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业绩
尽管庭审延期仍获准预付损害赔偿
即使法院因辩方自身准备迟延而将审理押后,仍可命令就已承认的损害赔偿作出中期预支。ATAC LAW 代理原告,其审理虽被押后,但获判虚耗诉讼费用及50,000加元的损害赔偿预支款。
争议概况
原告的审理日期已获确认,定于预定的聆讯进行,而被告方却在审理前夕申请押后。被告方早在该日期之前已承认法律责任,但数月后提交了经修订的审理摘要,新增非专家证人,并直至审理前一周才披露额外的视频证据。双方均同意,原定的时间不足以聆讯新增证据;法院亦认定,被告方将大部分审理准备工作拖延至数月前举行的审理管理会议之后。
各方立场
原告反对再次失去已确认的审理日期,并辩称导致必须押后的,是被告方本身迟迟加入的非专家证人及视频证据,而非原告有任何失责。原告要求即时支付虚耗诉讼费用、仅以维持现状(stand-pat)为基础押后且任何一方均不得提交新的专家证据,以及预支100,000加元的损害赔偿;原告陈词称,鉴于记录中已有的责任承认,最终判给的金额显然会超过该数额。
一旦明确新增证据无法在预定时间内聆讯,被告方便没有认真反对押后或虚耗诉讼费用命令。被告方反对任何预付款,表示其并未获指示提出具体金额,尽管其本身的审理材料已承认原告有权获得一定赔偿。被告方亦要求,鉴于重新排期的聆讯之前将经过一段时间,双方在确定新审理日期后应保留更新其经济学家报告中各项乘数的权利。至于被告方事实上是否已遵守先前要求其向原告提交照片及视频证据的命令,由于双方在聆讯中均未坚持要求就此作出裁决,法院对此未作任何认定。
法院裁决
法院将审理无限期押后,同意原定时间无法容纳扩大后的证据,并认定被告方迟延的准备工作妨碍了先前审理管理会议的目的,浪费了法院及律师的时间。法院命令支付虚耗诉讼费用,于评定后立即支付,并将押后限定于维持现状的基础:任何一方均不得提交新的或额外的专家报告,惟设有一项狭窄的例外,准许被告方仅就原告于当日提交的文件进行进一步证据开示。原告保留在重新排期的审理中,就迟延披露的证据争取额外诉讼费用的权利。关于预付款,法院接纳被告方本身的审理材料已承认原告享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权利,并命令预付50,000加元,即介于原告的请求与被告方拒绝提出任何数额之间的中间数。法院亦指示再举行一次审理管理会议,并要求被告方在30天内就每名新证人交付证言要点陈述(will-say statement)。
给原告和被告的要点
- 应在审理管理会议确认各方已准备就绪之前,而非之后,完成审理准备工作,包括任何新的非专家证人或视频证据。在已确认准备就绪后才加入证据,可能导致对辩方不利的押后,并被命令支付虚耗诉讼费用。
- 以这种方式取得的押后,预计会以维持现状为基础。若押后源于一方本身的迟延准备,法院可禁止提交新的或额外的专家证据,因此急于补充证据,反而可能令其失去原本希望创造的机会。
- 若法律责任已获承认,由辩方造成的押后可成为申请中期预支损害赔偿的机会,而不仅仅是失去审理日期。被告本身的审理材料,而不仅是其正式承认,均可支持法院愿意命令的金额。
- 押后并不能解决迟延披露所引起的所有问题。先前的提交证据命令是否确已遵守,可留待重新排期的审理处理,因此民事诉讼当事人应保留而非放弃有关该不遵守情况的诉讼费用论点。
本申请的结果取决于被告方审理准备工作的时间安排,以及当日呈交法院的证据。类似申请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ATAC LAW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原告及被告,包括与审理准备就绪相关的争议,以及随之而来的诉讼费用及付款命令。
