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维持了一项压迫认定,该认定针对一家家族投资公司的控制方,而该公司是通过遗产冻结(estate freeze)设立的。一名女儿在父亲控制公司期间曾接受有限度的参与,但在其兄弟接掌公司后,并无义务接受被排斥在外、涉及利益冲突的交易以及不平等的股息。
本裁决对在代际之间移交控制权的家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遗产冻结或可解释股东最初的期望,但并不会永久决定该股东必须受到何种对待。
控制权由父亲传至儿子
在Smith v. Tassone案(2026 BCCA 387)中,Henry Smith设立H.N. Co. Enterprises Inc.作为家族控股公司。Henry Smith通过遗产冻结,以优先股保留控制权,并给予其三名子女各一股普通股。其后的一次重组将子女们的普通股分别归入不同的股份类别,从而可派发不同的股息,而无须改变子女们的所有权或投票权。
Henry于2018年中风后,其子James取得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Henry于2020年去世后,James继续担任公司的唯一董事。James的姐妹Kimberley Tassone对公司的管理提出质疑,包括Kimberley缺乏财务信息,以及涉及公司资产的交易。
审理法官认定存在压迫性及不公平损害性的行为。呈请答辩人提出上诉,主张Kimberley的期望应当反映该家族在Henry掌管期间长期以非正式方式管理公司的历史。
期望可随控制权变更而改变
根据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商业公司法》(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第227条,压迫救济取决于股东的合理期待,以及不公平地令该等期望落空的行为。
上诉法院接纳以下观点:通过父母的遗产冻结取得股份的子女,在父母仍保留控制权期间,对参与管理的期望可能有限。然而,在同为该安排受益人的James取得控制权后,Kimberley的处境已经改变。Kimberley容忍父亲的做法,并不构成其放弃在兄弟掌管下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
四项认定支持了这一结果。公司未召开规定须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亦未持续编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致使Kimberley缺乏评估其权益所需的信息。James在未按规定作出利益冲突披露并取得批准的情况下,将两家企业的股份转让至其本人的公司。公司在未进行独立估价的情况下,以675,000加元将一项住宅物业出售给James的儿子。最后,Kimberley获派500,000加元的资本股息,而其兄弟姐妹各获派100万加元,两者的差额并无正当解释。
虽然有关股份类别容许派发不平等的股息,但法院裁定,该项权力不得任意行使。上述行为合并来看,具体损害了Kimberley的利益,上诉被驳回。初审判给的救济包括进一步审计、交出所得利润以及限制资产交易;最终救济则有待取得更完善的财务信息。
家族股东应了解的要点
家族公司的历史,并不能取代传承之后公司须履行的义务。即使创办人过去以非正式方式管理业务,董事仍须处理财务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批准以及股息决定。
少数股东应将一般的意见分歧,与违反合理期待并造成损害的行为区分开来。并非每一项程序上的违规都构成压迫,但持续排斥并进行自利交易的行为模式则可能构成压迫。
因此,遗产冻结规划应处理父母控制权终止后的治理问题,包括财务信息的取得、涉及亲属之交易的批准,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分配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