接管程序中以3,750万加元出售西温哥华的一个开发项目,并驳回了项目管理方和一家未获付款的承包商就一笔261万加元市政工程保证金提出的优先权主张。开发商对任何退款享有的合同权利,受其贷款人已完善的担保权益所涵盖。
本裁决区分了用于担保市政工程的款项与根据建筑合同应付的款项。承包商不能仅因其工程与同一项目相关,便将开发项目的保证金视为可供取用的信托资金。
对该笔保证金的竞争性申索
在Pacifica Mortgage Investment Corporation v. 2490 Marine Drive Ltd.案(2026 BCSC 1928)中,开发商陷入财务困难后,Pierwell开发项目进入接管程序。Pacifica被拖欠的款项逾4,250万加元,接管人取得了一份3,750万加元的购买出价。
西温哥华区政府(District of West Vancouver)根据一份《工程服务协议》(Engineering Services Agreement)持有约261万加元。该笔资金用于担保开发商完成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义务。如开发商未能履约,区政府可动用该笔款项,而任何剩余余额则依该协议的退款条款处理。
该笔保证金的资金来自Create World向项目管理方C&WHB Construction Ltd.发放的一笔220万美元贷款。该笔资金直接发放至开发商的有限合伙,再由该有限合伙缴付区政府。与此同时,与项目管理方订约的场地配套工程承包商RTR Terra Contracting Ltd.就未获付款的工程申索1,042,590.42加元。
RTR和项目管理方主张,其对该笔保证金享有优先于Pacifica的权利。
贷款人为何享有优先权
Pacifica持有根据《个人财产担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登记的担保,涵盖开发商现有及未来的合同权利。法院认定,该项已完善的担保包括开发商对市政保证金中任何可退还余额享有的权益,但须受区政府将该笔资金用于所需工程的权利所规限。
项目管理方主张,由于最初发放的款项专门指定用于缴付该笔保证金,因此产生了Quistclose信托。法院无须裁定信托最初是否已经产生:即使已经产生,该笔资金在支付给区政府时即已用于其预定目的。因此,所主张的信托不能凌驾于Pacifica的担保之上。
在Pacifica启动止赎程序前不久,开发商还签署了一份表格,指示区政府将项目管理方登记为缴存人。法院裁定,这项行政更改改变了可能产生的退款的支付对象,但并未转让作为基础的合同权利。任何所谓的转让仍受Pacifica在先的担保约束,而且根据法院的认定,依据《欺诈性转让法》(Fraudulent Conveyance Act)亦属无效。
RTR另外援引了《建筑留置权法》(Builders Lien Act)第10条。该条文涉及承包商或分包商就合同价款而收取的款项。在本案中,该笔款项仍由区政府持有,作为履行市政义务的担保。该笔款项并非根据RTR的分包合同收取的付款,因此以法定信托为依据的申索不成立。
法院并未裁定RTR是否确实被拖欠其所申索的款项;该争议仍在另行进行的留置权诉讼程序中有待解决。法院以反向归属令(reverse vesting order)的方式批准了该项出售,同时保留了区政府依合同享有的权利。
项目参与方应从本裁决中汲取的要点
开发商及项目管理方应以书面记录由谁为市政保证金提供资金、由谁持有任何退款权利,以及该等权利如何受贷款担保影响。承包商应将未付工程款的申索与对市政当局所持款项享有的权益区分开来。贷款人应确保已登记的担保涵盖合同权利及保证金。
在本案中,Pacifica的优先权及于开发商的退款权利,而非不受限制地取走区政府为担保公共工程而仍持有的款项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